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08

北海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冲突:固定总价结算裁判规则解析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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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引言:一个让施工人头疼的经典困局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有一个让施工人头疼的问题:中标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甚至出现“黑白合同”现象。当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各执一词时,法院究竟以哪一份合同为准?实际施工中的增减项该如何认定?发包方能否以“未按合同施工”为由要求按实结算?

今天,我们通过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真实案例(案号:(2018)桂0502民初672号),为您深度解析这类争议的裁判规则,助您避开“合同冲突”的雷区。


一、案件回顾:一个“固定总价包干”引发的工程款之争

1.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盾公司”)与北海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公司”)签订《盛荟天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消防工程合同》,约定由银盾公司承揽该项目消防工程,合同价款为910万元,执行固定总价包干。2016年4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调整了付款节点和工期。

工程于2017年6月通过消防验收,同年7月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商场于2017年8月开业。但中翔公司仅支付了450万元,尚欠414.5万元未付。银盾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2. 双方争议焦点

  • 银盾公司主张:合同是固定总价包干,自己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被告应按910万元包干价支付欠款。
  • 中翔公司抗辩:银盾公司未按合同施工,部分项目未实施或由第三方完成,不应按包干价结算,应按实际施工量计算(中翔公司单方编制的结算书仅确认造价587万元)。

3.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全额支持了银盾公司的诉求:判令中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14.5万元及按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律师深度解析:为什么法院支持了“包干价”?

本案的核心争议,正是中标备案合同(实际为固定总价合同)与实际履行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以何为准。法院的裁判逻辑,对施工人而言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

1.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核心:风险分配与契约严守

法院首先认定,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合法有效。固定总价包干的核心在于:施工人对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承担“包干”义务,发包人则承担“包干支付”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推翻。

即便实际施工中存在增减项,只要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发包人再以“未按合同施工”为由要求按实结算,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这背后的法理是:发包人已经通过验收和接收行为,确认了工程的合格性,不能再回头否定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

2. 鉴定意见“部分缺失”如何破局?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

中翔公司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合同内增减项目造价为-89.7万元”(即施工内容比合同少了约90万元)。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扣减,关键证据在于:

  • 消防验收合格:北海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明确“综合评定合格”,验收范围覆盖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系统。
  • 第三方检测报告:中翔公司委托的广西九泰茂消防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列明了鉴定意见中“缺少”的所有项目(如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等)。
  • 擅自拆除事实:工程交付使用后,中翔公司对部分消防设施进行了整改和拆除,导致现场勘查时的工程量与交付前不一致。这种“事后变动”的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

关键结论:在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又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发包人主张“未按合同施工”,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发包人无法证明施工时即存在缺陷(而非事后改动),则法院会以验收合格文件为准,推定施工符合合同要求。

3. 违约金起算点的确认:从“验收合格”到“实际占用”

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半年后且结算完毕后”支付至95%。但双方一直未结算,中翔公司主张违约金应从起诉之日起算。法院则判决:自2017年7月5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次日的半年后(即2018年1月6日)起算。这实际上是以“取得合格证+半年”为起算点,而非结算完成。对施工人有利的是:法院认可“验收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关键节点,发包人不能以“未结算”为由无限期拖延支付。

4. 关键细节与痛点提示

  • “固定总价”不能随意推翻核心要素合同效力、施工范围、验收标准——这三个维度必须清晰固定。建议在合同中对“增减项”的计价方式(如按市场价、按定额)做出明确约定,避免事后扯皮。
  • “交付使用”可能带来不利后果:发包人占用工程后,再主张施工质量或工程量不符,往往难获法院支持——因为“使用”行为本身,意味着对工程现状的认可
  • 鉴定报告的“现场勘查”局限性:如果工程被改动或破坏,鉴定人只能以现状为准。施工人应通过证据保全、及时拍照录像、保留验收文件等方式,锁定交付时的真实状态。
  • 质保金的扣除和返还:本案中,法院支持的是扣除5%质保金后的工程款。施工人需注意,质保金的返还通常以保修期满为条件,不能将未到期质保金与进度款混淆

