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7-14

日照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性认定要点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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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不做其他类型的案件,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履行不畅、合作目的落空是常见困境。很多当事人面临“合同僵局”时,不知如何正确行使解除权,甚至误以为只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会主动“帮”你解除合同。今天,我们通过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性要点,帮助您避开维权路上的“暗坑”。

一、案件回顾:合作未开始,投资款能否要回?

2015年8月,联贸公司与吕海诚、百浩公司签订《铁矿石加工合作协议书》,约定联贸公司出资50万元占30%股份,吕海诚、百浩公司以设备和技术占70%股份。联贸公司支付了首期25万元后,双方的项目却一直未启动,既未进货、销售,也未结算、分红。三年后,联贸公司以“合作项目未开始无法继续合作”为由,起诉要求吕海诚、百浩公司返还投资款2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正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问题。吕海诚上诉称:联贸公司并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解除合同。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并未判决解除合同,程序正当,判决正确。这一认定,揭示了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关键细节。

二、深度解析:合同解除权,如何“合法”行使?

1. 解除权是“形成权”,你必须主动行使

合同解除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既有的合同关系消灭。这意味着:法院不会主动替你解除合同,你必须自己“说”出来。无论是通过诉讼方式,还是通过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形成权、意思表示、通知解除、诉讼解除、合同僵局、主动行使

实务提示:很多当事人起诉时只写“请求返还投资款”,未写“请求解除合同”,容易被对方抓住程序漏洞。本案中,联贸公司虽未明确说“解除合同”,但其诉讼请求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且理由明确为“合作无法继续”,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定合作目的无法实现,支持返还投资款,实质上是对合同解除的确认。建议:起诉时务必明确“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财产”两项诉求,避免程序风险。

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法定解除的“王牌”

《合同法》第94条(现《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三年多,从未开展实质合作,吕海诚、百浩公司也未投入有效设备或技术,合作目的完全落空,联贸公司有权主张解除。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合同目的、根本违约、合作落空、投资款返还、预期利益损失

实务提示: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是解除权的核心。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时间长短、违约程度、后续合作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吕海诚声称已“投资设备”,但仅提供公证照片,无法证明设备价值与技术投入,法院不予采纳。提示:主张解除时,要重点举证“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长期不履行、丧失履行能力、改变合作对象等。

3. 未提出解除请求,法院能否“主动判决”?

吕海诚的上诉理由之一,正是针对“法院是否可依职权解除合同”。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主动替当事人解除合同。但本案的巧妙之处在于:一审法院并未在判决主文中写出“解除合同”,而是直接判决“返还投资款”。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判决解除,程序合法。这意味着:法院可以通过判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方式,隐含地承认合同关系已经消灭,而不必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解除。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不告不理、依职权裁判、程序违法、形成之诉、确认之诉

实务提示:近年来,司法实践逐渐允许“默示解除”或“事实解除”。当事人在诉讼中虽未明确请求解除,但主张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基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通过诉讼行为行使了解除权。但为保险起见,建议在起诉状中直接加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避免被对方抓住程序瑕疵。

4. 合同主体是谁?签字、盖章都重要

本案中,吕海诚辩称自己只是“代表公司签字”,合同主体应为百浩公司。但法院查明:合同抬头和落款处,吕海诚均以个人名义签字并捺印,且投资款直接汇入其个人账户。因此,法院认定吕海诚为合同当事人,应与百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公司代表、个人签字、共同被告、责任主体

实务提示: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合同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公司。如果对方以个人名义签字,但想以公司名义签约,应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本合同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个人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其个人财产将面临风险。

三、律师建议:如何避免“合同解除权”的坑?

  1. 及时行使解除权:发现对方违约、合作目的无法实现时,应立即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建议使用EMS或公证送达),并保留送达凭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2. 起诉状要“准确表述”:诉讼请求中应包含“请求解除合同”和“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两项,避免法院认为“未主张解除”而驳回。
  3. 收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证据:如对方逾期履行、拒绝履行、项目停滞、设备无效等,证据越充分,法院支持解除的可能性越大。
  4. 注意合同主体:若对方是个人,应核实其身份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个人责任;若为公司与个人共同签字,应要求公司盖章,避免个人“甩锅”。

四、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查)

  • 问:合同解除权必须写进起诉状吗?
    答:强烈建议写入。虽然法院可能认可“默示解除”,但明确请求解除合同能避免程序争议,提高胜诉率。

  • 问:法院能主动判决解除合同吗?
    答:不能。法院坚持“不告不理”,当事人必须主动提出解除请求,否则法院不能依职权解除。

  • 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何认定?
    答:需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时间、违约程度、后续合作可能性等综合判断。长期不履行、改变合作对象、丧失履约能力等,均可认定为“目的无法实现”。

  • 问:个人在合同上签字,公司也盖章,谁承担责任?
    答:若个人同时签字,且其行为表明其愿意共同承担责任,法院可能认定个人与公司为共同当事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责任主体”。

  • 问:合同解除后,投资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投资款属于“恢复原状”的范畴。


王名成律师提示:合同解除权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但行使不当可能导致“有理变无理”。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瑕疵而错失胜诉机会。

王名成,执业17年,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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