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纠纷:意思表示真实性认定要点1

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商事实践中,债权转股权(“债转股”)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重组和资产优化手段,被广泛应用于企业间债务化解、增资扩股等场景。然而,债转股合同是否有效,核心在于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剖析债转股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认定要点,帮助当事人避开常见法律陷阱。
案例回放
2013年,成都市龙泉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龙公司”)、成都隆富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隆公司”)、龙泉驿区洪安镇人民政府及龙泉驿区山珍果蔬专业合作社(下称“山珍合作社”)四方签订《洪安镇食用菌基地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山珍合作社将龙公司融资建成的食用菌生产设施作价550万元转让给隆公司,同时隆公司承担山珍合作社对龙公司的550万元债务,分五年偿还。后隆公司未按约支付到期款项170万元,龙公司起诉要求还款及利息。
隆公司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仅请求免除利息。法院经审理,认定债务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隆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律分析:债转股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核心要素
1.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认定标准
债转股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债权转为股权(或本案中的债务承担)方式达成的合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本案中,协议由四方主体共同签署,内容明确,法院未对意思表示真实性产生质疑。但在实践中,以下情形常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 欺诈、胁迫:一方虚构债务或隐瞒重大信息,诱使对方签约;
- 重大误解:对债转股标的、金额、期限等存在根本性错误认识;
- 恶意串通:债务人与第三方通过债转股损害债权人利益;
- 违反法定程序:如未履行股东会决议、资产评估等前置程序。
2. 债务真实性与评估公允性
债转股的前提是“债”真实存在且价值公允。本案中,龙*公司提供《资金使用协议》等证据,证明出借款项用于食用菌基地建设,债务真实。同时,生产设施作价550万元,各方均认可,未涉及虚高或低估。当事人痛点:很多纠纷源于债务本身不实(如虚假账目、未入账债务),或资产估值缺乏第三方评估报告,导致后续争议。
3. 合同形式与履行行为
意思表示不仅体现在书面合同,更体现在实际履行。本案隆*公司接手基地经营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主动偿还债务,其行为与签约时的意思表示一致。关键细节:合同签订后双方是否继续沟通、是否实际履行部分义务、是否有补充协议或变更文件,这些均影响法院对意思表示是否始终真实的判断。
4. 多方协议中的主体资格
债转股往往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新债务人(或股权受让方)等多方。本案的协议主体包括政府、合作社、投资公司,主体适格。若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或未经授权签署协议,则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瑕疵。痛点关键词:签约代表权限、公司印章真实性、章程规定、政府审批。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 合同文本的完整性:是否载明债权种类、金额、转换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
-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否有证据证明欺诈、胁迫、误解(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
- 履行情况:是否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债务转移通知)、是否实际支付对价;
- 公共利益与政策合规性:如涉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需核查是否履行评估、备案、国资审批等程序。
律师观点与建议
对于拟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或个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合同效力的基石。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 严格核查债权真实性:要求债权人提供原始凭证、账册、合同等,必要时进行审计。
- 规范评估与决策程序:对目标股权或资产进行独立第三方评估,内部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确保程序合规。
- 书面固定所有约定:包括债务金额、偿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不留模糊地带。
- 保留沟通证据:签约前后的邮件、微信、会议纪要等,应妥善保管,以防后续产生分歧。
- 及时履行与提出异议:若认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避免以默示行为被认定为追认。
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查)
Q:债转股协议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A:不一定。若公司对外签署债转股协议违反章程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权代表或越权,但若相对方善意且无过失,法院仍可能认定有效。
Q:对方说债务金额是虚构的,我该怎么办?
A:立即要求对方提供原始凭证,并委托第三方审计;若无法提供,可主张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或可撤销。
Q:债转股后原债务人是否还承担还款责任?
A:若协议明确约定债务转移且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退出;若仅为债务加入,原债务人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需具体分析合同条款。
Q:资产评估报告过期了,还能作为债转股依据吗?
A:建议使用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若评估基准日距签约日较长,可能被质疑公允价值,但若双方均认可该价值且无欺诈,一般不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
Q:签约时被胁迫,事后能翻案吗?
A:可以。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并提供报警记录、录音、证人等证据。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专注股权纠纷领域14年,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若您正面临债转股合同纠纷或股权争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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