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对赌条款效力争议实务解析

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投融资实务中,以“债转股”方式实现股权结构调整,进而附带“对赌条款”以保障投资回报,是常见的商业安排。然而,一旦触发对赌条件(如业绩未达标、回购义务未履行),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80号案件为切入点,深度解析债权转股权合同中对赌条款效力问题。
一、案情概要与核心争议
1. 基础案情
- 原告:深圳市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诚公司)
- 被告:广州鑫源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鑫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文玲
- 背景:原、被告之间系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诚*公司主张鑫源公司未能履行债转股后的对赌义务(如业绩承诺、股权回购等),诉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程序进展:诚公司申请冻结鑫源公司600万元财产,法院予以准许并冻结相应账户;后鑫源公司提供其他账号内有足额存款,申请解除对原账户的冻结,诚公司无异议,法院裁定解除冻结。
2. 关键法律问题
虽然裁定书仅涉及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但该案背后折射出债权转股权合同中对赌条款的效力核心争议:
- 债转股协议中约定的业绩对赌、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 对赌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或禁止抽逃出资而无效?
- 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需承担对赌连带责任?
二、对赌条款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要点
1. 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性质
债转股本质上是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转化为目标公司股权。实务中,该类协议往往包含“调价条款”“回购条款”“现金补偿条款”等对赌内容。法院通常需审查:
- 债权真实性、合法性;
- 债转股程序是否完整(评估、验资、工商变更);
- 对赌条款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对赌条款效力的“目标公司”与“股东”区分
参照最高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海富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 与股东对赌:原则上有效,股东应履行回购或补偿义务;
- 与目标公司对赌:需审查是否违反公司法第35条“抽逃出资”或第142条“股份回购”限制。目标公司履行对赌义务(如回购股权)需履行减资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3. 本案中的潜在痛点
结合裁定书信息,诚*公司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投资方,很可能在债转股协议中设定了以下对赌条件:
- 业绩承诺:鑫源公司承诺某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一定金额;
- 股权回购:若业绩不达标,鑫源公司或文玲应以原价加溢价回购诚公司持有的股权;
- 现金补偿:或约定差额补偿。
若鑫源公司未能履行,法院在实体审理时需重点审查:
- 对赌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如回购价格畸高,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51条调整。
- 目标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若鑫源公司为文*玲的对赌义务提供担保,需审查是否经股东会决议,否则可能无效。
- 债权转股权时的估值是否公允?高估债权转化为股权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影响对赌条款合法性。
三、当事人关注的核心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1. 痛点一:对赌条款无效风险
- 关键词:资本维持、抽逃出资、股份回购、减资程序、债权人保护
- 实务建议:投资方应在债转股协议中明确约定,若目标公司无法完成对赌义务,由股东(而非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在协议中嵌入“减资承诺”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在触发回购时依程序减资。
2. 痛点二:财产保全与执行困境
- 关键词:足额冻结、账户解冻、财产隐匿、资信证明
- 细节:本案中鑫源公司虽账户曾被冻结,但迅速提交其他账户资信证明以申请解冻,反映出被告方存在流动资金安排。投资方需警惕:被告可能通过多个账户转移资产。建议在起诉同时申请全面财产保全,并申请法院查询被告所有银行账户、应收账款、不动产等。
3. 痛点三:对赌条款的“股债结合”认定
- 关键词:名股实债、回购义务、利息限制、LPR四倍
- 实务焦点:若债转股协议中约定固定收益(如年化15%支付回购款),法院可能认定为“名股实债”,进而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反之,若约定浮动对赌(业绩挂钩),则更偏向投资对赌。投资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条款性质,避免被认定为借贷。
4. 痛点四:公司担保效力
- 关键词:公司决议、章程授权、表见代理、担保无效
- 典型问题:若目标公司为股东对赌回购义务提供担保,需提供股东会决议。否则,未担保可能被认定无效(参照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128号案)。投资方应要求目标公司出具书面股东会决议,并留存原件。
四、一句话问答(实务角度)
Q1:债权转股权后,对方不履行对赌回购,能否直接起诉目标公司?
A:可以,但需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完成减资程序;若未完成,法院可能驳回要求公司回购的诉请(可转而起诉股东)。
Q2:对赌条款约定固定年化收益率,会被认定为高利贷吗?
A:可能。若法院认定交易本质为借贷,年化收益率超过LPR四倍的部分将不予保护。建议约定浮动业绩对赌,避免固定收益表述。
Q3:对方财产被冻结后,能否申请解冻并提供其他账户存款担保?
A:可以。本案中法院即准许了被告以其他账户足额存款替换冻结账户,但投资方需确认担保财产无瑕疵且足额。
Q4:对赌条款中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要什么程序?
A:必须有目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决议内容明确授权。否则,法院很可能认定保证无效。
Q5:债权转股权的对赌条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A:若对赌条款仅约定股东回购,不涉及目标公司财产,则不构成抽逃出资。但若约定目标公司以自身财产直接支付补偿,则可能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被认定无效。
五、律师结语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中的对赌条款,本质是风险控制工具,但若条款设计不当,极易引发效力争议。本案的“冻结-解冻”程序性裁定虽未见实质性对赌裁决,但已暴露债转股后投资人面临的目标公司财产隐匿、程序瑕疵等风险。
针对此类纠纷,我始终坚持“以终为始”的办案策略:在起草债转股合同时,就预设纠纷解决路径——明确对赌义务主体、提前完成股东会担保决议、设定减资触发程序、锁定责任财产来源。只有将法律风险前置化解,才能真正实现投资保护。
如果您正面临对赌条款效力、债转股合同纠纷,欢迎交流探讨。
汤井保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专注股权纠纷领域 14 年,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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