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代建期间工程质量责任归属及保证金返还纠纷解析

王峰律师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代建、挂靠等现象屡见不鲜,当事人往往因追求快速承接项目而忽视法律风险,导致后期纠纷频发。本文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5)皖0604民初2650号判决为例,深度剖析代建(借用资质)期间工程质量责任归属及保证金返还纠纷的裁判规则,帮助读者识别关键风险点。
一、案情简介:合伙借用资质,保证金“打水漂”
2024年5月,张某某经人介绍,得知可通过上化某公司(被告)资质承接“淮北国安电力二期”项目部分工程。张某某与王飞*、马某(第三人)签订《工程项目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三人合伙,由张某某、王飞*各出资20万元作为保证金,马某负责技术不出资,共同借用上化某公司资质承接工程。
张某某于2024年5月25日向上化某公司账户转账40万元,附言“保证金”。随后,上化某公司按照合伙人马某传达的指令,于当日将该40万元转付至瑞英公司(实际收款方)。事后,项目未能承接,40万元保证金无法退还。
张某某起诉要求上化某公司与马某共同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观点深度解读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工程质量责任,但法院围绕“借用资质合同效力”“合伙体内部关系”“资金流转责任”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认定,对代建(挂靠)纠纷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一)借用资质的《承包经营协议》无效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张某某与上化某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实质是出借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关键细节:实务中,“承包经营协议”“内部承包协议”“项目管理协议”等名义均可能被认定为挂靠或借用资质,一旦涉诉,合同无效是大概率结果。无效的后果是财产返还,但返还对象需根据过错和资金流向确定。
(二)张某某等三人属于个人合伙关系
法院查明,张某某、王飞*、马某共同签订《工程项目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合伙特征。40万元保证金属于合伙财产,而非张某某个人财产。
关键细节:合伙关系中的“共担风险”原则决定了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个别合伙人存在恶意行为。实践中,许多施工队内部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协议模糊,导致合伙人之间互相追责困难。
(三)上化某公司仅作为“资金通道”,不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认为,上化某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并未实际占有或使用,而是根据合伙人马某传达的、源于另一合伙人王飞*的指示,将款项转付至瑞英公司。转款凭证在合伙微信群公示,张某某当时未提出异议。故上化某公司无过错,不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关键细节:“资金通道”抗辩是出借资质企业常用的免责理由。但若企业明知款项用途或与收款方存在关联,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本案中,上化某公司能免责的重要原因是资金流向清晰、转付及时、无恶意串通证据。
(四)马某作为执行合伙人,行为后果由合伙体承担
马某指示转款属于执行合伙事务,且已履行报告义务。无证据证明马某越权或与他人串通,故其个人不应对合伙损失单独承担责任。
关键细节:执行合伙人责任边界是合伙纠纷痛点。若执行合伙人私自挪用合伙资金、虚报项目信息,则需个人赔偿;否则,投资风险由全体合伙人自担。本案中,张某某未能提供马某有过错的证据,故败诉。
三、代建期间工程质量责任归属的延伸分析
虽然本案未涉及工程质量,但借用资质(挂靠或代建)情形下,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责任归属往往更为复杂。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出借资质的企业(被挂靠方)与借用资质方(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
- 发包人可向出借资质方索赔:即使出借资质方未实际参与施工,只要其允许他人使用资质,就应对工程质量负责。
- 实际施工人内部责任不可对抗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如本案中的合伙体)与出借资质方之间的免责约定,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
- 出借资质方追偿难:出借资质方向实际施工人追偿时,需证明实际施工人存在过错,且需提供证据,实践中常因证据不足而落空。
代建方(如本案上化某公司)的风险:即便在保证金返还纠纷中侥幸免责,一旦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出借资质方仍可能是第一责任人。因此,出借资质方实则是 “高杠杆风险” ——收少量管理费,却承担质量连带责任。
四、律师建议与风险防范
- 杜绝出借资质:作为有资质的企业,出借资质如同“开空头支票”,一旦实际施工人管理不善、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甚至吊销资质。
- 合伙前签好协议:施工队合伙投资前,务必签订详细书面协议,明确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决策机制,尤其要约定 “谁有权处置保证金”“谁负责对接资方” ,避免日后相互推诿。
- 保留资金流向证据:无论是支付保证金还是退还款项,务必保留银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函件等,确保资金“来有影去有踪”,以防被认定为“资金通道”而无法追索。
- 发现项目虚假及时止损:如发现分包单位不具备资格或项目无法落地,应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固定证据,向实际收款方追索,避免错过诉讼时机。
五、一句话问答
Q1: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A:无效。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Q2:保证金支付后项目未成,出借资质的企业是否必须返还?
A:不一定。若企业仅作为资金通道且无过错(如按指示转付给第三方),法院可能不判其返还。
Q3:合伙投资失败,损失如何分担?
A:原则上按合伙协议或出资比例分担;若执行合伙人有过错(如挪用资金、虚报信息),可要求其个人赔偿。
Q4:代建期间发生质量问题,谁承担责任?
A:出借资质方与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Q5: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收款方追索保证金?
A:可以,但需证明收款方无权占有款项(如项目根本不存在),否则可能败诉。
Q6:法院对合伙关系认定的关键证据有哪些?
A:书面合伙协议、出资记录、共同决策的聊天记录、项目分工等。口头约定很难被采信。
王峰律师提醒:建设工程领域每一个环节均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涉及保证金、资质借用、合伙投资,更应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从证据保全到合同条款设计,每一步专业操作都可能决定最终胜负。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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