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12

泉州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人过错抗辩认定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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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引言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建设单位常以监理人存在过错(如监理不到位、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等)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合同或拒付监理费。然而,司法实践中,此类抗辩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证据链是否完整、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件,深度剖析监理人过错抗辩事由的认定规则,并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回顾

2012年,被告六林村委会(委托人)与原告闽华*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对“金峰镇金港路拆迁安置房(六林村)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总计83.9万元,分23个月支付,最后一笔5万元于竣工验收后7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闽华公司即派员进场监理。2015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六林村委会仅支付30万元,剩余53.9万元以“监理费应由镇政府承担”为由拒付。闽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监理费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六林村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应依约支付剩余监理费53.9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关于费用应由镇政府承担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纠纷中的监理人过错抗辩事由

(一)建设单位常见的抗辩类型

  1.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派驻合格监理人员、未严格审查施工方案、未对关键工序旁站等。
  2. 监理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如未发现施工方偷工减料、未及时签发整改通知。
  3. 监理人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未经同意撤场或委托他人。
  4. 监理人未配合竣工验收:如拒绝出具监理报告。

(二)本案抗辩不成立的关键原因

本案中,六林村委会并未提出监理人过错抗辩,而是以“费用应由镇政府承担”为由。法院明确指出: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不得以第三方(镇政府)的付款义务作为其拒付监理费的抗辩。即使合同中约定由第三方付款,若无明确约定或第三方未履行,建设单位仍须先行承担付款责任,再向第三方追偿。

(三)若建设单位提出监理人过错抗辩,法院如何认定?

| 抗辩事由 | 法院审查要点 | 典型案例启示 | |---------|-------------|-------------| | 监理人未按合同要求派驻人员 | 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是否实际到岗;建设单位是否知情且未提出异议 | 若建设单位在监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工程已竣工验收,视为对监理服务的认可 | |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导致质量不合格 | 是否存在质量鉴定报告、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监理人失职;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 | 仅凭质量缺陷不足以证明监理人过错,需证明监理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特定监理义务 | | 监理人擅自离场或中止服务 |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建设单位是否因此遭受实际损失 | 若监理人中途撤场,建设单位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需提供证据 | | 监理人未配合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是否因监理人原因受阻;监理人是否已履行主要义务 | 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视为监理人已履行主要义务,建设单位不得以此拒付 |

(四)本案对监理人过错的隐含启示

虽然本案未涉及过错抗辩,但判决书中的关键事实值得注意:

  • 闽华*公司自2012年进场至2015年工程竣工验收,持续提供监理服务,期间六林村委会未提出任何质量或服务问题。
  •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林村委会亦未对监理报告、监理日志等提出异议。

这说明:监理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对抗建设单位过错抗辩的最有力武器。实践中,监理人应保留完整的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验收报告等证据,以证明自身已按约履行。

三、该类案件当事人关注的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 合同相对性:建设单位不能以“第三方未付款”为由拒付监理费,法院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
  • 竣工验收的法律意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视为监理人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抗辩(除非合同约定竣工验收为付款前提)。
  • 监理人过错举证责任:建设单位主张监理人存在过错,需承担举证责任,且需证明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仅凭质量缺陷或工期延误,不足以推翻监理人已履行义务的推定。
  • 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监理人仍可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法释〔1999〕8号),建设单位抗辩无依据。
  • 监理费支付条件:合同约定“最后5万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付清”,竣工验收后,该条件成就,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对账”“未审计”等理由拖延。
  • 合同解除的效力:若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证明监理人存在根本违约(如严重失职、擅自撤场等),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 监理日志与旁站记录:监理人应每日记录,作为证明履职的核心证据。若建设单位以“未旁站”为由抗辩,监理人可提供旁站记录、照片、视频等予以反驳。
  • 发包人指定分包:若监理人未对指定分包工程进行有效监理,建设单位可能以此主张监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

四、律师建议

康志祥律师提醒: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监理范围、人员配置、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条款。监理人应全程保留书面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建设单位若发现监理人存在过错,应当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保留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可能视为对监理服务的认可。

对于监理人:若建设单位以“费用应由第三方承担”或“监理人存在过错”为由拒付监理费,应果断起诉,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建设单位转移资产。

对于建设单位:若确需以监理人过错为由抗辩,应收集以下证据:

  • 监理人员未到岗的考勤记录、现场照片;
  •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的书面通知、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缺失或造假;
  •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证明监理人过错与质量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
  • 发包人因监理人过错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清单。

五、一句话问答

Q1:建设单位能否以“监理费应由镇政府承担”为由拒付监理费?
A:不能。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建设单位作为合同主体,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其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应另案处理。

Q2: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还能主张监理人存在过错吗?
A:可以,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监理人存在失职行为,且该行为与工程质量问题有直接因果关系;仅凭竣工验收合格,不能完全免除监理人的责任,但举证难度极大。

Q3:监理人未保留监理日志,能否证明自己已履行监理义务?
A:不能。监理日志是证明监理人履职的核心证据,缺失可能导致败诉。建议监理人每日记录、按月归档,并请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Q4: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A:需证明监理人存在根本违约,如严重失职、擅自撤场、未履行主要监理义务等,且需提前书面通知,否则可能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Q5:监理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建设单位逾期付款,监理人能否主张利息?
A:可以。法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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