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7-15

襄阳强制执行中追加未出资股东实操指南

李波

李波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972259116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在强制执行中,很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股东往往未完成实缴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可直接执行其个人财产,是破解“执行难”的核心手段。本文为你拆解实操步骤,助你快速启动追加程序。


一、第一步:收集关键证据

要成功追加股东,必须证明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你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工商档案信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公司的章程、股东出资信息、实缴情况截图。
  • 出资期限证明:找出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期限(如认缴制下“2025年12月31日前”)。
  • 公司无财产证据: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证明公司无财产可执行)。
  • 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通过工商查询获取)。

注意: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则需通过破产程序追究股东责任,而非执行追加。


二、第二步:撰写书面申请

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需包含以下内容:

  •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股东XXX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事实与理由:简述判决情况、执行终本事实,引用《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附上证据清单。
  • 法律依据:明确引用条款——
    《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格式要求:打印纸质版,申请人为个人的需签字捺印,为单位的盖章。


三、第三步: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查

  • 提交对象:原执行法院(即作出终本裁定的法院)的执行局,通常向执行法官或立案窗口递交。
  • 审查程序: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听证(双方可质证)。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
  • 裁定结果
    • 支持追加:裁定送达后,股东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15日内);若逾期未起诉,则直接执行股东财产。
    • 驳回申请:你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另案起诉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实操要点:若法院迟迟不作出裁定,可向执行法官或院长催促,也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投诉。


四、第四步:后续执行与应对

  • 成功追加后:执行法院向股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冻结其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股东仍不履行的,可申请司法拘留、限高、纳入失信名单。
  • 股东抗辩情形:股东常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抗辩。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无财产,且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可以加速股东出资到期。你需向法院说明公司已符合破产条件。
  • 若股东已转让股权:可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证明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结尾延展

追加股东只是执行攻坚的一环。实践中,还可尝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有多位债权人时)、申请执行转破产(倒逼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或调查股东关联交易(追回转移财产)。

如果你正面临执行难,建议立即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错过时效或程序错误导致权利受损。 执行程序复杂,个案细节不同,具体操作请以法院指导为准。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