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债务人意思表示瑕疵认定要

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案例引入:一份债转股协议背后的“意思表示”拷问
在企业经营中,债权转股权(简称“债转股”)是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然而,当债务人签署协议时,其内心真实意思是否与书面表示一致?一旦出现“附条件回赎”“对赌承诺”等条款,债务人能否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否认协议效力?今天,笔者结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967号判决,为您深度解析此类纠纷的痛点与法律逻辑。
案件要点回顾:
- 原告阳建材经营部向被告上海博森食品有限公司供应建材,被告欠付货款45万元。
- 双方签订《供应商债转股协议》,约定将45万元债权转为股权(按3元/股计算),同时被告承诺:“若新公司不能成功挂牌,被告在新公司成功挂牌之前仍然承担和偿还该45万元债务。”
- 后新公司未挂牌成功,被告厂房被司法拍卖,原告起诉要求偿还货款。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认定被告应依约还款。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例,背后隐藏着债务人“意思表示瑕疵”的典型法律问题。
二、债转股协议中“意思表示瑕疵”的常见情形与痛点解析
(一)什么是“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是指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其内心真实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或表示时受到不当干扰。在债转股场景中,债务人常因以下原因提出抗辩:
- 欺诈:债权人隐瞒股权风险、虚增股权价值,诱使债务人同意转股。
- 重大误解:债务人对股权实质、回赎条件产生根本性错误认识。
- 显失公平:转股条件明显不对等,如以畸高价格折算股权。
- 虚假意思表示:名为债转股,实为变相担保,双方并无真正转股合意。
(二)本案中的“意思表示”如何认定?
本案中,被告在债转股协议中明确附加了“若新公司不能成功挂牌仍承担债务”的条款。这一条款直接体现了被告的真实意思——转股只是阶段性安排,其并未放弃对原始债务的最终偿还责任。法院正是抓住这一关键点,认定被告的还款义务并未因转股而消灭。
实务痛点:许多债务人在签署债转股协议时,往往被“债转股后债务即消灭”“股权价值未来可翻倍”等话术说服,却忽视了协议中隐藏的“附条件解除”或“回赎义务”条款。一旦条件(如公司挂牌、上市)无法成就,债务人可能同时面临股权贬值+原始债务双重压力。
(三)债务人如何主张“意思表示瑕疵”?
若债务人主张签署债转股协议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例如:
- 欺诈证据:债权人提供的虚假股权评估报告、夸大公司前景的宣传材料、隐瞒债务风险的沟通记录。
- 重大误解证据:债务人能够证明自己对转股的法律后果(如债务消灭)存在根本错误认知,且该错误与协议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 显失公平证据:转股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如本案中3元/股,但无对应公司净资产评估),或附加义务远超合理范围。
关键细节:债务人若在协议中写有“自愿确认”“已充分理解”等表述,法院将倾向于认定意思表示真实。因此,协议文本的措辞是纠纷的核心证据。
三、从本案看债转股协议条款设计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被告的“承诺条款”反而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它证明被告在签约时已经预见到“不能挂牌”的可能性,并自愿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这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债务保留条款。
对债权人(转股方)而言,此类条款是“双刃剑”:
- 优势:若条件未成就,可要求债务人继续偿债,避免股权价值灭失。
- 风险: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即双方并无真实转股意图,而是以转股形式变相担保。一旦被认定无效,债权人可能面临“股权无法实现,债权也因转股而消灭”的尴尬境地。
对债务人而言:
- 痛点:不要以为签署了债转股协议就“一了百了”。务必仔细审查是否留有“尾巴条款”,如“对赌回购”“业绩承诺”“上市失败后债务恢复”等。
- 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债转股后原债务消灭,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仅存在股权关系”。同时,要求债权人提供股权价值评估报告,避免后续争议。
四、实务中的“四个关键动作”与“三个避坑指南”
四个关键动作(给债权人/投资者)
- 尽职调查:核查债务人的股权结构、资产负债、诉讼情况,避免债务人通过“空壳公司”进行债转股逃债。
- 协议条款细化:明确转股条件、回赎机制、违约责任。例如:“若债务人未在X年内完成挂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X%的年利率回购股权。”
- 留存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证明债务人签约时对条款的知情与认可。
- 办理工商变更:确权股权,避免债务人将股权再次转让或质押。
三个避坑指南(给债务人)
- 慎签“无限责任”条款:避免出现“无论何种情况债务都保留”的表述,否则转股形同虚设。
- 警惕“对赌承诺”:承诺上市、挂牌等条件时,应评估自身实际能力,避免无法完成时陷入双重债务。
- 要求书面反担保:若债权人要求回赎义务,债务人可要求债权人提供股权价值保证或第三方担保。
五、法院判决的启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效力的基石
本案法院虽未直接讨论“意思表示瑕疵”,但判决逻辑清晰表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中真实意思表示的义务。被告在协议中明确承诺“若不能挂牌仍承担债务”,即其真实意思是保留还款义务。因此,债务人无法以“转股后债务已消灭”为由抗辩。
对于可能存在的“意思表示瑕疵”纠纷,法院通常会审查:
- 协议签订时的背景(债务人是否处于经营困境?)。
- 协议条款的平衡性(转股价格是否公允?)。
- 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是否办理了股权变更?)。
六、一句话问答(常见争议焦点)
Q1:债转股后,原债务是否自动消灭? A:不一定。若协议约定“债务消灭”,则产权关系变更;若保留“附条件还款”条款,则债务有条件存续。
Q2:债务人能否以“我根本没想转股”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A:可以,但需要证明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虚假意思表示,并提供相应证据。
Q3:债权人如何防止债务人“假转股、真逃债”? A: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明确股权回购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协议中约定“若转股无效,债务人仍需偿债”。
Q4:协议中“若公司未成功挂牌,债务恢复”的条款是否有效? A:有效。此为附生效条件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如本案判决)。
汤井保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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