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2026-07-01

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要件争议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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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俊律师,专注劳动、婚姻与离婚纠纷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一、案情回顾:从拖欠工资到刑事追责的关键环节

2012年,安徽省皖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晋源公司任命彭某甲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彭某甲在承包期间拖欠李某、马某、孔某等多名工人工资60余万元。2014年1月6日,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办公室、规划建设局联合发出《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要求晋源公司支付欠薪。后皖北药业垫付42.7万元,彭某甲被抓获后补付24.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彭某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五万元。二审法院改判为单处罚金五万元(免予监禁刑),但维持了定罪。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正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一前置要件是否满足,以及责令行为能否约束彭某甲个人。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要件的法律地位与常见争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三个客观条件:

  1.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2. 数额较大;
  3.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第三项“责令支付”是刑事追责的行政前置程序,实践中争议频发。结合彭某甲案,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深度剖析。

1. 责令主体的适格性:信访办、规划建设局是否属于“政府有关部门”?

本案中,发出责令通知书的是“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办公室、规划建设局”。实践中,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常主张:信访办为党委下设机构,规划建设局虽属政府部门但无劳动监察执法权,据此质疑责令行为的合法性。

关键认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责令主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这里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领域通常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住建局、规划建设局)。信访办公室虽非专业劳动监察机关,但其联合发文且内容明确要求支付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常被采纳为有效责令。核心痛点在于:当事人往往不知晓“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范围,误以为只有劳动监察部门才有权责令,从而错过申诉窗口。

2. 责令对象的明确性:责令支付给晋源公司,能否约束实际控制人彭某甲?

判决书显示,责令通知书是发给晋源公司的,而非直接发给彭某甲个人。彭某甲作为现场负责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二审法院认定彭某甲“是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实际控制人”,因此责令晋源公司支付,彭某甲知情后仍不支付,即满足“经责令仍不支付”。

痛点细节: 很多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商会主张:用人单位是项目部或总包公司,我仅是打工的,没有责任。但司法机关会穿透考察谁在实际控制资金、安排用工。彭某甲的个人账户接收了工程款,且直接拖欠工人工资,因此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此处需要特别注意:责令的效力可以及于对欠薪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即使书面通知上写的是“公司”名称。

3. 责令形式的规范性:口头责令是否有效?书面责令能否替代?

实践中,部分案件仅有劳动监察部门的口头通知短信电话,而无正式文书。本案中责令是通过书面《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作出的,形式规范,无争议。但若只有口头责令,法院通常要求有其他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补强,否则可能不认定“经责令”。

关键词: 书面责令必要性送达签收举证责任。如果政府部门没有依法送达或公告,当事人可能以“未收到”为由抗辩。

三、本案二审裁判思路的启示

二审法院在维持定罪的基础上,将刑罚从缓刑改为单处罚金,其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彭某甲在公诉前(案件移送检察院前)付清余款,并已由皖北药业垫付40余万元,属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悔罪表现明显”。

这一裁判逻辑提示:即便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要件,只要在刑事程序早期支付欠薪,仍然可以获得大幅度从宽处理。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被责令就必定坐牢,实际上法律给足了挽救机会。痛点在于:不少欠薪者拖延到审判阶段才筹款,此时“从轻”幅度已大大降低,甚至错过免除处罚的机会。

四、律师深度解析:本案背后的实务盲区

1. “经责令”的时间节点如何认定?

责令必须发生在刑事立案之前。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再补发责令通知,不能作为定罪前置条件。但在实践中,有的劳动监察部门在立案前已下达责改文书,而当事人因各种理由未收到,法庭会重点审查送达地址有效联系等事实。

2. 责令主体层级过低怎么办?

若仅由乡镇街道或派出所发出催告,部分法院可能认为主体不适格。本案中的开发区信访办、规划建设局属于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具备责令资格。关键词: 乡镇一级的责令通常不够规范,建议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后立即与劳动监察部门核实主体身份。

3. “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包含信访?

信访部门本身主要处理群众投诉,不具有行政强制权。但若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发文,且内容明确要求支付,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可其效力。风险提示:当事人切勿以“信访办无权管我”为由忽视责令,否则可能自陷刑事风险。

4. 责令支付数额是否需要精准?

责令通知中列明的欠薪数额即使略高于实际数额,只要主要事实真实,不影响要件的成立。常见抗辩点:当事人常以“责令金额算错了,所以我没付”为由否认主观故意。但法院会重点审查:收到责令后你是否采取了任何积极行动(如协商、部分支付、申请延期),若没有任何行动,则推定为有责。

五、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快问快答)

问: 劳动监察部门只向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我作为包工头没有直接收到,还算“经责令”吗?
答: 算。如果你是实际用工负责人且知晓该责令内容(如被工人告知、被现场张贴公告),法律上视同你已收到责令,应主动履行或申辩。

问: 信访办打电话要求我付工资,没有书面文件,我能不理会吗?
答: 不建议。虽然口头责令效力较弱,但如果有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佐证,法院极有可能认定“经责令”。建议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文件或做好录音存证。

问: 我支付了一部分工资,但没付完,是否就不构成犯罪?
答: 仍可能构成。“经责令仍不支付” 包括“未按责令要求全额支付”,部分支付不等于合规,但可以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问: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立即筹钱付清了,还会被追究刑责吗?
答:刑事立案前付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立案后但在公诉前付清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彭某甲案即为后者——付清欠薪后从缓刑改为罚金。

问: 我是总包方,责令是发给我的,但我已经把工程款拨给分包商了,是否还需要我负责?
答: 看情况。如果你作为总包方有垫付义务(如未与分包商结清账目或存在管理过失),仍可能被责令支付。但若已全额支付且无过错,可以依法向分包商追偿。核心审查点:你是否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实际控制人。


汪永俊律师提醒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政前置要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许多当事人疏于应对的关键风险点。从彭某甲案可以看出,正当程序抗辩固然重要,但更根本的是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旦收到政府部门(无论劳动监察、住建部门还是信访办联合发文)的责令通知,切勿抱侥幸心理拖延,应第一时间核算欠薪、协商解决,并在进入刑事诉讼前争取全额付清,为自身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如果您正面临劳动报酬纠纷或刑事追诉风险,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结合本地司法机关的裁判思路制定最优方案。我深耕安徽地区劳动案件,熟悉省内各地市法院及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尺度与裁判风格,能够为您提供贴合实务的法律建议。

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专注劳动、婚姻与离婚纠纷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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