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纠纷/2026-07-08

南京国有债权转股审批缺失的合同效力认定实务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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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案件回顾:一份“可转债款”引发的纠纷

2011年,投资人廖经人介绍,与某上市公司(天年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跃达成口头协议:廖向该上市公司在国内的全资子公司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年公司”)汇款950万元,待上市公司扩股后,将该笔款项转为上市公司股票。2011年2月,廖将950万元汇入天年公司账户。天年公司出具了收款凭证,载明“收到廖可转债款950万元,由韩某跃负责安排上述可转债之转让、转股及支付款项事宜”。

然而,股票始终未兑现,款项也未退还。直到2013年6月,韩某跃出具《承诺书》,承诺个人偿还95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之后再次食言。廖*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天年公司返还950万元及利息。

天年公司辩称:韩某跃的借款行为系个人行为,公司未授权其对外进行债转股,款项也未用于公司经营,故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确认廖与天年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于2013年6月30日解除,天年公司返还廖95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韩某跃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公司应对其行为负责。

二、痛点剖析:国有债权转股审批缺失的三大法律风险

虽然本案本身不直接涉及国有资产,但“债权转股权”作为公司法及国企改革中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一旦涉及国有主体,审批程序就成为合同效力的“生死线”。以下从三个核心痛点展开分析:

(一)审批缺失导致合同效力悬而未决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有企业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资的,必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若未经审批,相关债转股协议的效力将面临严重质疑:

  • 效力待定:未经审批的国有债权转股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或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常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定其效力。
  • 无法完成工商变更:即使各方签署了债转股协议,工商登记部门也不会受理变更申请,导致股东身份无法确认,投资款“进退两难”。
  • 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审批缺失意味着对债权真实性、出资公允性缺乏监督,极易引发后续的国有资产流失纠纷,甚至被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认定陷阱

本案中天年公司的抗辩理由——法定代表人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在涉及国有债权转股时尤为常见。关键细节包括:

  • 公章与凭证:天年公司向廖*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收款凭证”,这成为认定职务行为的关键证据。同理,国有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若未经审批却以公司名义出具文件(如收据、承诺函),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表见代理”,进而承担还款责任。
  • 资金流向:法院查明韩某跃将款项挪作他用,但未用于公司经营。然而,由于收款账户是公司账户,公司仍被判令返还。对国有企业而言,即便后续资金被个人挪用,公司也可能因账户收款而被追责。

(三)投资人“钱股两空”的维权困境

对于投资方(如本案的廖*),国有债权转股审批缺失带来的维权难点尤为突出:

  • 解除合同与返还投资款:若债转股目的无法实现(如审批未通过、公司不予认可),投资人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投资款。但若债务人资产已被转移或公司资不抵债,返还困难极大。
  • 利息计算的起算点:法院支持自合同解除之日(2013年6月30日)起计算利息。若合同未被确认解除,利息可能仅从起诉之日计算,权利人应尽早固定解除意思表示。
  • 败诉风险:若债转股协议未经审批被认定无效,双方可能“各自返还”:投资人返还股权(或股票),公司返还投资款。但若股权价值已缩水,投资人将面临亏损。

三、以案说法:国有债权转股审批缺失的完整法律逻辑

1. 审批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国有企业的债转股协议自签字盖章时成立,但未经审批前,不发生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法律效力。投资方不能据此主张股东身份,只能要求返还投资款或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2.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与公司责任边界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债转股协议,相对人(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即使法定代表人越权(如未经董事会或国资委审批),只要相对人善意,公司仍可能承担责任。最典型的“善意要素”包括:

  • 公司账户接收款项;
  • 公司出具正式凭证;
  • 公司以往类似操作模式。

3. 救济路径: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的选择

  • 首选路径: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债转股协议,要求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 备选路径:若公司资不抵债,可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个人侵权责任(如韩某跃挪用的情节)。
  • 证据固定:务必保留付款凭证、加盖公章的收款凭证、公司内部决议文件、审批材料(如有)等。

四、一句话问答(聚焦审批缺失与风险防控)

Q1:国有债权转股协议未经审批,是否绝对无效?
A:不一定。通常认定为“未生效”,若后续补办审批并办理工商变更,可转为生效;但若审批无法补办,则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Q2:投资人将款项打入公司账户,但公司称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公司能否免责?
A:不能。账户是公司账户,公司出具了凭证,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职务行为,公司需先行返还,再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Q3:债权人如何避免国有债权转股审批缺失的风险?
A:签约前要求目标公司提供国资委或上级单位的审批文件;将“审批完成”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明确约定若审批未获通过,公司应在期限内返还投资款并承担利息。

Q4:审批缺失背景下,投资人能否直接要求确认股权?
A:难以直接确认。因工商变更登记需要审批文件支撑,法院通常不支持直接确认股东身份,但可确认债转股合同关系,并判决公司履行审批配合义务。

Q5:如果债转股协议被判无效,投资人能主张哪些损失?
A:可主张返还投资款本金,并参照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但无法主张预期收益(如股票上涨的差价),除非证明对方存在欺诈。


汤井保律师提示:国有债权转股涉及国有资产监管、公司法、合同法等多重法律关系,审批缺失带来的风险往往贯穿整个交易周期。本案中,廖*因收款凭证明确记载“可转债款”且盖有公章,从而成功追回款项;但实务中大量案例因审批缺失或凭证不规范,导致投资人陷入“钱股两空”的困境。如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锁定关键事实,避免错过诉讼时效或证据灭失的关键窗口。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地区股权纠纷专业律师,执业14年,专注以务实方案解决企业债权转股、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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