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2026-07-08

六安老板隐匿逃匿欠薪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解析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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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俊律师,专注劳动、婚姻与离婚纠纷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在建筑行业、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领域,因工程款结算纠纷、经营不善等原因,部分承包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选择“玩失踪”,以为只要人跑了、电话关机了,工资就能一笔勾销。然而,法律早已为这种“隐匿逃匿”行为划下红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让“跑路”的老板身陷囹圄。

本文将以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濉刑初字第00391号案件为例,深度解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隐匿逃匿”场景下该罪的认定与后果,并针对劳动者和经营者最关心的痛点展开分析。


一、案情速览:从“推脱”到“失联”再到“被捕”

2012年8月,被告人朱某*(上海市人,曾因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判刑)以内部承包方式挂靠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濉溪县“世纪华庭”商住楼工程。工程于2014年1月结束,朱某*却拖欠工程管理人员、打桩工、泥瓦工共计56名工人的工资,总金额达114万元(管理人员16万、打桩工23万、泥瓦工75万)。

工人多次讨要,朱某先是以各种理由推拖,到了2014年5月,他竟然彻底失联——电话关机,人也不知去向。工人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后于2014年7月、8月、9月作出裁决,要求朱某支付拖欠工资,林州建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朱某在裁决指定期限内分文未付,而且人已逃匿至上海。

2014年12月,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3月,朱某*在上海被警方抓获。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法律解读:“隐匿逃匿”是如何构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 什么是“逃匿”?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可谓“教科书式”的逃匿:

  • 推拖:工人多次要求支付工资,朱某*均以“再等等”“公司还没给我结款”等理由拖延;
  • 关闭通讯工具:2014年5月后,工人再也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他(濉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2014年10月拨打其电话,显示关机);
  • 离开经营地:他离开濉溪县,逃回上海,没有人知道他的去向;
  • 不履行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通过布告送达的方式生效,他明知却拒不支付。

这些行为叠加,正是“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典型场景。

2. “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如何认定?

很多经营者有个误区:认为只有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才算被责令。实际上,劳动仲裁裁决书同样属于“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有效形式。本案中,仲裁委通过布告送达(因为朱某已经失联)方式将裁决书送达,裁决生效后朱某分文未付,完全符合“经责令仍不支付”的要件。

3. “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司法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本案中,56名工人、114万元,显然远超标准。

4. 为何不能以“公司应承担”来脱罪?

朱某在庭审中辩称:“林州建总公司已经承诺偿还工资,我不应该再付。”法院并未采纳此辩护理由。原因是:朱某与林州建总签订的是企业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书,约定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作为实际雇主,直接招用工人、发放工资、出具欠条,是真正的用工主体。法律不保护“挂靠”式的责任逃避——谁直接用工,谁就是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


三、痛点聚焦:劳动者与经营者最关心的细节关键词

对于劳动者(被欠薪方):

  • “失联”是报警的关键信号:老板突然关机、人不在工地、家属也不知情,不要等到仲裁结束,应尽快向人社局投诉或直接报警。
  • “连带责任”≠老板就没事:即便总包方(如林州建总)承担了连带责任,实际用工的老板(如朱某*)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公司会赔”就放过他。
  • “累犯”会加重刑罚:朱某*曾有前科,是累犯,法院因此从重处罚。劳动者可以关注被告人的前科情况,作为量刑参考。
  • “多份欠条”可能分散金额:朱某*对不同班组分别出具欠条(管理人员16万、打桩工23万、泥瓦工75万),但刑事追责时会将同一工程中的全部欠薪合并计算,总额越大,刑罚越重。
  • “布告送达”依然有效:老板跑了,仲裁委或法院可以通过在经营地、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不要以为老板收不到就白费力气。

对于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包工头):

  • “挂靠”≠安全伞:即使挂靠在有资质的企业名下,只要你直接招聘工人、发放工资、自负盈亏,你就是法律上的实际用工主体,逃匿一样犯罪。
  • “工程款被拖欠”≠合法拒付工资:朱某*称“淮北嘉宏公司欠我两千多万”,但法院认为这不是拖欠工资的理由。工资具有优先清偿性质,不能以发包方未付款为由不付工人工资。
  • “逃匿”后可能被异地抓获:朱某*逃回上海,照样被当地警方抓获。全国追逃机制下,跑路不是办法。
  • “仲裁前跑路”风险更高:朱某*在工人申请仲裁期间持续失联,这本身就是“逃匿”的体现。越早配合处理,越可能避免刑责

四、律师建议:面对欠薪,应当如何正确应对?

汪永俊律师提示: 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旦发现老板有逃匿迹象(如拒接电话、转移财产、关闭经营场所),不要犹豫,立即收集以下证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

  • 工资欠条、考勤记录、工资表;
  • 与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注意合法性);
  • 证人证言(其他工友的联络方式);
  • 老板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车牌号等)。

对于经营者而言,如果确实因工程款纠纷导致资金困难,切勿选择“一跑了之”。正确的做法是:主动与工人沟通,达成还款计划;积极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款;必要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调解。跑路只会让民事欠薪变成刑事犯罪,得不偿失。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Q1:老板跑了,我们工人是不是就拿不到工资了?

不一定。可以向人社局投诉或报警,追究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要求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老板被抓后,家属往往愿意代为支付以争取从轻处罚。

Q2:个体工商户老板“跑路”和公司老板“跑路”在罪名上有什么不同?

罪名完全相同,都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公司,只要经营者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且达到数额标准,都构成此罪。

Q3:仲裁裁决已经下来了,老板还是不给钱,怎么办?

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老板拒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老板有明显逃匿行为,可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期可以折抵部分民事债务)。

Q4:什么是“布告送达”?老板收不到文书是不是就没责任了?

布告送达是法律允许的“拟制送达”方式。当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时,在老板的住所地、经营地或仲裁机构公告栏张贴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视为送达。老板不能以“我没收到”为由逃避责任。

Q5:本案中的“累犯”对量刑影响有多大?

朱某*曾因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判刑,出狱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的罪,构成累犯,法院应当从重处罚。判决结果二年六个月,已经体现了从重。


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专注劳动、婚姻与离婚纠纷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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