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债务人意思表示瑕疵认定要1

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引言
企业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是化解债务、优化股权结构的常见操作,但实践中围绕合同效力的争议频发。其中,债务人(即原债务人企业)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是案件核心矛盾之一。本文以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的管辖裁定为例,剖析债务人意思表示瑕疵在债转股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并结合实务痛点提供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案情简介
响水公司与新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后双方拟通过债转股方式将借款转化为股权。响水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借款协议效力,并请求确认新华公司为响水公司6000万元股权的股东。案件因管辖权争议,最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响水公司的上诉,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本案虽未进入实体审理,但揭示了债转股合同纠纷中债务人意思表示瑕疵的典型表现:债务人可能通过否定合同效力(如主张管辖条款无效)来回避实体义务。实务中,债务人常以“意思表示不真实”“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理由,试图推翻债转股协议。
法律分析:债务人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要点
一、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若债务人能证明其签订债转股协议时存在以下情形,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
- 欺诈:债权人虚构债权数额、隐瞒重大债务或资产状况,诱导债务人同意转化。
- 胁迫:债权人以停贷、抽贷、起诉等方式施压,迫使债务人违背真实意愿。
- 重大误解:债务人对债权的真实性、股权的价值或转化后的权利义务存在根本性错误认识。
- 显失公平:债转股比例严重失衡,导致债务人利益受损。
二、本案的启示:管辖条款与意思表示瑕疵的关联
本案中,双方约定“守约方可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违约,故认定管辖条款无效。这一细节启示我们:债务人若在签署债转股协议时未充分理解管辖条款的后果,可能属于“重大误解”或“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情形。实务中,债务人应着重审查:
- 债权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假债权、超额债权或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 转化比例合理性:是否参考第三方评估,是否存在低价转化。
- 程序合法性:是否经股东会决议(尤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履行通知债权人等程序。
三、关键痛点:债务人举证难度高
债务人主张意思表示瑕疵时,法院通常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例如:
- 欺诈证据:债权人提供的虚假账册、书面承诺、邮件往来等。
- 胁迫证据:通话录音、威胁短信、证人证言等证明存在不当施压。
- 重大误解证据:第三方评估报告、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往来函件等证明信息不对称。
实践中,债务人往往因证据不足败诉。例如,债务人仅口头主张“被误导”,却无法证明债权人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法院将认定合同有效。
实务建议:律师教你规避意思表示瑕疵风险
对债务人(原企业)的提醒:
- 签约前做好尽职调查:核实债权数额、性质、诉讼状态,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转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 确保内部决策程序合规: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 保留关键证据:保存谈判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以备诉讼时证明意思表示真实。
- 关注管辖条款:避免约定对己方不利的管辖法院,可约定仲裁或对等选择的法院。
对债权人(投资方)的提醒:
- 书面确认债务人意思表示:要求债务人出具《意思表示确认函》,明确“自愿、真实、无异议”。
- 完善合同条款:在协议中设置“无瑕疵声明”条款,载明债务人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放弃撤销权。
- 保留履约记录:如债务人后续以实际行为履行(如召开股东会、配合工商变更),可反证其意思表示真实。
结语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中,债务人意思表示瑕疵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也是争议双方攻防的焦点。若债务人未能实质证明瑕疵存在,法院将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推定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签署债转股协议前,务必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完成尽职调查与风险隔离。
汤井保律师(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十四年,专注于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他强调:“债转股不是简单的‘债变股’,而是涉及债权真实性、股权估值、公司治理等多维度的法律工程。当事人需在签约前锁定意思表示瑕疵风险,而非事后补救。”
一句话问答
Q1:债务人以“受欺诈”为由主张债转股合同无效,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A:需证明债权人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如虚假债权、虚高估值),导致债务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常见的证据包括虚假账册、沟通录音、第三方评估报告等。
Q2:债权人如何防止债务人将来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毁约?
A:签约时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意思表示确认函》,并在合同中增设“放弃撤销权”条款,同时保留债务人主动履行(如召开股东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证据。
Q3:若债转股协议中管辖条款明显不公平,债务人能否单独主张该条款无效?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加重对方责任的,可主张无效。但需在诉讼中举证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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