北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抗力认定标准争议解析

姜清东律师
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条款是当事人最常援引的免责理由之一,但其认定标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一个看似与不可抗力无关的案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5执异258号执行裁定,却揭示了合同效力、付款行为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微妙关系,进而启示我们:不可抗力的认定并非简单的“天灾人祸”,而是需要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本文将以该案为引,深入剖析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帮助当事人避开实务中的“雷区”。
一、案件回顾:一份认购协议引发的执行异议
2012年9月,案外人郎显庆与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澳公司)签订《“润和花园”认购协议书》,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3万元,购买了汇澳公司开发的润和花园2幢3单元2707号房屋。但因汇澳公司与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败诉,法院于2019年查封了汇澳公司名下的228套房屋,包括郎显庆购买的这套。
郎显庆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在查封前签订协议并付清全款,应解除查封。但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理由是:
- 认购协议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仅凭一张收据不足以证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的排除执行条件(需满足:查封前已签合法有效书面合同、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已付款超50%)。
关键启示:合同是否有效、付款是否真实,直接决定权利能否对抗执行。同样的逻辑,在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的认定也取决于合同约定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一个“认购协议”式的模糊条款,很可能在争议中被法院认定为不构成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认定标准的三大核心争议
施工合同实践中,不可抗力认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如何才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民法典》第180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务中,法院对“三不能”的审查极为严格:
- 不能预见:需结合合同签订时的行业惯例、当事人专业能力判断。例如,某地常年台风频发,施工方主张台风构成不可抗力,法院可能以“当地气候可预见”为由不予支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11号案)。
- 不能避免:即使预见,也无法通过合理措施防止。如政策禁令、战争等。
- 不能克服: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无法通过替代方案解决。如因疫情导致工地全封闭,施工方无法调配人力、材料。
典型案例:某施工合同因当地政府环保突击检查责令停工,承包方主张不可抗力。法院认为:环保检查属于可预见的常规行政监管,且承包方可提前申请许可证,不符合“不能避免”要件,故驳回免责抗辩。
2. 政府行为与社会事件:是否一律构成不可抗力?
政府行为(如征收、规划调整、限购政策)和社会事件(如罢工、骚乱)是施工合同中最常引发争议的不可抗力类型。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区分:
- 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政府行为具有突发性、强制性且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例如,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已批准施工图纸作废,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18号案)。
- 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政府行为属于可预见的常规管理措施,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复议等方式化解。例如,发包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导致停工,依法应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不得以“政府未发证”作为不可抗力抗辩。
痛点细节:许多施工合同仅笼统约定“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忽略了对具体行为的列举。一旦争议发生,法院会审查该行为是否在双方签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内。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具体情形,如“因市级以上政府颁布的紧急状态令、环保停工令、重大活动保障令导致停工超过15天的,视为不可抗力”。
3. 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导致”?
这是实践中的最大难点。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证明:
- 不可抗力事件与履行障碍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 该事件是导致无法履行的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
- 当事人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和减损义务。
常见争议:施工期间发生极端天气,承包方停工10天。但法院查明,承包方在停工前已存在管理不善、材料不足等问题,停工天数中仅有3天与极端天气直接相关,其余7天属于自身原因。法院最终仅认可3天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顺延。
证据关键:保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报告、政府文件、新闻报导、现场照片、视频、监理日记、往来函件等。尤其是通知义务——《民法典》第590条要求“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通知迟延的,可能被视为放弃免责权利。
三、从本案看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设计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郎显庆的败诉根源在于:他持有的“认购协议”不具备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导致权利基础薄弱。同理,施工合同中若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通知时限、后果分配约定不明,即使发生了真实事件,承包方也可能因条款瑕疵而无法免责。
实务建议:
- 定义应具体化:不要只写“不可抗力”,而应列举+兜底。例如:“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战争、罢工、政府命令、恐怖袭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
- 区分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材料价格暴涨、汇率波动等属于商业风险,不能归入不可抗力。除非约定价格调整机制。
- 明确后果分配:延迟工期如何顺延?费用(如停工期间的窝工费、机械租赁费)由谁承担?需明确约定“费用各自承担”或“发包人承担”等具体方案。
- 设置通知与减损义务:约定在事件发生后X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附上证明文件;未通知的,视为放弃免责。
- 关注当地司法实践:北海地区法院对“政府行为”类不可抗力认定较严格,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经北海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令”作为可举证的情形。
四、律师视角:不可抗力争议的胜诉关键——证据链
作为专注施工合同领域28年的律师,我办理过800余件建设工程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元。在不可抗力争议中,最怕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说了不算,拿不出证据”。
三个必须注意的细节:
- 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模糊约定=没有约定。如本案中郎显庆的“认购协议”因缺少合同主要内容被否定,施工合同若只写“不可抗力按法律规定处理”,等于把认定权完全交给法院,风险巨大。
- 证据必须形成闭环:不能仅凭一份文件。例如,主张政府行为,需提供政府颁布的文件、申请复工的记录、停工期间的现场记录、与发包方的往来函件。我曾代理一个广西项目,因承包人提供了从申请到批复的完整确权链条,最终法院采纳了不可抗力主张。
- 及时行使权利: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如7天)书面通知。逾期通知常被法院视为“默示放弃”。
五、结语
不可抗力不是“万能挡箭牌”,也不是“判决书里的空话”。它的认定需要严谨的合同约定、充分的证据支撑、精准的法律适用。正如本案执行异议的教训:一份内容残缺的协议,再多的付款也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同样需要未雨绸缪。
如果你正面临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争议,或希望完善合同条款,欢迎联系姜清东律师团队。我们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专注解决疑难复杂建设工程纠纷。
姜清东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施工合同只写了“不可抗力按法律规定处理”,法院会怎么认定? 答: 法院会按照《民法典》第180条审查,但可能因条款不明确而将部分事件(如政府行为)排除在外,建议在合同中列举具体情形。
问:因为政府环保检查停工,算不可抗力吗? 答: 如果检查属于常规、可预见的行政监管,且企业可提前申请审批,通常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若为突击性、全行业强制停工令且有正式文件,则可能构成。
问:不可抗力发生后,我需要做什么才能免责? 答: 立即书面通知对方(保留送达凭证),同时采取减损措施(如转移设备、安排人员),并收集事件证明(政府文件、气象记录、照片视频等)。所有动作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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