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07

北海EPC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者权益冲突解析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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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一、引言:当工程款的“优先权”与购房者的“居住权”碰撞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尤其是施工单位)的一项重要法定担保权利,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障碍——特别是当建设工程已经被开发商(业主)予以销售,购房者已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时,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之间就会产生激烈的冲突。如何界定优先权的边界?购房者能否排除法院对预售商品房的查封? 这正是今天我们要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探讨的核心问题。

二、案情回顾:12套房屋引发的执行异议

(一)案件来源与基本事实

本案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5执异229号执行裁定书所载案件。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澳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汇澳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二建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汇澳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润和花园的228套商品房(包含案涉2幢3单元2801号房屋)。

案外人韩吉云(以下隐去名字中一字为“韩*云”)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与汇澳公司签订《“润和花园”认购协议书》,并付清全部购房款372万元,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法院查明与裁定

经审查,法院查明以下关键事实:

  1. 韩*云与汇澳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润和花园”2栋共12套房屋,总价款372万元,约定一次性付款。
  2. 云仅提供一份2010年2月10日向案外人陈山转账153万元的银行凭条,以及同日汇澳公司出具的372万元房款收据。
  3. 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韩*云名下在北海市无其他房屋登记信息。
  4. 韩*云一次性认购12套房屋,面积总计1240㎡,显然非用于居住需求。

法院据此认定:该认购协议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韩*云仅实际支付153万元(不足总价款50%),亦未证明其合法占有房屋。因此,其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排除执行条件,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三、法律分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者权利的博弈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依据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优先权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有两个重要例外:

  •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根据新法,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规定的18个月,注意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

(二)购房者排除执行的两个核心路径

本案中,法院审查的是案外人韩*云能否依据以下两条路径排除强制执行:

路径一: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第28条)

条件:

  1. 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 支付全部价款或按法院要求交付剩余价款;
  4.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痛点: 韩*云虽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但法院认定该协议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如房屋面积、付款方式、交付条件等关键条款缺失),且无证据证明其已合法占有房屋,故不满足第28条要求。

路径二: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第29条)

条件:

  1. 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本案痛点:

  • 韩*云一次性认购12套房屋,总面积1240㎡,明显非用于居住,不符合“消费者购房户”身份;
  • 其仅支付153万元(约41%),未达到50%门槛
  • 且认购协议不被认定为有效买卖合同。

(三)对承包人的启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障碍

虽然本案的裁判结果是驳回了购房者的异议,但承包人在实践中仍需警惕以下风险:

  1. 购房者优先保护的“居住生存权”:即使购房者仅支付部分款项(超过50%),只要其名下无其他住房且购房目的为居住,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就可能受阻。尤其对于刚需盘、小户型楼盘,承包人需在衡量工程款风险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2. 查封时机与保全的重要性:本案中,法院查封的范围是228套房屋,属于整体处置。若承包人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涉案房屋被逐一销售给善意消费者,后期执行将极为困难。建议承包人在起诉或仲裁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未销售的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

  3.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应给付之日起)。本案判决生效时间为2018年,但汇澳公司未主动履行,二建公司于2019年申请执行,此时距应付款日可能已较长。承包人务必在期限内催告、起诉或发函主张优先权,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4. EPC合同的特殊性: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环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涵盖设计费、设备采购费? 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最高院主流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直接成本,不包括利润、垫资利息、违约金等。EPC合同中明确划分各部分费用尤为重要,承包人应在合同及结算文件中单独列明“建安工程费”,以支持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四、核心痛点与应对策略(承包方视角)

痛点一:购房者“真假难辨”的风险

  • 关键词:消费者身份、居住目的、名下房产查询
  • 应对:承包人可要求法院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函,核实购房者名下房产信息。对一次性购买多套房屋、明显非居住的买受人(如本案韩*云),应坚决主张其不属消费者优先保护范畴。

痛点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路径”狭窄

  • 关键词:催告、折价、拍卖、优先权确认之诉
  • 应对:承包人应主动启动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就某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明确优先受偿金额及范围。切忌仅依赖普通判决的执行,而忽略优先权的确认。

痛点三:EPC合同项下的“价款拆分”与“组价证据”

  • 关键词:设计费、设备费、建安费、组价明细、结算资料
  • 应对:EPC总包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费、设备采购费、施工费等各项费用的金额及支付节点。在竣工结算时,单独编制建安工程费明细表,并附签证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主张全部EPC合同价款优先受偿?目前司法实践观点不一:设计、采购部分若与施工工程不可分割,可能被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但风险较大,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

痛点四: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对抗机制”

  • 关键词:抵押银行、抵押权、消费者、不同优先顺位
  • 应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但劣后于消费者购房户。承包人须了解:在楼盘已大量预售的情况下,主动与法院沟通,要求以未售房源折价或拍卖优先偿还工程款,避免因已售房源过多导致执行困难。

五、案件总结与专业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者权益”冲突案件。法院最终驳回韩*云的异议,保护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这一结果建立在购房者并非消费者、支付比例不足、合同形式不规范的特定事实基础上。承包人在实践中切不可盲目乐观,需从以下三方面提前布局:

  1. 合同管理精细化:EPC合同中明确价款组成,特别是对应“施工”部分;在约定付款节点时,确保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与合同工期匹配。
  2. 诉讼策略前置化:在起诉或仲裁时,同时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案涉工程(包括未售房产)。
  3. 执行阶段灵活机动:若查封房产已有消费者主张权利,承包人应主动提交证据(如工程款未付、购房者非消费者、合同无效等),支持法院排除异议。

建筑工程领域的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工程款无法收回。专业律师的介入,不仅能为承包人争取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更能精准识别、化解购房者提出的执行异议,避免法律风险扩大。

六、相关一句话问答(Q&A)

Q1: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A: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承包人应当通过催告、起诉或仲裁等方式主张,超期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Q2:消费者购房者能否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可以。消费者(即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的自然人)在支付超过50%购房款后,承包人就其购买的房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该买受人。

Q3:EPC合同项下的设计费、设备采购费能否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最高院主流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直接成本(人工、材料、机械等),设计、采购部分是否纳入需结合合同约定、施工工程性质及法院解释,建议在合同中单独列明建安工程费

Q4:承包人如何避免购房者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受阻?
A:在起诉或申请执行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案涉工程所有可售单元;并主动向法院提供购房者非消费者、未支付全款或未实际占有的证据。

Q5:本案中韩*云为什么败诉?
A:因为他一次性购买12套房屋(非居住目的),未签订正式合同(认购协议无效),且实际支付比例不足50%,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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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定书,已做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分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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