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混同过错责任分担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纠纷日益多发,尤其是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进而引发双方责任划分的争议。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深入剖析“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中,当双方均存在过错时,如何合理分担损失。
一、案例回顾:一场因延期开工引发的监理合同“拉锯战”
2015年11月,福州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汇龙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将乐县古镛镇新华*村民委员会(以下称“新华村委会”)的村民活动中心综合楼工程监理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计划工期360天,监理费按工程最终审核后造价的0.56%计取。
合同签订后,汇龙公司组织人员进场,并于2016年4月15日在当地质安站完成监理备案,将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肖桥*的资质锁定在项目上。然而,因工程造价增加、地形复杂等原因,工程迟迟未能开工。直到2018年3月7日,新华村委会才向质安站申请删除备案。
2019年3月26日,新华村委会突然向汇龙公司发出开工函,要求立即履行合同。汇龙公司复函提出:因工期拖延近三年,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被锁定长达692天,产生费用144000元;且因国家政策变化,原省注监理工程师已不能担任总监,要求提高监理取费标准至1.5%。新华村委会拒绝变更合同,并于4月4日发出通知:限十日内履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合同终止。
汇龙公司未履约,新华村委会重新招标。汇龙公司起诉要求赔偿144000元。法院最终判决:新华村委会赔偿69200元,双方各承担50%责任。
二、焦点剖析:本案中的三大核心法律问题
(一)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监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现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监理合同本质上是委托合同,因此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无代价——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新华村委会在汇龙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按原合同履行后,依法行使解除权,法院予以认可。但需注意: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免除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判断损失的产生是否归责于解除方。
(二)“资质被锁定”损失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
本案最核心的损失是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被锁定长达692天导致的损失。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1.5条,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最多只能担任三项工程的监理业务,且需建设单位同意。当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被备案锁定在该项目上,其将无法承接其他监理业务,造成实际损失。
法院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人员日工资300-600元”的标准,按600元/日计算,认定总损失为:600元÷3(注:法院认为按初级人员标准,日工资300-600元,取中间值或最高值?判决书实际计算为600÷3×692=138400元,即按每日600元/3(?)此处可能有笔误,但核心是法院采纳了行业标准),得出损失为138400元。
关键细节:关于这个计算,实践中经常存在争议。当事人应当注意:
- 备案时间需有证据支撑:本案中,备案时间从2016年4月15日到2018年3月7日,有官方申请报告为证,证据链完整。
- 损失计算标准需提供依据:汇龙公司主张144000元(6000元/月×24月),但法院并未完全采纳其自行计算的月费,而是依据行业规范按日计,体现了裁判的严谨性。
- 资质被锁定是否必然产生损失:被告曾抗辩“备案不产生费用”,但法院认为,资质被锁定导致监理工程师无法同时承接其他项目,属于实际损失,应予支持。
(三)“混同过错”如何导致责任分担?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各承担50%责任。
建设单位(新华村委会)的过错:
- 合同签订后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长期未能开工,未及时通知监理方采取措施减损。
- 在发出开工函前,已将备案申请删除,却仍要求按原合同履行,存在矛盾。
- 未遵守合同第34条关于“解除合同应提前42日通知”的约定,而是仅给10日宽限期,程序存在瑕疵。
监理单位(汇龙公司)的过错:
- 在收到开工通知后,明确拒绝按原合同履行,要求提高监理费,该行为构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属于违约。
- 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现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汇龙公司在得知工程延期后,完全可以申请撤销备案以释放资质,但直到2018年3月被告方申请删除后,才被动解决。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过错共同导致了损失的最终确定,属于混同过错,因此按公平原则各担50%。
三、法律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一)对建设单位的建议
- 合理规划工期,避免长期拖延:如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开工,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协商处理备案问题。
- 解除合同前应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约定的解除通知期限应予遵守,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更大责任。
- 固定对方违约证据:当监理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时,应通过书面函件、快递签收、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为后续解除合同和追责做准备。
(二)对监理单位的建议
- 关注资质被锁定的风险:监理人员备案后,如工程长期不开工,应主动向建设单位发函要求释放资质,并保留申请撤销备案的记录,防止损失扩大。
- 谨慎行使拒绝履行的权利:一旦明确拒绝履行合同,极易被认定为违约。如因成本增加要求调价,应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切不可直接拒绝履约。
- 计算损失要有行业依据:监理工程师的日工资、人工费标准等可以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但需注意结合当地实际和合同约定。
(三)关于“减损义务”的特别提醒
本案中,汇龙公司未主动申请撤销备案,导致资质被锁定近两年,法院将损失扩大的责任判给其承担50%。作为受害方,不能消极等待,应在合理时间内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持续扩大。例如:及时向质安站申请变更备案、书面函告建设单位要求明确工期等。这是许多当事人容易忽视的法律义务。
四、相关问答(一句话解答)
问1: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需要赔偿监理方的哪些损失? 答:主要赔偿监理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已投入的人工费、备案锁定导致的机会成本损失、为履约做准备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问2:监理工程师资质被“锁定”无法承接新业务,是否一定构成损失? 答:是的,只要能够证明备案期间该工程师因资质被锁定而无法参与其他项目,就构成实际损失,但需要提供证据(如同行收入标准、项目承接受阻证明等)。
问3:监理方拒绝按原合同履行,是否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损失? 答:不可以。如果监理方明确拒绝履约,属于违约在先,自身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分担。
问4:工程延期开工,监理方应如何避免损失扩大? 答:及时书面函告建设单位要求明确开工时间或解除备案,必要时可自行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备案,避免长期锁定资质。
问5:监理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建设单位未遵守有何后果? 答:可能被认定解除程序存在瑕疵,减少建设单位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增加。
问6:法院在计算监理人员备案损失时,参考什么标准? 答:通常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的人工日费用标准,并结合当地市场行情认定。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本文系专业法律分析,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就具体问题咨询律师。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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