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认定/2026-07-12

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实务争议解析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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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俊律师,专注劳动、婚姻与离婚纠纷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把悬在违法用工者头上的利剑,但它的适用远非“欠薪即入罪”那么简单。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争议点。本文通过一起真实判例,深度剖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全部案发场景中,劳动关系认定引发的争议与痛点,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看清法律红线。


一、案件回顾:一个“分包链”上的欠薪迷局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承建亳州市元一时代广场北区1-4号楼木工工程(清包工)。王某甲与项目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随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师某丙和陈某(其中与师某丙有书面合同,与陈某仅有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王某甲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师某丙、陈某等30名工人工资240600元,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最终被抓获。

法院判决
王某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但法院特别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孙某某、周某甲、胡某、韩某、高某等班组工资,因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责令支付,不予认定


二、深度解析:本案中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争议焦点

1. 直接用工 vs 层层分包:谁是“真正的雇主”?

痛点关键词清包工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实际用工主体
本案中,王某甲是“清包工”承包人,他将部分工程再分包给师某丙、陈某,师某丙和陈某又各自招用工人。从表面看,工人是师某丙、陈某的“手下”,但王某甲直接与项目部签订合同,是工程款的最终获得者。
争议点:工人与王某甲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法院认定:王某甲与师某丙、陈某班组工人之间存在间接用工关系,但王某甲作为总承包人,对下游工人工资负有支付义务,且其逃匿行为直接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兑现,因此构成犯罪。
  • 而孙某某、周某甲等班组,因王某甲未直接参与其管理,且工人与王某甲之间缺乏直接用工证据,法院未予认定同一劳动关系,体现了劳动关系认定的严格性

2. “责令支付”程序:未经过行政程序,刑事追责就“断链”

痛点关键词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前置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明确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前置条件。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仅对师某丙、陈某班组工人工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而对孙某某等人未启动该程序。
争议点:行政程序是否必须覆盖所有被欠薪工人?

  • 法院明确:对于未经过责令支付程序的欠薪部分,刑事手段不能越俎代庖。这提示劳动者:自行投诉、申请劳动监察是启动刑事追责的“第一道门槛”。如果跳过行政责令环节,直接刑事报案,很可能被法院以程序瑕疵驳回。

3. 证据链断裂:口头约定、欠条混乱,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痛点关键词书面合同缺失欠条效力证人证言用工事实
本案中,王某甲与陈某仅有口头约定,无书面协议;与师某丙虽有合同,但工人工资记录混乱。证人证言成为主要证据,但部分班组(如胡某、韩某)无法提供王某甲直接签字的欠条或工资单。
争议点:在缺乏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怎样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 律师提示: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据。但若证据链松散,法院可能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导致欠薪部分无法纳入刑事追责范围。本案中,法院对孙某某等人工资不予认定,正是因为证据无法形成闭环。

三、以案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关系认定”全场景剖析

场景一: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分清“用工”与“工程款”纠纷

痛点:总包方常以“我与工人没有直接关系”为由推责。
法律认定:只要总包方实际控制工程款发放,或对分包方有管理控制权,工人与总包方之间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甲与项目部签订合同,且直接向师某丙、陈某支付部分款项,法院认定其负有支付义务。

场景二:劳动者与包工头之间——个人老板欠薪,能否追责?

痛点:包工头(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实际招用工人。
法律认定:即使包工头是自然人,只要其招用劳动者、管理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包工头逃匿,同样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王某甲作为个人,被直接定罪。

场景三:多个工地、多个班组——如何认定“同一劳动关系”?

痛点:劳动者在不同工地为同一老板干活,工资被混同计算。
法律认定:法院会审查劳动者是否受同一人管理、工资是否由同一人发放、工作安排是否连续。本案中,孙某某等人在多个工地为王某甲工作,但法院以“未责令支付”为由未予认定,反映出司法实践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审慎态度——必须逐班组、逐人确认。

场景四:行政责令与刑事追责的衔接——不能“遗漏”的责令程序

痛点:劳动者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未全覆盖所有欠薪,导致部分工人无法刑事维权。
法律认定:对于未经责令支付的欠薪,即使刑事立案,法院也可能不予认定。劳动者必须推动劳动监察部门全面出具责令文书,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陷入“劳动关系认定”的泥潭?

  1. 对劳动者

    • 第一时间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资标准、支付周期、用工主体。
    • 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
    • 遇到欠薪,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确保投诉内容覆盖所有被欠薪的班组和工人。
    •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未全面责令支付,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寻求律师帮助。
  2. 对用人单位(含包工头)

    • 避免“层层转包”导致责任不清,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 即使分包,也要确保分包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监督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 一旦发生欠薪争议,主动配合劳动监察部门,避免逃匿导致刑事风险。

五、一句话问答(“汪永俊律师”精选)

Q1:包工头欠薪跑路,工人能直接告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
A:不能直接告。必须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监察部门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包工头拒不支付且逃匿的,才能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程序前置是定罪关键

Q2:我和老板没签合同,但干了活,属于“劳动关系”吗?
A:属于。只要有工资支付记录、考勤、工作指令等证据,就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口头约定的工人同样被认定为劳动者。

Q3:老板在多个工地欠薪,我只在一个工地干过,能一起追索吗?
A:可以,但必须让劳动监察部门对所有欠薪工地一并发出责令文书。否则,法院可能只认定有责令程序的欠薪部分。

Q4:老板是个人,不是公司,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
A:能。该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只要个人老板拖欠劳动报酬,经责令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

Q5: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只责令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其他人怎么办?
A:其他工人需重新投诉,或通过民事诉讼追索。刑事追责仅覆盖经过行政责令程序的欠薪部分。


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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