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7-11
上海虚开专票善意取得税务稽查应对要点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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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中,企业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追缴税款时,善意取得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重要抗辩权。本文梳理认定标准与实操步骤,助您合法降低损失。
一、认定善意取得的三大要件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及现行司法实践,需同时满足:
- 真实交易:有书面合同、物流凭证、资金流水等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
- 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一致:开票方、收款方、发货方为同一主体;
- 无明知或应知情形: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核实对方税务登记、经营范围等)。
二、稽查应对四步实操
1. 证据收集与整理
- 合同类:采购合同、入库单、验收单;
- 资金类:银行转账记录、承兑汇票(备注交易编号);
- 物流类:运输单据、仓库台账、第三方物流回单;
- 审查痕迹:对方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发票查验记录截图等。
2. 书面说明与法律意见
- 撰写《关于XX发票情况的说明》,逐项列明“三流一致”证据,指出本企业不知情;
- 附上相关法律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第三条),要求税务机关暂缓税款追缴。
3. 要求税务机关核查开票方
-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请求稽查局向上游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协查;
- 若开票方已被定性虚开,要求提供其虚开证明及本企业不在“明知”名单的证据。
4. 申请暂缓或减免
-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时,进项税额转出后,不加收滞纳金(国税函〔2007〕1240号);
- 如税务机关已加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救济与风险提示
若稽查局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可:
- 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重点攻击“三流一致”证据或程序违法;
- 注意:2023年《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对善意取得仍保持原有保护精神,但需关注地方裁量差异。
税务合规是根本:建议定期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发票,保留交易痕迹。遭遇稽查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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