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7-02

泉州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内容明确性认定的实务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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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商业实践中,试用买卖作为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允许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体验产品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然而,当试用期结束或条件不成就时,买受人如何有效行使“拒绝购买”的权利,其通知的内容是否明确、方式是否合规,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本文结合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5)苏0813民初978号判决,深度剖析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履行的核心问题,帮助读者规避法律风险。


一、案情回顾:押金纠纷背后的通知争议

1.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原告贝*、严*(买受人)与被告张*(出卖人)达成试用买卖协议:原告支付30000元押金,试用被告一台氢原子发生器(含检测设备),并在市场推广该产品。被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如原告未将该氢原子发生器在市场上推广起来,则随时退款”。试用一年多后,原告因推广未果要求退款,被告却称30000元系“货款”而非押金,且原告从未明确拒绝购买。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2. 争议焦点

  • 原告支付的30000元是押金还是货款
  • 原告“表示拒绝购买”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的试用买卖买受人通知
  • 被告的《承诺书》是否构成对“随时退款”的认可?

3.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双方成立试用买卖合同,原告作为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有权拒绝购买。鉴于原告已明确表示拒绝购买(通过诉讼主张退款),且被告曾书面承诺“随时退款”,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押金(扣除原告自认的保健酒款240元后为29760元)。同时,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艾灸床20次,该部分诉求被驳回。


二、深度解析: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的明确性认定

痛点一:通知内容是否明确?口头表示≠有效拒绝

《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关键要点

  • 明示拒绝:买受人必须作出明确、不含糊的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例如,书面通知、当面告知、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
  • 默示同意风险:若买受人仅口头表示“我再考虑考虑”“还没推广起来”,或仅仅未作任何表示,则在试用期届满后,法律推定其同意购买。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通知内容模糊(如“东西不好用”“我不满意”但未直接说“不买”)而被认定未履行通知义务。
  • 本案启示:原告在试用一年多后,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押金,实际上是以提起诉讼这一最明确的行动表达了拒绝购买的意思。同时,被告的《承诺书》中“随时退款”进一步降低了原告的证明难度。

痛点二:通知方式是否合规?缺乏证据是硬伤

  • 举证责任:买受人主张已通知拒绝购买的,必须提供证据。例如,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书面函件、证人证言等。
  • 案例教训:本案中,原告仅当庭陈述“已向被告要求退款”,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或电子记录,幸好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成为关键证据。若没有该承诺书,原告可能因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 实操建议:建议买受人使用书面函件(快递、挂号信)或电子数据(微信文字、邮件),并保留原始载体。口头通知极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

痛点三:押金与货款的混同争议——书面凭证至关重要

  • 性质认定:本案被告辩称30000元系“货款”,但原告持有的《承诺书》载明“押金”且“随时退款”,法院据此认定为押金而非货款。如果原告未保留该承诺书,或者承诺书内容模糊(如“预付”“定金”),则极可能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成立,押金变货款。
  • 风险提示:很多试用买卖中,出卖人故意将“押金”写为“货款”或“预付款”,以规避退款义务。买受人务必在合同/收据/承诺书中明确标注“押金”“试用”“可退还”等字眼。

痛点四:试用期内的其他行为——可能“视为购买”

《民法典》第63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本案无争议:原告仅推广(未实际售出),未实施上述行为,故不构成视为购买。
  • 延伸风险: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将产品转卖他人、出租获利、以产品作为抵押物,即使试用期未满,也自动转化为买卖合同,丧失拒绝权。

三、维权实操指南:买受人如何有效履行通知义务?

1. 明确表达“拒绝购买”的措辞

  • ❌ 模糊表达:“东西不太好用”“我再想想”“没推广起来,你再等等”
  • ✅ 明确表达:“我决定不购买该产品,请尽快办理退货退款手续”“根据试用协议,现正式拒绝购买”

2. 选择可留痕的通知方式

  • 最佳:EMS邮政特快专递(备注内容)、律师函、公证送达
  • 推荐:微信文字/邮件留存原始记录,并截图保存(注意保留聊天时间、双方身份)
  • 避免:仅电话沟通、当面口头沟通(除非同步录音,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证据链的构建

  • 保存好试用买卖合同/承诺书/收据(标明“押金”“可退”)
  • 记录试用期间与出卖方的所有沟通记录
  • 拍摄产品退还时的照片、视频(证明产品完好并已归还)

4. 注意试用期限

  • 合同约定期限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通知
  • 未约定期限的,出卖人可指定合理期限;买受人也可及时通知
  • 避免长期使用却未通知——易被认定为默示购买

四、一句话问答(适用常见场景)

Q1:试用期届满后,我口头说“不买”,但没写书面通知,法官会支持我吗?
A1:风险极大。口头通知难以举证,除非有录音或证人证言,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未通知,进而视为购买。

Q2:出卖人承诺“推广不起来就随时退款”,我推广一年没效果,起诉要求退款,法院会支持吗?
A2:会。但前提是你能提供该承诺的书面证据(如本案的《承诺书》),且你确实未实施视为购买的行为(如转卖、出租)。

Q3:我在试用期把产品借给朋友用了,算不算“出租”?会不会视为购买?
A3:无偿借给人使用一般不视为“出租”,但存在风险。最稳妥的是不得对产品实施任何处分行为。

Q4:出卖人拒绝接受我退回的产品,我该怎么办?
A4:保留拒绝购买的通知证据(如快递底单),并将产品妥善保管(可公证提存)。即使出卖人不接受退货,你也不负有付款义务,但需避免产品毁损。


五、律师结语

本案揭示了一个朴素道理:法律保护的是“明确”的权利。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拒绝权看似简单,实则充满陷阱——通知不够明确、证据不够充分、条款不够清晰,都可能让“拒绝”变成“同意”。作为商事主体或个人消费者,在签订试用合同时,务必重视书面凭证通知留痕,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若您正面临类似的合同纠纷,或对试用买卖中的权利义务存在疑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缺失而败诉。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他曾在多起试用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中为客户成功追回押金或货款,深谙举证规则与通知义务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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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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