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纠纷/2026-07-06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实际控制人身份影响分析1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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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股权纠纷领域,企业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是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当债权人同时兼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时,合同效力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辖终8号案例,深入剖析此类纠纷的法律要点与实务痛点,帮助当事人识别风险、维护权益。

一、案例回顾:从管辖权争议看债转股核心问题

案情简介: 上诉人黑龙江响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因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响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起诉请求确认新华公司为响公司6000万元股权的股东(即确认债转股协议效力)。一审法院以诉讼标的额及被告住所地为由裁定移送上级法院管辖,响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为确认之诉,不应以金额确定管辖,但黑龙江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焦点延伸: 虽然本案争议核心在于管辖权,但其背后暴露了债转股协议履行中股东资格确认、关联交易效力、实际控制人身份重叠等深层问题。在类似案件中,当债权人同时为实际控制人时,合同效力的认定更需谨慎。

二、债权人同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债转股效力认定的关键痛点

1. 利益冲突与程序瑕疵——效力争议的根源

实际控制人作为债权人时,债转股协议本质上是关联交易。若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如股东会决议、关联董事回避、信息披露等),极易被认定为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导致合同效力存疑。

  • 痛点关键词: 关联交易回避、股东会决议瑕疵、表决权排除、损害公司利益。
  • 风险提示: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经过无关联股东表决、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虚假债权(如伪造借款、高估债权)。

2. 虚假债权风险——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虚构债务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财务具有绝对掌控力,可能通过循环转账、虚假账目等方式虚构债权,随后通过债转股“洗白”为股权,实质侵占公司资产。

  • 痛点关键词: 债权真实性核查、资金流水穿透、审计报告、反商业贿赂。
  • 实务建议: 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审计,要求提供原始凭证,必要时启动股东代表诉讼或债权人撤销权。

3. 资本维持原则与债权人保护——债转股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若实际控制人先以借款形式变相抽逃出资,再通过债转股“补足”,可能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法院需审查:借款是否存在、债务是否真实、转股后是否导致公司负债率异常、是否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

  • 痛点关键词: 抽逃出资认定、资本充实责任、外部债权人保护、破产撤销权。
  • 判例倾向: 若债转股时公司已资不抵债或接近破产,且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强行推进,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效力不予认可。

4.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实际控制人需自证清白

在公司内部纠纷中,实际控制人作为原告主张确认股东资格时,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债权真实、程序合法、价格公允、未损害其他主体利益。否则,法院可能以“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 痛点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优势证据规则、商事外观主义、反证责任。
  • 实操提示: 建议保留: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公司账册、股东会决议(含无关联股东签字)、第三方评估报告(若涉及非现金资产)。

三、案件启示:如何规避合同效力风险?

  1. 程序合规先行: 实际控制人主导债转股时,必须召开股东会,由无关联股东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董事的,关联董事须回避。
  2. 债权真实性留痕: 所有借款需有主合同、资金流水、公司入账凭证,避免“虚假债权”。
  3. 价格公允性论证: 若债权涉及非货币资产(如房产、设备),需聘请独立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若为货币债权,建议参照同期贷款利率。
  4. 信息披露透明: 向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公示债转股方案,必要时提前通知已知债权人,防止被提起撤销权之诉。
  5. 律师提前介入: 股权纠纷专业律师可协助设计交易结构、见证决议程序、起草协议,从源头降低法律风险。

四、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查)

Q:实际控制人将自己借款转为股权,其他股东不认可,合同有效吗?
A:关键看程序是否合规、债权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公允,若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且经无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一般有效;反之可能无效或不成立。

Q:债转股后,发现实际控制人虚构了2000万债权,其他股东能起诉撤销吗?
A:可以。其他股东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或股东代表诉讼,同时申请法院查封股权。若公司已资不抵债,外部债权人可行使破产撤销权。

Q:实际控制人能不能以债转股名义抽回其此前抽逃的出资?
A:不能,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会穿透审查债务实质,要求实际控制人补足抽逃出资,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如有企业债权转股权效力争议、实际控制人侵害权益等困境,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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