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终结/2026-07-02

襄阳离婚冷静期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效力解析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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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一、案件切入:一张4.98万元的票据,为何执行陷入“死局”?

2025年,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执行案件:武汉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标的仅为4.98万元及利息。然而,法院穷尽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存款、动产、不动产、保险证券,甚至线下走访公司住所地,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最终,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笔4.98万元的债权,暂时“悬空”了。

痛点关键词: 执行不能、终本、财产线索中断、空壳公司、债权悬空

这个案例是强制执行领域最常见的“骨头案”:债务人名下无财产、无存款、无登记信息,债权人即便打赢官司,也拿不到钱。但更值得警惕的是,许多债务人并非真的“一贫如洗”,而是通过“合法形式”悄然转移了资产——其中,“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转移行为,正成为债权人维权的新难点。

二、核心议题:离婚冷静期内的“合法形式”掩盖了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30日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这一制度本为挽救冲动离婚,却被部分债务人利用,在冷静期内快速处置共同财产(如低价出售房产、大额转账给亲属、签订虚假债务合同等),再在冷静期满后完成离婚登记,以此规避债权人追索。

法律定性: 这些行为往往披着“赠与”“买卖”“借款”等合法外衣,实质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与其配偶在离婚冷静期内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可依法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追回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司法认定关键要素:

  1. 主观恶意: 转移财产时,债务人已明知或应知自己负有债务(如已收到法院传票、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2. 行为异常: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无偿赠与、短期内频繁转账、受让人为近亲属或关联方;
  3. 时间关联: 转移行为发生在离婚冷静期(30日内)与债务形成、诉讼、执行等时间节点重合。

痛点关键词: 恶意串通、举证困难、撤销之诉、30天黄金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

三、以案说法:从执行终本到撤销之诉的操作路径

结合上文法院强制执行“穷尽措施仍无财产”的困境,债权人应转变思路:不能只盯着债务人名下现有资产,更要溯源其“过去的财产去了哪里”。

第一步: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离婚协议与财产变动记录
在诉讼或执行阶段,债权人可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调取债务人的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变更、银行流水等证据。若发现离婚冷静期内存在异常交易,如将夫妻共同房产以1元价格转让给配偶,或向第三人转账大额资金,即可作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初步证据。

第二步:另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或“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无偿处分财产)、第539条(不合理价格交易),债权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移行为。若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还可主张合同自始无效,财产予以返还。

第三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需满足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若能证明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在特定情形下(如夫妻共同债务、虚假离婚),可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要求单独通过诉讼解决,而非直接在执行程序追加。

痛点关键词: 调查令、保全、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虚假离婚、追加被执行人、举证责任倒置

四、律师建议:债权人如何打好“资产保卫战”?

  1. 诉讼阶段同步保全:在起诉时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债务人名下的所有可能资产(包括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共有房产),防止其在诉讼期间通过离婚等方式转移。
  2. 执行阶段主动深挖:执行法官的“穷尽措施”往往局限于网络查控,人脉、股权、隐蔽账户等难以发现。债权人应自行收集线索,如债务人的社交媒体、生活轨迹、配偶身份等,向法院提供精准财产线索。
  3. 警惕“离婚冷静期”陷阱:若债务人突然宣布离婚、且在30天内完成财产处置,债权人应立即委托律师调取离婚协议、过户记录,重点审查冷静期内的交易是否异常。
  4. 善用“律师调查令”:对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档案等,律师可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破解个人无法调取的障碍。

律师提醒: 时间与证据是关键。一旦发现债务人疑似转移资产,要立刻行动,因为撤销权行使期限(1年)与诉讼时效均短,错过将丧失胜诉权。

五、文章相关“一句话问答”

Q: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擅自将房产赠与他人,债权人能追回吗?
A:可以。若该行为经查实是为了逃避债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申请法院确认赠与无效,要求返还房产。

Q:执行案件“终本”后,还能继续追查债务人离婚转移的财产吗?
A:可以。终本≠终结,债权人发现新财产线索(包括离婚中转移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Q:如何证明债务人离婚是为了转移财产?
A:需综合举证:债务发生时间、离婚时间、财产处置时间是否重合;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受让人是否是近亲属;债务人是否有其他偿债能力等。

Q:离婚冷静期内的“合法财产处分”与“恶意转移”的界限在哪?
A:关键在于主观目的。若处分财产是为了家庭正常开支、合理生活需求,一般不认定恶意;若明显不合理低价、无偿、快速转移给特定人且债务人负债累累,则高度可疑。

Q: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离婚配偶要求赔偿?
A:通常不能直接要求赔偿。正确路径是先申请撤销财产转移行为,将财产追回后用于偿还债务,而非直接起诉配偶。


李波律师,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12年,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深耕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法律方案,擅长在“执行不能”困局中另辟蹊径,为债权人挖出“隐匿的资产”,让判决书真正变现。如有案件困扰,欢迎咨询。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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