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14

淮北代建项目债权转让与挂靠工程款追索的实务要点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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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代建项目常因涉及开发商、施工方、实际施工人、被安置户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权利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尤其是当工程款被转让给第三方时,债权人如何有效维权?债务人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挂靠关系下债权归属如何认定?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深入剖析代建项目中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实务要点。

案情回顾:一个绕不开的“三角债”

2014年,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沈湖村因塌陷需要安置搬迁。黄某作为搬迁户,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代建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代建安置房屋。实际上,该工程由韩某挂靠某某公司进行施工。房屋于2016年交付使用,黄某一家入住多年。

2023年,吴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某某公司对黄某的145401元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吴某。吴某通过上门张贴通知的方式告知黄某,但黄某称不知情。随后,吴某起诉黄某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以某某公司对黄某无有效债权、债权转让无效、工程款数额不确定为由,驳回吴某诉请。吴某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某支付吴某工程款145401元及利息。

核心法律问题解析:代建项目中第三人权利保护的五大痛点

一、挂靠关系下,谁才是真正的债权人?

痛点关键词:挂靠、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债权主体认定

本案中,韩某挂靠某某公司施工,黄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代建协议。一审法院错误认为“韩某挂靠施工,故某某公司对黄某无有效债权”,而实际施工人韩某反而对黄某有债权。但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错误,明确指出:与黄某签订代建协议的是某某公司,韩某是挂靠人,某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有权向黄某主张工程款,而韩某无权直接向黄某主张。这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黄某)的合同相对方是某某公司,而非实际施工人。除非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该路径需以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为前提,且受限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而非挂靠。

实务提示: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是名义上的承包人,对外承担合同责任,也享有合同债权。实际施工人(挂靠人)通常只能向被挂靠单位主张工程款,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因此,债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为被挂靠单位,而非实际施工人,否则可能导致债权转让无效。

二、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确保通知到达债务人?

痛点关键词: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义务、送达方式、诉讼通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吴某以“上门张贴告知书”的方式通知黄某,但黄某否认收到。一审法院因此否定债权转让效力。二审法院则认为,吴某提起本案诉讼后,黄某对债权转让事实已明确知晓,应当直接向吴某履行债务。这一裁判思路与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一致:诉讼文书送达本身可视为债权转让通知,且通知形式不限于书面,口头、登报、诉讼等均可,但需证明债务人确实知晓

实务提示:为避免争议,建议债权人采用书面邮寄(挂号信、EMS)、公证送达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通知债务人;若债务人失联,可考虑在报纸上公告。诉讼中,若债务人否认收到通知,法院往往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作为认定通知生效的时间点。因此,即便前期通知有瑕疵,起诉后补正仍可救济。

三、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村委会证明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痛点关键词:代建协议、结算依据、村委会证明、账目清单、举证责任

本案中,吴某提供了代建协议复印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账目清单》,证明黄某欠款145401元。黄某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证。一审法院以“村委会非合同相对方”否定其证明力,二审法院则调取并采信了村委会的账目清单,结合黄某父亲签字确认的事实,认定欠款数额。这一认定体现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村委会作为安置工程管理主体、且被告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村委会出具的结算依据具有较强证明力,除非被告能提供充分反证。

实务提示:代建项目中,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统计表、结算单等,虽非合同,但往往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法院通常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若发包人(被安置户)已签字确认,则视为对欠款数额的认可。建议权利人及时收集并保管好村委会出具的原始凭证、代建协议原件、付款凭证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四、工程质量抗辩:发包人能否以质量问题拒付?

痛点关键词:擅自使用、质量异议、验收合格、防御性抗辩

本案中,黄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抗辩,但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主张质量问题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仍可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另行主张。

实务提示:对于发包人(被安置户)而言,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接收房屋前提出异议,或保留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施工方原因所致。若已入住多年,则难以对抗工程款支付义务,但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对于工程款债权人而言,要注意收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证据,以切断发包人的质量抗辩。

五、债权转让的“善意”与“恶意”:如何防范虚假债权?

痛点关键词:债权真实性、转让合意、声明、笔迹鉴定

本案中,黄某提交了《关于沈湖新村安置房欠款事宜的声明》,声称韩某和某某公司否认债权转让。但韩某出庭作证否认该声明系其本人签署,二审法院据此不予采信。这一情节提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需确保出让人对债务人享有真实、有效的债权。若出让人无债权,则转让行为无效,受让人无法取得债权。但若出让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存在利益一致关系,且实际施工人事后追认,则可能弥补瑕疵。

实务提示:在受让债权前,建议受让人核查以下内容:①债权凭证(合同、结算单、欠条等);②出让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转包等);③债务人对债权是否存有异议;④法律上是否存在债权转让限制(如专属债权)。必要时可要求出让人提供担保,或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本案对第三人的维权启示:以案说法,避坑指南

  1. 明确债权主体:在挂靠项目中,被挂靠单位是名义债权人,受让人应与被挂靠单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确保实际施工人同意(避免后续纠纷)。
  2. 规范通知方式:优先选择EMS邮寄(保留回执)、公证送达,若无法送达,可诉请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或在诉讼中由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视为通知。
  3. 固定结算证据:代建协议、村委会证明、账目清单、付款记录等,均应收集原件或清晰的复印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4. 警惕质量抗辩:若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债权人可主张适用“擅自使用丧失质量抗辩权”规则,要求法院驳回。
  5. 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建议在起诉时申请查封、冻结其财产或账户,增加胜诉后执行到位率。

一句话问答(常见问题速查)

  • 问: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答:不能,挂靠人只能向被挂靠单位主张,但符合特定条件的(如发包人明知挂靠)可例外。

  • 问:债权转让后,如何确保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答:必须通知债务人,建议采用EMS邮寄、公证送达或诉讼送达,保留送达凭证。

  • 问:发包人已入住房屋多年,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吗?
    答:一般不能,但可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严重质量问题另行起诉。

  • 问:代建协议是复印件,法院会采信吗?
    答:若有其他证据(如村委会证明、付款记录)相互印证,法院可综合认定。

  • 问:实际施工人否认债权转让,受让人怎么办?
    答:需核实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必要时申请笔迹鉴定,并争取实际施工人追认。


王峰律师提醒:代建项目中的债权转让看似简单,实则涉及挂靠、实际施工人、工程质量、通知义务等多重法律问题,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败诉。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做好证据保全与风险隔离。如有类似纠纷,欢迎来所面谈。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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