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期限起算争议的法律认定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案情回顾:一份沉默的对账单引发的货款纠纷
2023年,深圳市启明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公司”)与明光市耀驰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驰公司”)因一批电子元件的试用买卖产生纠纷。启明星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将案涉对账单发送给耀驰公司,耀驰公司未提出异议,仅表示“现在手头紧张”。2024年4月10日,启明星公司再次催款,并将货款折算为23645.5元。耀驰公司始终未明确表态,也未支付任何款项。启明星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及法律服务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双方已通过微信对账,被告未及时偿还欠款,应支付货款23645.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部分法律服务费(700元)。本案虽然涉及的是普通买卖合同,但其中隐含的一个核心争议点——“买受人收到通知后未作表示,是否构成默认同意?”——恰恰是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履行争议的典型缩影。
二、试用买卖的核心法律规则:买受人通知义务的“沉默等于同意”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这一条款确立了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的核心规则:
- 试用期内:买受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购买,无需承担任何义务。
- 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必须“作表示”——要么明确通知出卖人购买,要么明确通知拒绝。若沉默不语,法律将直接推定其“同意购买”,并产生与明示购买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
2. 痛点关键词:通知期限起算点、试用期届满、沉默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最常踩的“坑”往往集中在两点:
- 通知期限何时开始计算? 是货物交付之日?还是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起算日?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如何认定?
- 沉默是否等于同意? 很多买受人误以为“不回复=不买”,结果被法院认定为“默认购买”,进而承担付款义务。
三、本案启示:通知期限起算的争议焦点与认定标准
在本案中,虽然法院未直接援引试用买卖条款,但案件事实与试用买卖的“通知义务”逻辑高度一致。启明星公司发送对账单的行为,实质上类似于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是否购买”的确认通知。耀驰公司未提出异议,且表示“手头紧张”,这种“不否认+不付款”的状态,在法律上等同于“已认可债务存在”。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已对账,被告应付款。
那么,具体到试用买卖中,通知期限的起算点如何认定?以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点进行梳理:
(一)起算点的认定规则
- 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以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之日为起算点。例如,约定“试用期30天,自货物签收之日起计算”,则通知期限从第31天凌晨0时起算,买受人须在之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表示。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637条,试用期由双方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出卖人确定。若出卖人未确定,通常以货物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之日作为试用期起算点,试用期长短由法院根据交易习惯、标的物性质等综合认定(常见为30天、60天或90天)。
- 特殊情形:出卖人主动催告:若出卖人在试用期届满后向买受人发出催告(如本案中的对账单),则通知期限的起算点可认定为催告到达之日。买受人须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7-15天)作出明确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购买。
(二)实务痛点:买受人“沉默”的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最关心的细节是:谁来证明“买受人未作表示”?
- 出卖人:需要证明试用期已经届满,以及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未作出任何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例如,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邮件、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买受人从未回复“不买”。
- 买受人:若主张自己已拒绝购买,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届满后合理期限内已明确通知出卖人。一旦无法举证,法院将直接适用“沉默即同意”规则。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试用买卖”的三大雷区
1. 买受人:务必在试用期内主动“表态”
- 不要以为“不回复就是默认不买”:法律恰恰相反!试用期届满后,你哪怕在微信上说一句“我再考虑考虑”,都不算明确拒绝。正确做法是:试用期届满前,通过书面、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明确告知出卖人“本人决定不购买”。若确实想购买,也要明确告知“同意购买”,避免后续产生利息、违约金争议。
- 注意保留“拒绝购买”的证据:例如,拍摄退货视频、保留快递单号、截图聊天记录(显示已读状态)。若出卖人拒收退货,立即拍照留证并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 出卖人:主动设定试用期并保留催告记录
- 合同必须写明试用期:建议明确约定“试用期自货物送达之日起XX天”,并注明“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书面拒绝的,视为同意购买”。若买受人要求延长试用期,务必签署补充协议或微信确认。
- 试用期届满后及时催告:发送催告函、对账单或微信问询,并留存对方已读/未回复的截图。例如,本案中启明星公司发送对账单的行为,就是有力的催告证据。若对方回复“手头紧”,则说明其已认可债务存在,后续诉讼中无需再纠结“是否通知”。
3. 通用风险:注意“沉默”的例外情形
- 标的物已使用或损坏:如果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标的物(如拆封、安装、测试),且使用方式超出合理试验范围,法院可能认定其已通过“行为”默示承认购买。
- 出卖人未提供合理试用机会:例如,买受人因出卖人未提供技术培训、未交付使用说明书而无法试用,此时沉默不视为同意。这类情形需由买受人举证。
五、一句话问答(常见争议快速解答)
Q1:试用期届满后,我微信回复“再考虑考虑”,算不算拒绝购买? A:不算。法律要求的是“明确拒绝”,模糊表达或拖延行为均视为同意购买。
Q2:出卖人没有约定试用期,我怎么知道试用期是多长? A:根据《民法典》第637条,出卖人有权确定试用期。若出卖人未确定,法院通常按交易习惯或标的物性质(如电子产品30天、大型设备60天)认定。
Q3:我在试用期内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通知了出卖人,但对方不回复,我该怎么办? A:立即书面提出质量问题,并要求延长试用期或退货。若出卖人消极处理,你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保留证据后起诉,主张“试用期未届满”或“标的物不符合试用目的”。
Q4:买受人通知“不购买”后,出卖人拒绝取回货物,我是否还需要支付保管费? A:需要。买受人通知拒绝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标的物并通知出卖人取回。若因您未通知或保管不当导致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Q5:试用买卖中,出卖人能否要求买受人支付“试用费”? A: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出卖人不得要求试用费。但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造成标的物非正常损耗(如人为损坏),需赔偿实际损失。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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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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