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03

淮北代建成果移交验收程序瑕疵纠纷的实务解析与风险防控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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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代建成果移交与验收程序瑕疵”是常见的争议焦点。许多当事人因忽视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导致工程款久拖不决,甚至陷入漫长的诉讼。本文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为例,深度剖析代建关系下的成果移交与验收瑕疵问题,并结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王峰律师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实用法律指引。

一、案件背景:代建模式下的验收程序混乱

1. 案件事实摘要

2013年5月4日,高*(原告)与王*、淮北市相山区某(以下简称某)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高以清包工形式对某进行装修。王作为某的装修负责人,全程参与设计、施工、监理。2014年1月23日,高与王、某实际经营者任进行对账结算,确认总工程款837670元,已付400000元,欠款437670元,并注明“扣质押金10%壹年”。但此后十余年,高多次催讨,任*、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高遂将王、任*、某、丁*(某工商登记经营者)诉至法院。

2.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 任*、某共同支付高*装修款437670元;
  • 驳回高对王、丁*的诉讼请求。

二、代建成果移交与验收程序瑕疵的法律分析

1. 代建人的责任边界:如何认定“代理行为”?

本案中,王辩称其仅是任雇佣的装修负责人,负责设计、施工、对接,并在工程完工后将所有未结清款项的商家、施工单位对接给任*、丁*。法院最终认定,王的行为后果应由任和某承担,王*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一认定基于以下关键点:

  • 代理权限:王是受任委托负责装修,其行为属于职务代理或委托代理,法律后果应归属委托人(任*/某)。
  • 合同相对性:虽然王在《施工协议书》甲方负责人处签字,但该协议的主体是某与高,王*仅作为代表签字,并非合同债务人。
  • 实际经营者认定:任是某的实际投资者和经营者,丁是工商登记名义经营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实际经营者应对债务承担责任,登记经营者不必然连带。

痛点提示:许多代建人在合同上签字或承担监理、对接工作,但并不知情自己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代建人仅是“执行者”而非“决策者”,且无虚报、欺诈行为,通常不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但若代建人明确以个人名义或超出代理范围行事,可能需承担个人责任。

2. 验收程序瑕疵:结算单能否替代正式验收?

本案中,高与王、任*的“结算清单”是确认工程款的关键证据。但注意,该清单并未提及“验收合格”的书面记录,仅通过“扣质押金10%壹年”的条款隐含了验收条件。这恰恰是验收程序瑕疵的典型表现:

  • 未明确验收标准:结算单未注明验收依据(如质量标准、工序完成情况),导致工程交付后是否合格存在争议。
  • 质保金条款模糊:“扣质押金10%壹年”未明确质保金返还条件、质保范围、起算时间,若后续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划分极易产生纠纷。
  • 验收主体缺失:高与王、任私下结算,未组织专业验收或出具验收报告,仅凭“双方认可总金额”即完成移交,一旦任、某否认工程合格,高*将陷入举证困境。

法律风险提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组织验收。若未经验收或验收程序不合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可能面临“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争议。尤其是在代建模式下,发包人(如业主)与实际施工人(如高*)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代建人的结算确认更需谨慎。

3. 代建成果移交的“一揽子”追索风险

本案中,高*的437670元欠款历经十余年未付,充分暴露了代建成果移交后的追索痛点:

  • 追索时效: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3年,起算点为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本案高虽多次催讨,但若未保留书面催收证据(如快递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可能面临时效抗辩风险。值得庆幸的是,本案任、某未提出时效抗辩,且对欠款事实无异议,法院才支持高*诉请。
  • 责任主体模糊:代建模式下,施工人常难以分清“谁才是真正债务人”。本案因任实际控制某,且任在结算单上签字,法院才穿透工商登记,直接判定实际经营者任担责。若任失联或无财产,高*的执行难度将大幅增加。
  • 质保金返还困境:结算单约定“扣质押金10%壹年”,但未明确质保金是否已包含在总欠款中?若任以“质保期未满”为由拒付,高需证明质保期届满或业主已接受工程。本案中,任*、某未对此提出异议,但若其他案件中质保金条款不清晰,施工人可能需另案主张。

三、律师建议:如何规避代建成果移交与验收程序瑕疵?

