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7-14

上海税务稽查中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对实操指南1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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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中,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被查时,若应对不当,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本文提供一套实操方法,帮你降低风险、合法维权。


一、先搞清:什么是“善意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
  •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市)专用发票
  • 发票内容与真实交易一致(品名、数量、金额);
  • 企业不知情发票为虚开(无证据证明知悉)。

核心价值: 若能证明“善意取得”,通常只需补税(进项转出),不加收滞纳金,更不会按偷税处罚。


二、实操五步:如何证明“善意取得”?

第一步:全面收集证据链(最关键)

税务稽查时,你需要拿出以下材料(缺一不可):

  • 合同:与销售方签订的真实采购合同,要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 付款凭证:银行对公账户转账记录(避免现金或私账),付款时间与发票日期对应。
  • 物流单据:运输发票、入库单、物流公司送货回执(证明货物流真实)。
  • 发票信息: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开票日期、金额等,与合同、付款一致。
  • 沟通记录:与销售方业务员的微信、邮件、通话记录(证明正常交易过程)。

第二步:撰写《善意取得情况说明》

向稽查局提交的说明应包括:

  1. 企业基本情况及交易背景;
  2. 取得发票的真实交易过程(时间、地点、货物/服务内容);
  3. 对发票虚开行为不知情的客观理由;
  4. 附上证据清单,并承诺材料真实。

第三步:主动配合稽查核实

  • 在稽查人员约谈前,准备好企业账簿、凭证原件
  • 对稽查人员提出的疑问(如:为什么付款是给第三方?)要如实解释
  • 若无法提供完整证据,可申请延期举证(一般7-15天)。

第四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

  • 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7日内提交书面申辩;
  • 强调: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比如核查了销售方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
  • 若稽查认定“非善意”,可申请听证(罚款1万元以上必须告知听证权)。

第五步: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 若证据足以证明善意取得,争取只做进项税转出,不补缴滞纳金(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
  •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完全证明,争取从最低标准处理:补税+按日加收0.05%滞纳金(但免于罚款)。

三、常见风险提示

  • “三流不一致”是大忌: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服务流必须对应。若存在资金回流或无物流单据,极易被认定为非善意。
  • 不要伪造证据:一旦被发现造假,将直接转为“恶意取得”,面临罚款(50%-5倍),甚至刑事责任。
  • 尽快主动补税:即使无法证明善意,主动补税并配合稽查,仍有机会减免罚款(《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可从轻)。

四、延伸建议

  • 企业应建立发票审核内控制度:采购前核查供应商资质,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签订合同避免“先付款后补票”。
  • 若税务机关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非善意,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专业律师可协助重构证据链。
  • 对于金额较大(如超过50万元)的案件,建议委托税务律师介入,避免程序失误。

遇到具体问题?欢迎咨询专业税务律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计应对方案。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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