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7-06

襄阳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实操要点解析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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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强制执行中,许多案件因被执行人公司“人去楼空”或名下无财产而陷入僵局。本文的核心价值是教你如何依法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从而将公司债务穿透至股东个人财产,大幅提高执行回款可能性。


第一步:审查股东出资情况

在申请追加前,你需要通过以下渠道摸清股东是否“未实缴”或“抽逃出资”:

  • 查询工商内档: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年度报告。重点看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实缴情况。
  • 比对公示信息:如果章程显示出资期限已届满,但公示的实缴金额为零或明显低于认缴额,则可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 识别抽逃情形:如果验资报告显示出资到位,但公司账上无对应资金、或存在无正当理由的大额转出(如支付给股东本人或关联方),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第二步:收集关键证据

申请追加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包括:

  1. 被执行人公司主体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 目标股东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通过工商内档可获取)。
  3. 出资瑕疵证据
    • 未按时出资:公司章程(出资期限)、企业年报(实缴情况)、银行流水(显示未到账)。
    • 抽逃出资:银行转账记录、股东会决议(无理由分红或转走资金)、审计报告(异常往来款)。
  4. 债务关联证明:生效判决书、执行依据(证明被执行人对你的债务无争议)。
  5. 程序性材料: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追加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

注意:证据需与被执行人公司无关,不能依赖其内部人员提供。建议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

第三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18条,操作步骤如下:

  1. 撰写追加申请书:格式如下:

    • 申请执行人:你的姓名/名称及联系信息。
    • 被执行人:公司名称。
    • 被申请人:股东姓名/名称。
    • 请求事项: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 事实与理由:结合第二步证据,说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具体行为。
  2. 提交给执行法院:提交至原一审法院或作出执行裁定的法院的执行局。建议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部分法院支持线上提交)。

  3. 法院审查与裁决

    • 法院收到申请后15日内组成合议庭审查。
    • 如证据充分,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如证据不足,驳回申请,但你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进一步维权。
    • 裁定送达后,股东有10日复议期,期满未复议则追加生效,可直接执行其个人财产。

结尾延展:补充关键信息

  • 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即便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也可依据《九民纪要》第6条或新《公司法》第54条主张“出资加速到期”,直接追加未届期股东。
  • 时间窗口:申请追加不影响原执行案件的推进——法院可同时查封公司的其他财产。
  • 律师介入:追加程序涉及复杂的举证和争议,尤其是股东可能提出“已转让股权”“已过诉讼时效”等抗辩。建议在提交申请前咨询执业律师,或委托其代理执行异议之诉。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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