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7-07

上海税务稽查中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认定与实操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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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中一旦被查出发票“虚开”,企业往往面临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但若你能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即可免除罚款和滞纳金,仅需补税。本文手把手教你掌握认定关键与操作步骤,化险为夷。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后续补充规定,善意取得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内容与交易相符,且购货方不知道该发票是虚开的。

核心价值:认定后只需补缴增值税(若已抵扣),不征收滞纳金、不处以罚款、不认定为偷税,更不涉及刑事风险。

二、认定“善意”的四大标准

| 标准 | 具体含义 | |------|----------| | 1. 交易真实 | 有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入库单等完整证据链 | | 2. 票实一致 | 发票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与实际采购完全一致 | | 3. 无主观故意 | 购货方确实不知道销售方虚开发票(如对方当时正常经营、有税务登记) | | 4. 合理信赖 | 购货方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如查验发票真伪、核对纳税人信息) |

三、实操五步法

第1步:立即固定“交易真实”证据链

  • 合同: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盖章版本)
  • 付款:银行转账凭证、对公账户流水(避免现金交易)
  • 物流:运输单据、快递单、签收单(需有对方盖章或签字)
  • 入库:入库单、验收单、质检报告(时间与发票开具日期匹配)

第2步:证明“无主观故意”

  • 收集销售方在开票时的税务登记信息(截图税务局网站查询状态)
  • 提供销售方当时的经营现场照片、往来邮件、聊天记录(证明对方正常经营)
  • 若对方已失联,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调取对方纳税申报记录(证明非“空壳公司”)

第3步:主动说明并补税

  • 在稽查人员提出疑问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清晰陈述交易过程
  • 主动配合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注意:善意取得仍须补税,但可免罚款)
  • 补税后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注明“善意取得”

第4步:申请认定程序

  • 向稽查局提交《关于申请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请求》,附上所有证据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不应加收滞纳金

第5步:争议时及时救济

  • 若被认定为“恶意”,立即提出行政复议(60日内)
  • 可同时向专业律师寻求意见,避免错过期限

四、关键提醒

  • 善意取得≠无后果:必须补税,但可免罚款、滞纳金、刑事责任
  • 证据决定成败:缺少任何一项证据都可能被认定为“恶意”
  • 时间窗口:稽查过程中越早提供证据越有利,别等处罚决定下达再补救

延展:如何进一步防范?

若企业发票量巨大,建议在日常就建立**“四流合一”**制度:合同流、资金流、物流、发票流完全一致。此外,可定期抽查供应商的纳税状态,避免“踩雷”。

下一步行动:如果您正面临税务稽查,建议立即收集证据并联系专业税务律师。更多稽查应对实操(如“偷税认定”“滞纳金减免”等),欢迎关注后续文章。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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