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中履职瑕疵举证责任分配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案情回顾:监理费之争背后的举证难题
2016年4月,福建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公司”)与福建中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璟公司为光泽县某厂房及配套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服务期限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每月监理费28,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璟公司实际提供监理服务至2017年8月工程验收交付,主张监理费共计448,000元。但中公司以“璟公司未实际履行监理义务,已另行委托其他监理公司”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双方协商未果,璟*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璟公司是否履行了监理合同?中公司以监理履职瑕疵为由拒付监理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二、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监理服务10个月,支持部分监理费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璟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监理服务的完整期限,但中公司自认璟公司提供了10个月的监理服务。据此,法院认定璟公司实际履行监理服务10个月,中公司应按每月28,000元支付监理费28万元。对于中公司提出的“璟公司未履行监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中公司若主张监理履职瑕疵,应另行起诉或提出反诉,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少付或不付监理费的理由**。
最终判决: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璟公司监理费28万元,驳回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法律分析:监理履职瑕疵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若建设单位(即业主)主张监理单位存在履职瑕疵(如未实际到场、监理报告造假、未履行关键工序旁站等),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中公司声称璟公司“只在工程施工开始时有派人到工地监理,后都没有对工程实施监理”,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现场照片、监理日志、第三方证明等)证明其主张。相反,璟公司提交了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现场照片、施工周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证据,初步证明了其履行了监理服务。因此,法院对中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二)建设单位抗辩的边界:不能以“违约”代替“反诉”
本案判决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建设单位不能简单以“监理履职瑕疵”为由直接拒付监理费。如果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存在违约行为(如未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虚假监理报告等),导致其遭受损失(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应当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而不能在监理费支付纠纷中直接以“违约”作为拒付理由。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中公司应需要另行起诉或提出反诉,确定璟公司因违约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不能作为少付或不付监理费的理由。”
(三)监理单位的举证义务:证明“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可
监理单位作为原告主张监理费,其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双方存在监理合同关系”以及“按约定提供了监理服务”。本案中,璟公司提供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工作周报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进行了监理工作。即便中公司主张监理服务存在瑕疵,璟*公司也无需主动证明“完全无瑕疵”——只要证明其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即可获得相应报酬。至于履职瑕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属于建设单位反诉或另案审查的范畴。
四、实务痛点与建议:建设单位如何有效主张监理履职瑕疵?
(一)建设单位常见的三大痛点
- 举证困难:监理工作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建设单位往往难以收集到监理单位“未履职”的客观证据。例如,监理人员未到岗、未旁站关键工序、未及时签发整改通知等,若无现场记录或第三方证明,很难在诉讼中证明。
- 抗辩被驳回:许多建设单位误以为只要主张监理存在瑕疵,法院就会直接驳回监理费请求。但本案判决明确,该抗辩不能成立,除非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 费用损失难追回:即便建设单位在另案中胜诉,认定监理单位存在违约,也需要单独计算损失(如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工期延误罚款等),且需证明损失与监理履职瑕疵有直接因果关系,实务中难度较大。
(二)给建设单位的法律建议
- 合同条款要明确:在监理合同中详细约定监理人员的到场频率、关键工序的旁站要求、监理报告的提交时间与标准等,并约定违约责任(如扣减监理费、赔偿损失等)。
- 证据留存要日常:对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日常记录,如考勤表、现场照片、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一旦发现监理人员未到岗,应立即书面通知并要求整改,保留送达凭证。
- 及时提出反诉:若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在监理费纠纷中及时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将“履职瑕疵”作为独立诉讼请求,而非仅作为抗辩理由。
(三)给监理单位的法律建议
- 规范履职留痕: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做好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并确保记录完整、连续、真实。
- 及时发函催款:建设单位拖欠监理费时,应及时书面催告,留存催款证据,避免因“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风险。
- 固定履约证据:对于关键节点(如工程验收、设计变更、重大施工问题处理),应保存照片、视频、签收记录等,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
五、相关问答(一句话形式)
Q1:建设单位主张监理单位履职瑕疵,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A:是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建设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监理单位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Q2:建设单位能否仅以“监理履职瑕疵”为由拒付监理费?
A:不能,除非建设单位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并获得法院支持,否则直接拒付监理费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Q3:监理单位需要证明“完全无瑕疵”才能获得监理费吗?
A:不需要,监理单位只需证明其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如提供监理规划、现场记录等),即可主张相应报酬。
Q4:建设单位发现监理单位未到岗,应如何取证?
A:应保留考勤记录、现场照片、往来函件、证人证言等,并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要求整改,同时抄送业主代表或监理协会。
Q5:本案中法院为何支持了10个月的监理费,而不是16个月?
A:因为璟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监理服务的完整期限(16个月),而中公司自认了10个月,法院据此认定服务期限为10个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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