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2026-07-13

北海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争议与工程款优先权解析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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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阴阳合同(即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对外公开,一份私下执行)引发的争议层出不穷。其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导致阴阳合同无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解析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容易忽视的“雷区”,并提供实务建议。

一、案情回顾:一份“认购协议”引发的执行异议

案号:(2018)桂05执异94号
当事人

  • 案外人:吴*晨(购房者)
  •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
  • 被执行人:北海市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建公司”)

基本事实
2015年6月,吴晨与闽建公司签订《“富贵家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认购一套房屋,总价271,938元,仅支付定金5万元。后因闽建公司拖欠建工公司工程款5500万元,法院查封了该楼盘。吴晨以“签订协议在先”为由,要求中止执行。但法院查明:吴*晨未支付50%以上房款,未实际占有房屋,且该房屋尚未竣工交付。最终,法院认定其不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驳回其异议请求。

二、法律分析:为何“认购协议”无法对抗“工程款优先权”?

1. “阴阳合同”的典型表现:以“认购”之名行“转移资产”之实

本案中,吴*晨与闽建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仅支付5万元定金,明显低于市场价(单价3050元/㎡,远低于同期北海房价)。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认购协议”常被用来掩盖非法转移资产的目的——开发商通过低价销售给关联方或特定人群,规避工程款、银行抵押等债权。以合法形式(签订认购协议)掩盖非法目的(逃避债务),正是《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vs 购房者期待权:谁更优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购房者(已支付50%以上房款且用于居住)的权利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本案中,吴*晨仅支付5万元定金,未达到50%门槛,且未实际占有房屋,因此其权利无法对抗建工公司的工程款优先权。

3. 法院为何驳回异议?——两个“硬性门槛”未达标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明确了两条路径:

  • 路径一(无过错买受人):需满足“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查封前合法占有+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
  • 路径二(消费者购房人):需满足“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用于居住且名下无房+已支付50%以上房款”。

吴*晨两项均不符合,尤其“未支付50%以上房款”和“未实际占有”是致命伤。

三、当事人痛点与关键细节:这些“坑”千万别踩

1. 购房者:仅付定金=“一纸空文”

  • 痛点:很多购房者误以为“签了合同、付了定金”就能锁定房屋,但若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工程款债权人申请查封,仅付定金的购房者很难获得优先保护。
  • 关键细节:①付款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且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留存证据;②实际占有:即使未交房,也要通过“钥匙交付、装修入住”等方式证明占有;③用途:必须是“居住”且“名下无房”,投资性购房不享受优先权。

2. 施工方:工程款优先权≠“万能钥匙”

  • 痛点:施工方虽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若开发商通过“阴阳合同”将房产低价转让给“假购房者”,施工方可能面临执行困难。
  • 关键细节:①及时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有6个月除斥期间(从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②对抗虚假销售:如果发现开发商与购房者存在恶意串通(如明显低价、未实际付款),可申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3. 开发商:用“认购协议”逃债=“火中取栗”

  • 痛点:部分开发商为规避债务,与关联方签订虚假认购协议,甚至伪造付款凭证。一旦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风险。
  • 关键细节:①价格异常:若认购价低于市场价70%,法院可能启动“刺破面纱”审查;②资金流向:若定金未在开发商账户沉淀,而是迅速转出,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交易”。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阴阳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1. 对购房者:

  • 绝不轻信“认购协议”:签约前务必核实开发商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查询该房产是否已被查封或抵押。
  • 付款做到“三有”:有合同、有转账记录、有发票(或收据),且金额尽量超过50%。
  • 尽快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能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或“以房抵债”。

2. 对施工方:

  • 主动出击: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及时起诉或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开发商名下资产。
  • 审计审查:如果发现开发商以极低价格出售房产,可申请法院调取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若存在明显异常,可主张合同无效。
  • 关注“名为买卖、实为抵债”:若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施工方可主张该协议损害其优先权。

3. 对开发商:

  • 合规经营:即便资金紧张,也不应通过“阴阳合同”转移资产。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可能面临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甚至刑事责任。
  • 主动协商:若确实无力支付工程款,可与施工方协商“以房抵债”,但需依法办理过户,并确保价格公允。

五、一句话问答(Q&A)

Q1:什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A:指当事人通过签订看似合法的合同(如认购协议、租赁合同),实则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损害他人利益,此类合同无效。

Q2:购房者只付了定金,能否对抗法院查封?
A:不能。除非已支付50%以上房款且实际占有房屋,否则无法排除工程款优先权的执行。

Q3:施工方如何防止开发商通过“阴阳合同”转移资产?
A: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开发商所有销售合同,若发现价格异常或付款虚假,可主张合同无效。

Q4:开发商以“认购协议”卖房,购房者能否取得所有权?
A:不能。认购协议只是预约合同,不等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若未办理备案,无法对抗第三人。

Q5:发现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
A:已网签备案的购房者优先;未网签的,需看谁先支付全款、谁先实际占有。建议第一时间起诉并申请查封。


本文作者:姜清东律师
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累计办理案件800+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3亿元,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联系方式: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理念: 以专业穿透合同迷雾,用法律守护工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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