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5

泉州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默示行为效力认定的实务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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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引言:试用买卖中的“沉默”是否等于“同意”?

在商业交易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促进交易方式: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根据试用情况决定是否购买。然而,当试用期约定不明、买受人长期占用却不表态时,双方极易陷入“是否同意购买”“是否应返还设备”“是否需支付使用费”等争议。买受人的沉默或不作为,能否被认定为默示同意购买?出卖人单方要求返还,是否意味着试用期结束? 本文将通过一则真实判例,深入解析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的履行规则,以及默示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

二、案情简介:一台粉碎机的“试用风波”

原告某(天津)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下称“北京公司”)于2023年4月签订《数控正负压成型销售合同》,约定天津公司向北京公司提供一台价值71万元的吸塑机。同年4月27日,天津公司将吸塑机及一台粉碎机(价值75000元)一并交付,其中粉碎机在送货单上备注为“未签合同”

此后,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多次通过微信与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沟通,王某在微信中提及“粉碎机我这边有人要买,我安排车拉回来”,吴某则回复“粉碎机如果你们要用,就付款买了吧,放你们那试了那么久,你不买我得卖给别人”。然而,北京公司始终未明确表示是否购买,也未返还设备。天津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粉碎机、支付折旧费2万元及占用损失。

三、争议焦点:四个核心问题

  1. 双方是否存在试用买卖关系? 北京公司主张粉碎机是吸塑机配套设备,应属买卖合同范畴;天津公司则认为粉碎机单独交付试用,未签订合同。
  2. 试用期如何确定? 双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约定试用期限。
  3. 买受人长期沉默不表态,是否构成默示同意购买? 北京公司占用设备近一年,既未付款也未拒绝,是否应视为同意购买?
  4. 出卖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折旧费及占用损失? 天津公司主张设备因长期占用产生折旧,应赔偿损失。

四、法院认定:事实上的试用买卖关系,不支持折旧费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1. 存在事实上的试用买卖合同关系

虽无书面试用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及送货单备注“未签合同”相互印证,证明双方就粉碎机试用达成了合意。法院明确指出:“买卖双方就标的物试用达成了合意……形成了事实上的试用买卖合同关系。”

2. 出卖人要求返还视为试用期结束

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在微信中明确表示“粉碎机有人买,我安排车拉回来”“你们要用就付款买了,试了这么久,不买得卖给别人”,该行为构成对试用期结束的明确意思表示。北京公司未作回应,也未付款购买,故应返还设备。

3. 买受人沉默不构成默示购买

本案中,北京公司虽长期占用设备,但因其未在出卖人催告后明确表示购买,且出卖人主动要求返还,故不能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法院判决返还设备,实质上是确认了买受人拒绝购买的地位。

4. 未约定使用费,不支持折旧及占用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639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双方未约定粉碎机使用费,故天津公司主张折旧费及占用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北京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粉碎机,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分析:默示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买受人通知义务的两种形态

根据《民法典》第637条、第638条,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通知义务表现为:

  • 积极明示:在试用期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或拒绝的明确表示。
  • 消极默示: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即法律直接拟制为同意)。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未约定试用期。此时,出卖人有权随时要求返还,但需给予买受人合理准备时间。出卖人提出要求返还,即视为试用期结束,买受人应履行返还义务。

(二)买受人沉默的两种法律后果

| 情形 | 法律后果 | 案例对应 | |------|----------|----------| | 试用期内沉默 | 不视为购买,出卖人可要求返还 | 本案中,出卖人要求返还时,试用期尚未届满(因未约定),故沉默不构成购买 | | 试用期届满后沉默 | 视为购买(《民法典》第638条) | 若出卖人未要求返还,且试用期已过,买受人沉默即同意购买 |

关键点:试用期是否届满,是判断沉默是否构成同意购买的分水岭。若试用期约定不明,出卖人应通过催告、发出通知等方式明确设定合理期限,否则买受人长期占用本身不直接等同于同意购买。

(三)使用费损失的风险提示

《民法典》第639条明确:使用费无约定则无权主张。实践中,很多出卖人以为“试用就要收费”,但法院严格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未在试用协议中明确使用费标准,即便设备因长期使用产生折旧、磨损,出卖人也无法主张赔偿。

(四)当事人痛点的细节关键词

  • “试用期约定不明”:双方未约定试用开始时间、结束条件,导致权利边界模糊。
  • “默示同意购买”:买受人长期占用不表态,出卖人误以为对方已默认购买,实则法律上可能不构成。
  • “使用费与折旧损失”:大量案例中,出卖人因未约定使用费而无法获得任何补偿,设备贬值风险自担。
  • “催告与返还义务”:出卖人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微信、邮件、函件)明确要求返还,并保留证据。
  • “配套设备与独立设备”:本案中粉碎机虽与吸塑机一同交付,但无合同关联,法院认定独立试用关系,出卖人应单独注意。

六、律师建议:如何避免“试用”变“占用”?

  1. 签订书面试用协议:明确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间的使用费标准、设备损坏责任、买受人逾期不表态的后果(如视为同意购买)。
  2. 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若试用期届满或未约定,出卖人应及时以微信、短信、邮件或律师函形式向买受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表态,并明确“逾期不返还视为同意购买”或“逾期不表态视为拒绝购买”。
  3. 明确约定使用费:即使买受人最终不购买,出卖人也可根据约定获得设备使用费,弥补折旧损失。
  4. 及时行使权利:发现买受人长期占用且不沟通时,应尽快起诉要求返还,避免损失扩大(如设备贬值、无法转售)。

七、一句话问答

Q1: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一直不表态,是否自动视为同意购买?
A:不一定。只有在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才视为购买;若未约定试用期,出卖人需先明确要求返还,买受人沉默不构成同意购买。

Q2:试用期间设备损坏,谁承担责任?
A:若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损坏,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出卖人需负责。建议在试用协议中明确责任划分。

Q3:未约定使用费,出卖人能否要求买受人支付折旧费?
A:不能。根据《民法典》第639条,无约定则无权主张使用费,折旧费属于使用费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Q4:出卖人如何证明“试用期结束”?
A:通过发送书面通知(微信、函件)明确要求买受人返还设备,并保留送达记录,即可证明试用期已由出卖人单方终止。

Q5:买受人拒绝返还设备,出卖人怎么办?
A:可依据《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返还设备,同时可主张赔偿因拒绝返还造成的损失(如设备无法转售的租金损失,但需证明)。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如果您正面临试用买卖、设备租赁、合同履行等争议,欢迎咨询。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