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08

北海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争议及优先权冲突解析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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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出现一份用于备案的“白合同”与一份实际履行的“黑合同”并存的情况。当工程款纠纷、债权人执行或破产程序发生时,哪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优先?这不仅关乎施工方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更可能影响购房者、材料商等多方利益。本文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5执异381号执行裁定书的案件,深度解析中标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冲突的效力认定规则,并提供实务应对策略。


一、案例回放:一份裁定背后的多重法律博弈

基本案情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北海市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建公司)因“富贵家园”项目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北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裁决:闽建公司支付建工公司工程进度款及利息5500万元,建工公司对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687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与异议
裁决生效后,建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闽建公司名下三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项目名“富贵轩”)。案外人黄某昌(购房人)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16年与闽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首付款并办理备案登记,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裁定结果
法院查明,闽建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案外人的异议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驳回。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已明确排除了部分已售房屋(包括黄某昌的房屋),但未直接认定购房人权利与工程款优先权的冲突效力。

争议焦点
本案虽未直接对备案合同效力作出实体认定,但反映出以下核心问题:

  • 施工合同备案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时,仲裁裁决能否直接依据实际履行合同确认工程款优先权?
  • 购房人按“备案合同”买受房屋,能否对抗施工方基于“实际履行合同”的优先权?
  • 在破产程序中,施工方、购房人、普通债权人之间的权利顺位如何确定?

二、法律剖析:中标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博弈

1. “黑白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的工程,当事人签订的中标合同(备案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合同(实际履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中标合同为准

  • “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
  • 例外情形:若招标投标前已签订合同,或中标后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变更,且变更内容合理、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则实际履行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本案启示:建工公司与闽建公司若存在“黑白合同”,仲裁庭以实际履行合同(可能包含逾期付款月息2%的约定)裁决工程款,其合法性值得商榷。若备案合同约定利率较低,则实际履行合同中的高利率可能构成“实质性变更”,从而无效。

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利的冲突

《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施工人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明确:已支付超过50%购房款的消费者购房人,其权利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

  • 本案关键:黄某昌仅支付首付款88727元(总房款278727元,首付比例约31.8%),未达到50%标准,故其无法对抗施工方的优先权。
  • 实务痛点:消费者购房人需证明“已付款超过50%”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否则可能被施工方优先执行。购房人签约时若仅支付首付,风险极大。

3. 破产程序中合同冲突的终局解决

闽建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所有执行程序中止,合同效力争议最终须在破产清算中解决。

  • 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的取舍:管理人将依据“黑白合同”规则审查施工方的债权申报。若备案合同合法有效,施工方只能按备案合同主张工程款;若实际履行合同未变更实质性内容,则可作为补充。
  • 购房人的困境:即使购房合同已备案,若房屋未竣工交付,购房人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直接取回房屋。这警示:购房并非备案即安全,开发商的信用和履约能力才是根本。

三、痛点关键词指南

| 关键词 | 含义与风险 | |--------|------------| | 黑白合同 | 备案合同与外签合同不一致,可能导致高额约定(如利息、违约金)无效。 | | 实质性变更 | 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的变动,未经备案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 | 消费者购房人 | 只有支付50%以上房款且无他处住房的购房人,才能优先于工程款受偿。 | | 优先受偿权 | 施工方对工程折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但受限于购房人权利。 | | 破产清算 | 开发商资不抵债时,所有执行中止,购房人可能面临“钱房两空”。 | | 备案效力 | 备案并非合同生效要件,但中标备案合同具有对抗“黑合同”的效力。 |


四、律师建议:如何规避“黑白合同”风险

对施工企业

  1. 绝不签署“背对背”合同:投标后,坚决按照中标内容签订并备案合同。若确需变更,应通过补充协议形式明确变更原因(如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并保留会议纪要、签证单等证据。
  2. 及时主张优先权:在工程款纠纷中,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行使优先权,并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
  3. 关注购房人权利:执行中若涉及在售房产,提前核查购房人付款比例,避免因消费者购房人优先权导致优先权落空。

对购房人

  1. 审慎选择开发商:核实开发商的资质、信用记录和项目资金状况,避免购买资不抵债项目。
  2. 提高首付比例:尽量支付50%以上房款,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房屋被查封或执行,开发商承担双倍返还责任”。
  3. 及时维权:一旦发现开发商涉及诉讼或执行,立即申请预告登记或提出异议,争取在破产程序前完成物权登记。

对普通债权人

  1. 取证“黑合同”:若施工方以实际履行合同主张高额债权,可申请法院调取备案合同,要求按备案合同核定工程款。
  2. 参与破产分配:及时申报债权,并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对合同效力的异议。

五、一句话问答(关乎您的切身利益)

Q1:施工方私下答应降价,但备案合同价格没变,以后结算以哪个为准?
A:以备案合同为准。私下降价协议构成实质性变更,法院通常认定无效,发包人仍需按备案价付款。

Q2:我买了期房,已备案但只付了30%首付,开发商破产了,我能优先拿回房子吗?
A:不能。消费者购房人优先权需要满足“已付房款超过50%”的条件,否则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

Q3:施工方和开发商签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含高利息,仲裁按高利息裁决了,我能申请撤销吗?
A:如果您是开发商或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黑白合同”规则。若备案合同未约定高利息,实际履行合同中的高利息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Q4:法院查封了在建工程,但我在查封前已付全款买房,能排除执行吗?
A:能。如果您能证明已支付全部房款且实际占有房屋(即使未办理过户),可以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但需注意,查封前已完工的房屋才可能实际占有,未竣工项目通常无法占有。


姜清东律师提醒
施工合同备案往往只是“形式合规”,实际履行中的“暗箱操作”才是争议根源。当您面临工程款纠纷、房屋被查封或开发商破产时,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建工领域诉讼持续时间长、专业性强,稍有不慎可能导致执行顺序错位,造成数千万损失。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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