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2026-07-08

襄阳交通事故中非医保用药免赔的举证责任解析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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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常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拒绝赔付部分医疗费,但这一抗辩能否成立,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揭示保险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时,法院如何认定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帮助受害者维权时明确索赔范围。

一、案情回顾:开车门撞人引发的赔偿争议

2018年12月,宁某驾驶小型客车(乘客李某乘坐后排)在襄阳市大庆东路公交站附近停车后,李某开车门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交警认定宁某负全责。张某住院28天,产生医疗费349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当赔偿,但其辩称“医疗费与交通事故无关用药及非医保用药其公司不认可”。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医疗费,未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

二、争议焦点: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的举证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不赔,是否应当举证证明哪些费用属于非医保范围?

1. 保险公司的抗辩逻辑

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关于“赔偿标准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免责条款,认为超出医保范围的用药属于免赔项目。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口头提出异议,未提供任何证据(如医疗费清单对应的医保目录、鉴定意见等)证明哪些药品或治疗项目不属于医保范围。

2. 法院的裁判依据

判决书原文指出:

“被告财保襄阳分公司辩称……医疗费与交通事故无关用药及非医保用药其公司不认可,与交通事故无关用药,被告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公司未提供非医保用药的证据,故被告财保襄阳分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明确两点:

  • 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用药,保险公司当然不赔,但需自行举证;
  • 非医保用药的抗辩,保险公司同样必须提供证据(如具体哪些药品超出医保目录),否则推定全部医疗费属于合理必要费用。

3. 实务操作要点

  • 受害者维权方法:收到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拒赔通知时,要求其出具书面证据(如医疗费审核报告、医保目录对照表)。若无法提供,可在诉讼中主张全额赔偿。

  • 保险公司举证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条款的,必须证明:
    (1)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含商业险保单背面未印刷条款的,视为未说明);
    (2)争议费用确实属于医保目录外且无合理性(如自费药代替可报销药)。

  • 法院审查标准:如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则直接认定其抗辩不成立。本案中,法院未对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或审查,因为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三、延伸思考:商业险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本案判决还隐含另一重要规则:商业三者险保单未附保险条款时,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书载明:

“被告财保襄阳分公司亦未向本庭提供其向被告佘某送达商业保险合同条款、及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的证据。”

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交付条款,或仅作一般提示(如保单背面的“重要提示”),而未明确解释“非医保不赔”等免责内容,则法院不会支持其免赔主张。因此,车主在投保后应妥善保管保险条款,若保险公司未提供,可在事故发生后主张条款无效。

四、行动建议

  • 受害者:事故后保留所有医疗费票据,若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拒赔,直接起诉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车主:投保时确认收到完整保险条款,并保留投保单、保单签字确认文件,避免保险公司日后以“未说明”为由拒赔。
  •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重点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要求其提供非医保用药对应的具体证据。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06民初4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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