三、普法核心要点:“黑白合同”冲突的六大应对策略

1. 签约阶段:坚守“备案合同”的稳定性

对施工人而言,不要轻易接受“备案合同之外大量补充协议”。如果发包人要求调整计价方式(如从固定总价改为按实结算),必须仔细评估风险——这很可能是发包人意图规避备案监管、降低自身风险的手段。

2. 施工阶段:做好“变更签证”全过程管理

无论合同是否为固定总价,所有设计变更、工程增减项、额外指令,都必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含微信、邮件)确认,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盖章。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事后“无据可查”。

3. 验收阶段:紧盯“合格文件”的法定效力

消防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监督报告等官方文件,是证明工程合格的“王牌证据”。务必在合同中约定:取得合格证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大部分工程款,避免发包人以“未结算”为由拖延。

4. 交付阶段: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公证

  • 交付时制作**《工程移交确认书》**写明:已施工范围、设备数量、运行状态、验收合格日期。
  • 对项目全貌进行拍照、录像,并存档。建议申请公证机关对交付现场进行证据保全(费用不高,但能有效防止发包人事后“反咬”)。

5. 争议阶段:善用“举证责任”规则

如果发包人主张“未按合同施工”,施工人可要求其提供施工日志、隐蔽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清单等证据。实践中,发包人很难拿出“全程监控”的数据,此时法院会倾向采信验收文件。

6. 诉讼阶段:申请“固定总价结算”而非“按实鉴定”

本案中,银盾公司始终坚持以“910万元包干价”主张,未申请造价鉴定。法院也支持了这一主张。施工人应明确:法院通常不轻易推翻固定总价约定,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违法情形。 因此,在诉讼中应坚持按合同约定主张,而非主动申请鉴定(鉴定费高昂且结果可能不利)。


四、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答)

Q1:实际施工内容比合同少了,发包人要求扣减工程款,我该如何应对?
A:如果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发包人又无法证明“缺少部分”在交付前即不存在,法院通常不支持扣减。

Q2:合同是固定总价,但发包人中途要求变更材料,我该签补充协议吗?
A:必须签!补充协议应明确变更的原因、范围、价款调整方式,并保留原始合同效力。

Q3:发包人迟迟不验收,我能主张工程款吗?
A:可以。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且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如开业、出租),法院可能认定“视为验收合格”。

Q4: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擅自拆除部分设备,后期鉴定被扣减怎么办?
A:立即取证(拍照、报警、发函),并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拆除时的录像或监理日志。发包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Q5:质保期未满,发包人能否拒付全部尾款?
A:只能拒付质保金(通常为5%),其他95%的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期满后,发包人应在30天内无息退还质保金。

Q6:固定总价合同与中标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A: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但若未涉及招投标,则以双方最后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为准(通常以实际履行的内容为准,但需结合证据)。


五、专业建议与法律启示

本案的胜诉,核心在于银盾公司坚守了“固定总价包干”的合同约定,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完美锁定了施工内容符合要求的证据链。对于施工人而言,“以合同为锚、以验收为盾、以证据为矛”,是应对“黑白合同”冲突的不二法门。

实践中,许多施工人因担心被发包人“扣减”,主动接受“按实结算”,结果陷入旷日持久的鉴定和诉讼。正确的做法是:在签约时明确计价方式,在施工中强化签证,在验收后锁定证据,在争议中坚持原定包干价。


律师简介

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理案件800+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元。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称号。
擅长领域:工程款追索、黑白合同效力争议、固定总价结算纠纷、工期索赔、质量鉴定等。
执业理念:以专业穿透复杂证据,用经验守护施工人权益。


姜清东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如需咨询,请提供案件关键材料,如合同、验收文件、付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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