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2026-07-08

南京股权纠纷中集资款性质认定的三大法律判断维度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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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开篇:股权纠纷中的核心价值——厘清“投资”与“借贷”的边界

在股权纠纷实践中,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常引发争议:职工投入的款项究竟是“入股款”还是“借款”?这一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职工能否主张返还本金及利息,以及企业能否单方变更资金用途。本文结合(2015)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45号判决书,深度解析法院如何从“资金用途”、“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合规性”三个维度,精准界定集资款性质,为同类纠纷提供具体分析路径与法律依据。

中间分层:三大步骤破解集资款性质认定难题

第一步:从资金用途入手,穿透“入股”表象

法院在审理中首先聚焦资金的实际流向。判决书查明:“2003年上诉人以对水泥厂进行股份制改造为名动员全厂职工出资入股以便筹集资金偿还所拖欠的银行贷款。作为上诉人的职工被上诉人李某为此于当年10月分两次交付109000元给上诉人。上诉人在筹集到职工投资款后用于解决其水泥厂资金困难,使金岭水泥厂得到正常生产经营。” 这一细节揭示:资金并未用于公司增资扩股或股权登记,而是直接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经营。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从表面上看,李某等上诉人的职工交付给上诉人的资金是入股款,实际上是上诉人水泥厂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上诉人在本单位内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水泥厂生产经营。因此,李某交付给上诉人的109000元实际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

方法提示:职工在投入资金时,应关注收款单位出具的凭证是否注明“股金”、“股权”或“投股”,并核实资金是否用于企业注册资本变更或股权登记。若企业未办理工商变更、未出具股东证明,仅以“投股”名义收款却用于还债或日常周转,则极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第二步:审查企业单方变更资金用途的合法性

上诉人八一总场主张,该笔资金已“转为岗位风险抵押金”。但法院查明:“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将被上诉人的借款转为岗位风险抵押金,违反了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关于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抵押金的规定,故上诉人关于向李某的借款已经转为岗位风险抵押金的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

方法提示:企业若以“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等名义扣留职工资金,必须经职工书面同意,且不得违反劳动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职工应保留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取得本人同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等),以此主张变更行为无效。

第三步:分析企业返还款项的性质——对比其他职工待遇

法院在认定已支付款项性质时,运用了“类比推理”方法。判决书写道:“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附件汇总表》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71045.11元是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09000元投资款的部分还款,而且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对其他职工在最后返还投资款时是全额返还的,并没有扣除2003年至2009年间已经发给职工的那部分款项,也就是说上诉人对其他职工在2003年至2009年间发的那部分款项不认为是投资款的返还,而对被上诉人则又认为是对投资款的返还,显然是不合理的,相反被上诉人答辩主张是因为自己交了投资款而享受企业分红的意见,更符合情理。”

方法提示:当企业主张已返还部分款项时,职工可收集企业与其他职工之间的同类资金处理记录(如退款凭证、分红明细、会议记录等),证明企业存在双标对待。如果企业向其他职工全额退还本金且未扣除“分红”,则自身的“分红”同样不应被视为还款,而应视为投资收益。

结尾延展:如何防范集资款性质争议?——法律建议与行动指南

本案的终审判决最终维持了“借款”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只要资金用途合法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职工可以主张借贷关系成立。

补充行动建议

  1. 职工层面:投入资金前,要求企业出具明确的书面协议,注明“借款”或“入股”,并约定还款期限、利率、分红方式等。保留转账凭证、收据原件。
  2. 企业层面:如需向职工融资,应严格区分“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签订正式借款合同,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3. 争议解决:若已发生纠纷,应重点收集资金用途证据(如企业是否用款还债、是否分配利润)、企业与其他职工的往来记录等,通过诉讼确认性质。

作者简介: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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