结合王峰律师处理超800件建设工程纠纷的实务经验,提出以下风险防控要点:

1. 验收程序必须“书面化、标准化”

  • 签订书面验收协议:明确验收时间、参与方、验收标准(如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
  • 出具验收报告:由发包人、代建人、施工人三方签字盖章,注明“验收合格”意见,并存档。
  • 警惕“结算单替代验收”:结算单只能证明工程量确认,不能替代质量合格证明。应在结算单中专门增设“工程质量合格条款”,例如:“经双方确认,本工程已按约定完成,质量验收合格”。

2. 代建人的身份需在合同中明确

  • 明确代建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合同中应载明代建人的授权范围(如仅负责现场管理,还是有权代表发包人签署结算文件),并留下发包人对代建人授权书(如委托书)。
  • 要求发包人直接参与验收:即使代建人全程负责,施工人也应督促发包人(如实际业主)签署验收文件,避免代建人与发包人日后推诿。

3. 质保金条款应具体化

  • 明确质保金性质:是“保修金”还是“质量保证金”?返还条件是什么?建议写明“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限一年。质保期满且无未修复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在7日内返还质保金”。
  • 保留质保期内的维修记录:若发生质量问题,施工人应留存维修证据(如照片、对方签字),避免对方以“未维修”为由扣留质保金。

4. 催款记录要系统化

  • 固定催收证据:每次催收均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留下书面记录,或发挂号信、律师函,中断诉讼时效。
  • 及时起诉:工程款纠纷涉及时效、证据灭失、债务人转移财产等风险,建议在首次催收无果后一年内启动法律程序。

四、相关一句话问答(提示:实务中常见疑问)

  1. 问:代建人没有在结算单上签字,我还能找发包人要工程款吗?
    :可以。只要你能证明代建人有权代表发包人(如有委托书或发包人默认),其签字视为发包人意思表示;否则需收集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的证据(如水电记录、照片),证明工程已移交,发包人享有成果。

  2. 问:验收后发包人提出质量问题,拒绝支付欠款怎么办?
    :优先查看合同对质量异议的期限约定(如“验收后7日内提出”)。若发包人超期提出,可主张其已放弃异议;若确属你方施工质量问题,需承担维修责任,但不应成为拒付全部工程款的理由。可主张“分项处理”:对合格部分付款,对问题部分折价或维修。

  3. 问:质保金扣了“一年”,但质保期内发包人从未联系我,一年后我能要回吗?
    :可以。质保期届满后,发包人应主动返还质保金。若其以“未使用工程”为由拒付,你可起诉要求返还。注意:质保金不属于工程款,其诉讼时效自质保期满之日起算3年。

  4. 问:我这个案子都过去十年了,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要看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你每年都催收(保留证据),或对方每年都承诺“会付款”(如微信回复“等资金周转开就付”),则时效从最后一次催收或承诺之日起算,可能未过时效。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建议立即向专业律师咨询,评估是否起诉。

五、王峰律师: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助你规避法律风险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在代建成果移交与验收程序瑕疵类案件中,王峰律师的经验总结如下:

  • 化被动为主动:在验收阶段介入,帮施工人规范文件、固定证据,避免事后扯皮。
  • 精准锁定责任主体:识别代建人与实际发包人的关系,避免诉错对象。
  • 实现权利最大化:结合欠款时间、对方财产状况,设计诉讼与保全策略,最大化收回工程款。

结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不容忽视。代建成果移交与验收程序瑕疵看似小事,实则可能成为巨额欠款的导火索。如果您正面临类似问题,不妨联系王峰律师,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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