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2026-07-09

襄阳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实操指南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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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强制执行中,遇到公司账户没钱、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往往陷入“执行僵局”。此时,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打破僵局、实现债权的核心利器。本文从法律依据到具体操作步骤,手把手教你如何将股东“拉进”执行程序。

一、法律依据:哪些股东可以被追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20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股东,可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含认缴未到期,但已具备加速到期条件)
  • 抽逃出资(需有证据证明将出资款转出)
  •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原股东仍需承担责任)
  •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法人人格否认)

核心价值:跳过另案诉讼,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省时省力。

二、具体操作步骤

第一步:收集关键证据

  1.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实缴情况。
  2. 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证明股东抽逃出资(如验资后短期内转出)。
  3. 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未实缴即转让,需协议及工商变更记录。
  4.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证明:执行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第二步:提交书面申请

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内容包括: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股东)基本信息
  • 申请追加的事实和理由(引用法律条文)
  • 附上证据清单及复印件

注意:申请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否则法院不再受理。

第三步:法院审查与听证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15日内审查。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法院直接裁定追加;若事实争议较大,法院会组织听证,双方质证。

听证要点:股东若辩称“认缴期限未到”,可主张“公司已无财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参考《九民纪要》第6条)。

第四步:不服裁定的救济

  • 若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若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实操注意事项

  1. 认缴期限未届满怎么办? 需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加速到期。
  2. 一人公司追加更容易:只需证明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
  3. 追加范围有限:只能追加到认缴出资额抽逃出资额范围内,不能超额。

四、延展:其他可追加的被执行人

除了股东,以下情形也可申请追加: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追加普通合伙人
  • 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追加投资人
  • 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追加法人

建议:追加程序涉及专业法律判断,建议委托律师梳理证据、制定策略,避免因程序瑕疵被驳回。若需进一步讨论,可联系作者。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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