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纠纷/2026-07-08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中对赌条款效力影响分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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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只做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引言

在商业实践中,企业因经营困难或资金周转问题,与债权人协商将原有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种“债转股”安排看似双赢,但若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当债转股协议中附带“对赌条款”(如业绩承诺、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时,条款的效力认定更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764号判决为例,深度解析债转股合同的核心痛点,并探讨对赌条款在其中的效力影响。

一、案情回顾:债权转股权后,股东身份未能落实

当事人:

  • 原告:漳浦县赤湖琼*石制品厂(以下简称:漳浦石制品厂)
  • 被告:福建省灵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台山旅游公司)

基本事实:
2012年6月,双方签订《供货合同》,漳浦石制品厂依约向灵台山旅游公司供应石材,价值826595元。灵台山旅游公司仅支付12万元,尚欠706595元。2014年9月23日,双方结算后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将上述欠款转化为灵台山旅游公司0.422%的股权,并要求被告在3日内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然而,被告一直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购股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1. 解除《入股协议书》;
  2. 被告返还原告购股款70659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债权转股权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但被告长期不履行股权交付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实现股东权利,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股权对价款。

二、债转股合同效力核心要点解析

1. 债转股协议是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才生效?

结论:不必须。 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债权转股权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非协议生效要件。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未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效力。” 但若未办理登记,债权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无法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2. 债转股协议中“对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本案虽未涉及对赌条款,但实务中,债转股协议常附加对赌条件,如“目标公司未来三年净利润达到XX万元,否则原股东需回购股权或进行现金补偿”。这类对赌条款的效力需区分两种情形:

  • 与目标公司对赌: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若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要求其回购股权或现金补偿,必须审查是否完成减资程序或存在利润可分配。若未完成,法院一般不支持直接履行,但协议本身有效。
  • 与原股东对赌: 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无欺诈、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对赌条款通常有效,原股东应按约履行回购或补偿义务。

本案的启示: 若原被告在《入股协议书》中附加了对赌条款(例如约定“三年内被告未上市或未完成利润目标,被告应回购股权”),那么当被告未履行股权交付义务时,原告不仅可以解除协议要求返还款项,还可以依据对赌条款要求被告承担回购或赔偿责任。但若未约定任何对赌条件,则只能按一般违约处理。

3. 债转股后债务人反悔或拒不履行,债权人如何维权?

本案中,被告既不办理股权登记,也不返还款项,原告只得诉诸诉讼。债权人维权路径包括:

  • 解除协议并返还债权: 依据《合同法》第94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应返还债权人原债权对应的价款。
  • 要求继续履行(办理股权登记): 若债权人仍希望成为股东,可请求法院判令目标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但若公司已陷入僵局或资不抵债,继续履行可能无实际意义。
  • 主张违约金或利息: 债转股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时,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本案法院仅支持了部分利息,原因是协议未约定违约金,但原告主张按银行利率三倍计算被驳回。

4. 常见痛点:债权人最易忽略的关键细节

  • 未核实目标公司净资产: 债转股通常以债权金额直接换算股权比例,但若目标公司净资产远低于债权额,债权人实际获得的股权价值可能缩水。建议在签订前委托审计或评估。
  • 未约定股权交付期限及违约责任: 本案协议约定“3日内办理股权登记”,但未约定逾期违约金,导致原告在维权时只能主张较低的利息损失。实务中应明确约定“每逾期一日,按股权对价款的XX%支付违约金”。
  • 未要求原股东或实控人担保: 若目标公司无清偿能力,债权人即使胜诉也可能执行困难。建议要求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未办理工商变更即继续经营: 债权转成股权后,若未变更登记,债权人法律上仍为原债务人(公司),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债权的风险。

三、对赌条款在债转股中的效力影响深度分析

  • 当对赌条件成就时,原股东或公司的回购义务是否有效? 有效。若对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对赌条款受法律保护。但目标公司回购股权需完成减资程序,否则法院可能驳回执行申请。
  • 对赌条款能否与债转股协议同时适用? 可以。例如协议约定:“债权折为股权后,若公司三年内未达到净利润500万元,则原股东应以年化10%的收益率回购该股权。” 这类混合条款在实务中常见,法院通常认定有效。
  • 对赌目标未实现,债权人能否要求双重救济(既解约又要求对赌补偿)? 一般不能。解除合同意味着双方的债转股关系消灭,债权人只能主张返还债权及利息;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依据对赌条款要求补偿。两者只能择一。

四、结合本案的实务建议

  1. 债权转股权前,务必调查目标公司资产状况及股权结构。 若公司净资产为负,债权转股权可能只是“债换股”的虚假繁荣。
  2. 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交付时间、方式及违约后果。 如本案,若当时约定“逾期办理登记每日按欠款金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将获得更高赔偿。
  3. 考虑引入对赌条款(需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若公司未在X年内实现X利润或上市,原股东应按X价格回购股权。” 这能有效降低债权人风险。
  4. 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即使协议生效,也应尽快完成登记,确保股东权利的可对抗性。
  5. 保留完整证据链: 包括结算协议、会议纪要、股权协议、付款凭证、催告函等。本案原告正是凭《供货合同》《供货清单》《入股协议》等完整证据获得胜诉。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大家最关心的10个问题)

  1. 债转股协议没办工商登记,协议有效吗?
    有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成立生效,工商登记仅为公示要件。

  2. 债转股后公司不给我办股东登记,我能要求退股还钱吗?
    可以。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你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债权对应的价款。

  3. 债转股协议里约定对赌条款(如业绩承诺),法律支持吗?
    支持。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对赌条款有效。

  4. 对赌失败,我能让目标公司直接现金补偿我吗?
    需审查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或是否完成减资程序,否则法院不支持强制执行。

  5. 债转股后,原欠款还能继续算利息吗?
    一般不能。债转股后债权消灭,转为股权,不能再主张原欠款利息,但可约定股权收益。

  6. 公司不给我办理登记,我能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吗?
    能。你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但需确保公司具有履行能力。

  7. 债转股协议没签协议,只有口头约定,有效吗?
    无效。债转股应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无法证明具体权利义务。

  8. 债转股后我发现公司资产为负,能反悔吗?
    若公司隐瞒重大事实,你可主张欺诈撤销协议;否则一般不能反悔。

  9. 债权人将债权转给第三人,第三人能签署债转股协议吗?
    可以。第三人承继债权后,可与债务人协商债转股,但需原债权人同意。

  10. 对赌条款中约定“公司未上市则原股东回购”,原股东没钱怎么办?
    建议在协议中要求原股东提供财产担保或连带保证,否则即使胜诉也可能执行困难。


作者简介: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4年,专注股权纠纷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擅长处理公司控制权争议、股权投融资对赌、股东出资纠纷、债权转股权非诉与诉讼,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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