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7-01

襄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劳动关系确认难的维权要点解析1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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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大家好,我是李波律师,执业12年,专注于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在襄阳市执业,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深入剖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中劳动关系确认的关键点和维权痛点。

一、案例速览:一场因“入职时间”而起的争议

案例主角:乔建设(以下简称“乔某”)与湖北业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茂公司”)。

乔某在业茂公司从事锅炉工作,2015年12月在工作中被吊箱砸伤右脚,导致右足二、三、四、五趾骨开放性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老河口市人社局认定该受伤为工伤。但业茂公司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乔某是2015年3月才入职,并非2013年2月,由此引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巨大争议。

二、案件焦点与法律分析

1. 劳动关系确认:到底从哪天算起?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业茂公司主张乔某是2015年3月应聘入职,而乔某称自己2013年2月就在公司工作,期间只是间歇性放假。

法院观点:

  • 虽然双方在2015年3月25日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证据显示,业茂公司在仲裁阶段曾口头承认乔某“2014年2月起在职”,且在2013年就与乔某存在事实用工关系。
  • 最终,法院采纳乔某的主张,认定其自2013年2月起与业茂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只是形式,实际用工才是本质。
  • 司法实践中,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据。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乔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公司每月发放的“社保费”)约为2535.63元(扣除公司已发的社保费)。法院以此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2820.67元(9个月×2535.63元)。

痛点提示:

  • “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区分:很多用人单位会通过“工资包含社保费”的方式降低实际工资,导致劳动者计算工伤待遇时基数被压低。本案中,法院扣除了工资中包含的社保费,恢复了劳动者真实收入水平。
  • 年度社平工资的适用:2015年襄阳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3558元/月,当本人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时,按规定需要按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但本案乔某工资高于该标准,因此采用实际工资。

3. 公司未缴社保,后果由谁承担?

业茂公司从未为乔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甚至每月工资中“包含社保费”的做法也属于变相的违法操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以案警示:

  • 公司辩称“工资里已经给了社保费”,试图推卸缴费义务。但法院明确: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发放现金”的形式替代。
  • 乔某最终获得了106273.04元的总赔偿(含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4.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能力鉴定,能否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

业茂公司以“未参与劳动能力鉴定仲裁庭审”为由,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但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驳回:如果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应当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业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丧失了在诉讼中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

重要提醒: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具有法定效力,用人单位若不服,必须走行政程序,不能在民事诉讼中推翻。
  • 劳动者要注意:鉴定结论一旦作出,企业如果恶意拖延不申请,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关注的核心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1. “中途离职”的举证:很多企业会主张劳动者“离职又返聘”来切割劳动关系。本案中,业茂公司称乔某2014年离职,但无法提供辞职信、离职手续等证据,法院认定其主张不成立。痛点:劳动者要保留好考勤、排班表、工作证、工资流水等证明连续用工关系的材料。

  2. “工资中包含社保费”的陷阱:部分企业以此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痛点:劳动者每月工资单上如果注明“社保费”但实际未交,仍是违法。工伤待遇计算时,法院会扣除该虚构的“社保费”,恢复实际工资。

  3. 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乔某因骨折实际需要休息3个月,但公司仅发了108元工资。法院参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认定3个月,补发了7498.89元。痛点:停工留薪期长短直接影响工资收入,劳动者可依据医疗诊断证明或法定目录主张,单位不能随意否定。

  4. 护理费的计算:乔某住院50天,亲属照料,按居民服务业标准(28729元/年)计算护理费3935.48元。痛点:即使家人护理,也应当按法定标准计算护理费,不能因为“家人不用支付工资”就忽略此项目。

  5.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九级伤残对应的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464元(按8个月社平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696元(按12个月社平工资)。痛点:这两个补助金只有在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才能主张,且不能与伤残津贴同时享受。劳动者离职前务必明确要求单位出具解除证明。

四、律师寄语

本案中,乔某从2013年入职到2018年拿到终审判决,历时5年,期间经历了工伤认定、仲裁、一审、二审。虽然最终获得赔偿,但漫长的时间成本、证据搜集的困难、企业反复上诉给劳动者带来的精神压力,都是现实中的“维权之痛”。

作为专注工伤赔偿的律师,我想对大家说:

  • 主动保留证据:入职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同事联系方式,都是关键时刻的有力武器。
  •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受伤后30天内向人社局提出,避免过期导致无法认定。
  • 不要轻易接受和解:企业常以“一次性补偿”为诱饵,降低法定待遇。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做决定。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遭遇类似困境,欢迎联系我: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擅长民生维权,提供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劳动关系确认困难时,我应该重点收集哪些证据?
答: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服照片、同事证言、工作群聊天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实际用工的材料。

问:公司说工资里已经包含社保费,不给我补缴,合法吗?
答:不合法。社保费是法定的企业缴费义务,不能以现金形式替代,未缴社保导致的工伤赔偿由企业全额承担。

问:我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在诉讼中重新鉴定?
答:必须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逾期将丧失权利,不能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要求法院重新鉴定。

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
答:按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含社保费)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月数。九级为9个月,若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则按60%计算。

问:单位不配合办理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劳动者或近亲属可以在受伤一年内自行向人社局提交申请,不需要单位同意。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2920号)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做脱敏处理。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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