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人继续履约抗辩可行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引言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建设单位以“未签订书面合同”“单方解除合同”或“未明确委托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的情形屡见不鲜。当监理单位已经实际完成了监理工作(如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却以“合同未成立或已解除”为由主张不支付报酬时,监理单位能否以“继续履行”作为抗辩?本文结合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1744号案,深度剖析这一实务痛点,为监理单位维权提供思路。
一、案情回顾:口头委托下的监理费追索
基本事实:
- 原告:福建闽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华公司)
-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镇政府)、长乐市金镇公益事业促进会(以下简称金公益事业促进会)
- 背景:金镇文化中心及附属楼二次装修项目,金镇政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决定委托闽华*公司提供监理服务,但未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 进展:闽华公司按约派员驻场监理,项目于2015年6月竣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金镇政府与公益事业促进会以“未正式委托”“资金缺口”等为由,拖延支付监理费15万元。
- 诉讼:闽华*公司诉请支付监理费及利息,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监理费15万元。
核心争议: 建设单位否认明确的书面合同,但监理工作实际已完成,法院是否支持监理单位继续履行(即获得报酬)?本案中,法院认定“金*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构成有效委托,且监理单位已提供实质服务,应视为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签合同”“单方解除”为由免除付款责任。
二、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监理单位能否主张继续履行?
(一)监理合同的性质与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范畴,但兼具技术服务的特殊性质。根据《民法典》第933条(原《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意味着,在理论上,建设单位确实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但实务中的关键难点在于:
- 解除时间节点: 若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尚未开始或仅部分提供监理服务时单方解除,监理单位可要求赔偿未履行部分的损失(如人工、设备空转费),但一般不能强制要求继续履行。
- 若监理单位已经完成主要监理义务(如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则解除已无实际意义,建设单位不得以“解除”为由拒绝支付已完成的服务报酬。
(二)“继续履行”抗辩的可行性条件
在监理单位抗辩继续履行的纠纷中,法院通常审查以下三个核心要件:
| 要件 | 实务要点 | 本案参考 | |------|----------|----------| | 合同成立的事实 | 不以书面合同为唯一标准。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微信记录、实际派驻人员等均可证明委托关系。 | “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被法院采纳为委托依据,证明双方达成合意。 | | 监理服务的实际履行 | 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检验批签认、会议签到、竣工验收资料等均是关键证据。 | 闽华公司证明已派员驻场,项目已通过验收投入使用。 | | 建设单位的接受行为 | 建设单位接受监理成果(如签字确认、使用工程),视为对合同履行的默认。 | 金镇政府确认项目实际交付使用,构成对监理工作的接受。 |
结论: 当监理单位已按约完成监理工作,且建设单位已接受工程成果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监理报酬。此时,建设单位所谓的“单方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监理单位无需接受解除,可以直接主张价款(法律上属于“继续履行”的表现形式)。
(三)合同未签订或解除后的报酬计算
监理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已实际提供服务的,报酬标准可参照以下顺序:
- 双方事后确认的金额(如会议纪要、结算单);
- 备案的监理合同或招投标文件;
- 当地行业指导价(如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打折计算;
- 司法鉴定机构评估。 本案中,法院按发改价格文件4.4折认定了15万元,体现了尊重实际履行和公平原则。
三、本案对监理单位的启示:如何有效防范建设单位的“单方解除”风险?
(一)签约阶段:固化委托意愿
- 即使政府项目采用“纪要”“批示”启动,也应尽快补签书面合同,明确监理费、支付节点、违约责任。
- 保留所有反映委托意图的文件(会议纪要、签字函件、电子邮件),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二)履行阶段:做好履约痕迹管理
- 每日记录监理日志,标注时间、人员、工作内容,并请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确认。
- 所有检验批、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进场报验等文件,均需建设单位或施工方签收。
- 针对支付节点,定期发出请款函、催款函,并保留送达凭证(快递单、微信截图)。
(三)纠纷发生后:优先选择“继续履行”抗辩
- 若监理工作已完成或接近完成,不建议同意解除合同,而应坚决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支付报酬)。
- 即使建设单位已书面通知解除,只要监理单位尚未收到解除函,或解除严重影响已完成工作价值,可援引《民法典》第580条关于“继续履行”的例外规定,主张合理成本可弥补,但需证明继续履行对委托人仍有必要。
(四)诉讼策略:以“事实履约”对抗“程序缺陷”
- 重点举证:工程已验收投入使用的事实,这是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利益”最强有力的证据。
- 主张:建设单位已经通过“接受工程”的方式,默示确认了监理合同的持续和有效性,其单方解除应由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案判决的指导意义
长乐区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三个重要规则:
- “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可构成有效委托: 政府项目的决策文件,即使未经正式招投标,只要内容明确(委托监理、指定范围),且实际履行,可认定为合同成立。
- 实际使用工程视为接受监理成果: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长期使用,不得以“未签合同”“忘记委托”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
- 共同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名义业主与实际使用人(实际业主)需共同承担付款义务,避免建设单位内部推诿导致监理单位“空判”。
五、一句话问答(实务参考)
问:建设单位口头委托后,又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怎么办?
答:收集会议纪要、函件、监理日志等证据证明委托事实,直接诉请继续履行(支付监理费),法院会依据实际履约事实认定合同成立。
问:我公司已收到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函,但已完成监理总工作量的80%,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答:可以。已完成部分属于“不可分割的成果”,建设单位不得以解除为由拒付。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中的报酬义务,或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问:监理合同未约定报酬标准,按什么算钱?
答:可参照国家行业指导价(如发改价格[2007]670号)、当地同类项目市场价,或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通常按指导价打折,结合实际工作量确定。
问:政府项目业主推说“财政没钱”,能否起诉镇政府?
答:能。镇政府作为独立法人,即使资金来自财政拨款,也需承担合同责任。判决生效后可申请执行财政拨款。
问:监理项目未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更换了监理单位,原监理单位能否起诉?
答:可以。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后,原监理单位有权就已完成工作主张报酬(继续履行或损失赔偿),但需证明已完成的工作量(如监理日志、已签批的验收记录)。
结语
本案是监理单位在“无书面合同”及“建设单位推卸责任”背景下成功维权的典型。对于监理单位而言,最核心的抗辩武器是:“我已经提供了服务,且工程已经用上了。” 只要证明这一点,无论建设单位如何翻案、如何解除,都无法动摇法院对“履行利益”的保护。建议监理单位在项目承接之初就做好证据管理,遇到恶性拒付时,果断以“继续履行”条款起诉。
如您正面临类似的监理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康志祥律师。康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联系方式: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具体电话、地址可进一步沟通)。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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