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02

淮北代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纠纷:鉴定费救济的实务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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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竣工验收与移交义务常常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尤其是代建工程模式下,代建人、发包人、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今天,我们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06民终1742号民事裁定书说起,通过程序问题揭示实体权利保护的深层逻辑。虽然该案最终解决的是鉴定费的重复起诉问题,但背后反映的正是施工方在代建工程中因竣工验收、移交义务争议而陷入的“诉讼泥潭”——鉴定费无法获得法院处理,本质上是工程款债权未能得到全面保护的表现。

一、案例引入:一笔“无人认领”的鉴定费

基本案情:
2024年,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施工方”)因与淮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代建人”)、第三人安徽某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杜集区人民法院。施工方主张代建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审理中,为确定工程价款,施工方申请司法鉴定,预交鉴定费41000元。一审判决支持了工程款请求,但未对鉴定费负担作出处理。施工方认为该费用应由败诉方代建人承担,另行起诉要求支付鉴定费。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二审淮北中院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审理。

核心问题:
施工方能否就前案中遗漏处理的鉴定费单独再诉?更深层的问题:当竣工验收与移交义务产生争议时,施工方为证明工程价值付出的成本,如何获得救济?

二、代建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义务的法律框架

代建工程中,代建人通常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包括组织竣工验收和接收已完工程。根据《民法典》第799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在代建模式下,代建人实际承担了发包人的验收与接收职责。

竣工验收义务:

  • 代建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后的约定或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
  • 若代建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条件成就。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视为对工程质量合格认可,不得再以质量缺陷对抗工程款。

移交义务:

  • 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代建人/发包人。
  • 代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的,构成违约,应承担承包人保管费、维护费及损失扩大责任。
  • 移交通常以“移交证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实际占有使用为标志。

三、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细节与裁判规则

1. “拖延验收”与“视为验收”的边界

  • 痛点: 代建人常以质量瑕疵、资料不齐、审计未完成等为由,长期不组织竣工验收,施工方无法取得结算凭证,工程款支付遥遥无期。
  • 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此外,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2. “移交义务”与“工程款支付”的联动

  • 痛点: 施工方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后,代建人拒不签署移交文件,施工方无法退出场地、无法办理备案,甚至被发包人追责。
  • 规则: 移交义务是代建人的法定义务,拒绝接收构成违约,施工方可主张因此增加的费用(如留守人员工资、场地占用费、设备租赁费)。关键证据: 施工方应书面催告代建人接收,保留催告函、送达记录。

3. 鉴定费、诉讼费“见不得光”的损失

  • 痛点: 如本案例,一审法院漏判鉴定费,施工方需另案起诉,增加维权成本。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不处理鉴定费,导致当事人需另行追讨。
  • 风险防范: 施工方在起诉时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本案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在判决后如发现遗漏,应及时申请补充判决或上诉,而非另案起诉(另案存在重复起诉风险)。本案例二审法院纠正错误,但极具警示意义——程序选择不当可能导致权利灭失。

4. 代建人与发包人的连带责任

  • 痛点: 代建人无独立资产或付款能力,施工方起诉代建人后执行困难。
  • 规则: 代建合同对发包人有约束力,发包人应对代建人的行为负责。施工方可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5. “审计”作为拦路虎

  • 痛点: 代建人常以财政审计未完成、内部结算审核未通过为由拒付工程款、拒收工程。
  • 规则: 审计结论不当然作为结算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基础。施工方应关注合同条款,避免“以审计为准”的陷阱。若合同约定,也应督促代建人及时启动审计,拖延审计可视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四、律师建议:从起诉到执行的全链条防控

  1. 合同签约阶段:

    • 明确约定竣工验收期限、移交程序、逾期验收的违约责任。
    • 避免“以审计结算为准”条款,如有,须约定审计启动时限和最长完成期限。
  2. 施工过程中:

    • 保留每一项验收申请、催告函、会议纪要。
    • 发现代建人拖延验收,立即书面函告并固定证据(快递、Email、微信截图)。
  3. 诉讼策略:

    • 诉请中必须包含鉴定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若一审漏判,应在上诉中提出,而非另案起诉。
    • 申请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
  4. 执行阶段:

    • 关注代建人账户、资产,同时申请冻结发包人应付工程款。

五、结语

本案二审裁定如同拨云见日——程序正义最终服务于实体正义。但代价是施工方多耗了半年诉讼时间。在代建工程纠纷中,每一个细节(竣工验收、移交、鉴定费)都可能成为卡住工程款咽喉的“小鱼刺”。以王峰律师团队办理过大量淮北及皖北地区类似案件的经验来看,当事人最痛的往往不是法律事实的复杂,而是对规则细节的忽视。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如您正面临代建工程欠款、验收僵局等难题,欢迎咨询。

王峰 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相关问答(一句话解析)

问:代建人拖延验收,施工方能否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
答:可以,只要施工方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即使未验收,法院可认定竣工日期,条件成就后即可主张工程款。

问:代建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施工方是否还需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答:需看使用范围——擅自使用部分视为质量合格,施工方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承担保修责任。

问:鉴定费漏判后,另案起诉一定构成重复起诉吗?
答:不一定,如本案所示,前案未处理鉴定费,后案诉讼标的(费用负担请求权)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但最好在前案上诉中解决。

问:代建人拒绝接收工程,施工方能否自行撤离并锁门?
答:不建议,应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如代建人拒绝接收,施工方可主张保管费,但擅自撤离可能被认定为放弃占有,不利索赔。

问:发包人能否以代建人已离职为由拒绝付款?
答:不能。代建人行为代表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问:代建工程中,施工款发票应由谁开具?
答:一般采用“票随走”原则,即施工方向代建人开具发票,代建人再向发包人开具,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案例引用自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06民终1742号民事裁定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名称已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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