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单位单方调整监理费纠纷中监理人履约瑕疵抗辩分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3年间,宁德市康医院(以下简称“康医院”)就“精神卫生中心病房楼”工程先后与福建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签订两份《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费总额分别为49.04万元和21.904万元。工程竣工后,康医院按约付清了全部监理费70万元。但2018年宁德市审计局审计认为,两份合同服务范围存在重叠,按招标范围测算监理费应为65.9万元,导致多付4.1万元。康医院据此要求大公司退还款项,大公司则以“两份合同独立、各自延期系因建设单位原因”等理由拒绝。法院最终驳回了康*医院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建设单位能否以审计结论为依据,单方主张监理人“多收费用”并要求返还?监理人是否存在履约瑕疵?
1. 审计结论≠合同结算依据
法院明确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复函中均强调: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审计结论才能作为判决依据。本案中,双方合同未作此约定,康*医院仅凭审计报告主张多收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痛点关键词:审计报告效力、合同约定优先、行政监督与民事合同边界、财政审核非结算依据。
2. 两份合同独立,服务范围不存在重叠
康医院主张“服务范围重叠”的核心依据是审计报告的结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份合同对应的工程范围存在交叉。大公司则举证:第一份合同范围包括土建、水电、消防、装修、室外附属配套、边坡支护等;第二份合同范围是病房内部装修、智能化、防雷接地、10KV配电增容、室外附属、污水处理等。两份合同签订时间相隔两年半,且工程内容已按不同审计节点分别验收。
实务要点:监理人应严格区分不同合同对应的监理范围,保留工作记录、会议纪要、验收文件等,以证明合同独立性。建设单位若主张重叠,需承担举证责任。
3. 监理人可主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延期”作为抗辩
大公司抗辩称:第一份合同工期14个月,因建设单位原因(施工单位无边坡支护资质等)延期15个月;第二份合同工期4个月,又因建设单位原因延期14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延期应计取附加监理费,但大公司为支持医院公益事业仅收取了部分延期费。虽然本案未涉及延期费的本诉,但该抗辩表明:监理人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履约期延长,不仅不构成履约瑕疵,反而有权主张附加报酬。
痛点关键词:延期责任、建设单位原因、附加工作报酬、监理人履约记录、工期延误签证。
4. 监理人已按约完成全部监理工作,无履约瑕疵
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康医院已付清全部监理费,说明大公司已按约完成监理任务。即便存在审计报告指出的“费用增加”,亦不构成监理人的履约瑕疵。监理人无需为自己未参与的合同签订行为(如取费基数)承担责任。
关键点:履约瑕疵抗辩的核心在于证明“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监理人应妥善保管:监理日志、月度报告、验收文件、会议纪要、联系单等,形成完整的履约证据链。
三、对监理人的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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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监理费计算方式、计费基数确认程序、延期附加报酬的计算方法。避免使用“暂按”等模糊表述,力争约定“以最终财政部门审核的施工结算价作为计费额”,但需注意:若合同未约定,审计结论不能自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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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过程管理:针对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延期,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确认延期事实并签署补充协议或签证单。保留所有与延期相关的函件、会议记录、现场照片、工期延误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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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建设单位单方主张:若建设单位以审计报告、上级文件等为由要求调整费用,监理人应首先审查合同依据,明确告知“审计结论不直接约束合同双方”,并固定建设单位的主张证据(如函件),以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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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监理人主张自身无履约瑕疵,需证明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主张监理人未尽义务,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监理人应提前准备好“履约清单”。
四、结语
本案再次印证了“合同严守”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审计结论不能随意否定合同约定。监理人只要严格按约履行,即使建设单位以“审计发现多收”为由要求退款,法院亦不予支持。同时,监理人可主动利用“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延期”等事实进行抗辩,甚至主张附加报酬,化被动为主动。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Q1:建设单位能否以审计报告要求监理人退还监理费?
A:不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Q2:监理人如何证明自己无履约瑕疵?
A:保留完整的监理日志、工作报告、验收文件、工期延误签证等履约证据。
Q3: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监理期延长,监理人能否主张额外费用?
A: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关于延期履行导致费用增加的规定,可主张附加工作报酬。
Q4:两份监理合同是否必然独立?
A:不一定,需看合同内容、签订时间、工程范围是否明确区分。若存在重叠,需由主张方举证。
Q5:审计报告在诉讼中有什么作用?
A:仅作为证据之一,但不能直接推翻合同约定,法院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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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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