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15

北海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诉权争议与维权策略解析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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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借用资质”(即挂靠)是常见但法律风险极高的操作模式。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往往因缺乏合同主体地位,在追索工程款或应对执行异议时陷入被动。本文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深度剖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诉权争议,并提炼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的核心痛点与应对策略。

一、案情回顾:挂靠关系下执行异议的“连环雷”

基本案情:
案外人关*雄(隐去全名)因购买被执行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源居公司”)开发的商铺,在法院查封该商铺后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冠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以案外人购买的商铺非用于居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为由,驳回异议。

关键争议点:

  • 恒冠公司作为总承包方(非挂靠情形),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案外人的购房权利?
  • 若恒冠公司系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接工程,其诉权是否因“挂靠”而受限?
  • 案外人关*雄仅支付部分房款、未办理过户,能否排除执行?

启示:
本案虽直接涉及总包与购房人权利冲突,但背后折射出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面临的三大核心痛点:合同相对性突破难、优先受偿权主体认定争议、执行异议中权利排序规则不明确。以下逐一剖析。


二、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诉权争议的四大痛点

1. 合同相对性突破: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痛点细节:

  • 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传统上只能向被挂靠人(出借资质方)主张权利。
  •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前提是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关键证据缺失:挂靠人需证明其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务,且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挂靠事实。实践中,挂靠人常因缺乏书面协议、付款凭证、现场签证等证据而败诉。

本案类比:
若恒冠公司是挂靠人,其需证明自己“实际施工”而非仅出借资质。但本案恒冠公司是经备案的总包方,不存在挂靠争议,因此其优先受偿权得以直接主张。

2. 优先受偿权主体之争:挂靠人能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痛点细节:

  • 法律明确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
  • 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若未以自己名义与发包人签约,则不被认定为“承包人”,往往被排除在优先受偿权主体之外。
  • 司法实践分歧:部分法院认为,挂靠人若实际履行合同且发包人知情,可视为“事实上的承包人”,享有优先权;但多数法院坚持合同相对性,仅支持被挂靠人主张优先权。
  • 后果:挂靠人即便胜诉,也可能因无优先权而在执行中落后于抵押权人、购房人等。

本案对照:
恒冠公司是总包方,其优先受偿权被仲裁裁决确认,并得以对抗商铺买受人(非消费者)。若恒冠公司是挂靠人,则可能无法获得优先权认定,导致工程款执行落空。

3. 执行异议中的权利排序:挂靠人如何对抗购房人?

痛点细节:

  • 当发包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查封,购房人提出执行异议时,法院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判断:
    • 消费者购房人(用于居住)的权利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非消费者购房人(商铺、写字楼等)的优先权需满足“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实际占有+无过错”。
  • 挂靠人的困境:若挂靠人试图主张工程款优先权对抗购房人,需先证明自己是被挂靠人(名义承包人)的“权利代位人”。但多数法院要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提起诉讼,否则不予受理。
  • 程序障碍:挂靠人往往无法及时获得被挂靠人的配合,导致错过执行异议期。

本案教训:
案外人关*雄因购买商铺(非居住)且未实际占有,其异议被驳回。若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申请执行异议,需提前固定“实际施工”证据,并主张优先权优于普通债权。

4. 诉讼主体资格模糊:挂靠人应以谁的名义起诉?

痛点细节:

  • 挂靠人单独起诉:法院可能以“原告不适格”驳回,因挂靠人非合同相对方。
  • 被挂靠人配合起诉:被挂靠人可能因利益冲突(如自身债务、税收风险)拒绝配合。
  • 联合起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作为共同原告,但需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或“委托关系”。
  • 风险点:挂靠人若以被挂靠人名义起诉,需确保被挂靠人不会中途撤诉或与发包人达成和解损害挂靠人利益。

实务建议

  • 挂靠人应在起诉前与被挂靠人签订内部协议,明确约定诉讼权利、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
  • 若被挂靠人不配合,挂靠人可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人,但需提供完整的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现场签证单等证据。

三、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维权行动指南

关键动作清单:

  1. 证据固化

    • 收集所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图纸、签证单、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实际施工”事实。
    • 重点保存发包人明知挂靠的证据(如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发出指令、支付款项的记录)。
  2. 诉讼策略选择

    • 优先选择:以被挂靠人名义起诉,挂靠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避免主体资格争议。
    • 备选方案:直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同时将发包人、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执行阶段应对

    •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资产。
    • 若发包人名下已有购房人执行异议,需提前提交优先受偿权生效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判决书),主张优先于普通债权。
  4. 专业律师介入

    • 挂靠纠纷涉及合同效力、主体资格、执行异议等多个复杂环节,建议委托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全程跟进。
    • 律师可协助梳理证据链、设计诉讼策略、应对执行异议,最大限度降低“挂靠”带来的法律风险。

四、一句话问答(针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常见疑问)

Q1: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追索工程款?
A:可以,但需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发包人知情,否则可能被驳回。

Q2:挂靠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多数法院认为挂靠人非“承包人”,不享有优先权;但部分高院(如江苏、广东)允许挂靠人主张,需结合案例。

Q3:挂靠人如何应对被挂靠人拒不配合诉讼?
A:可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单独起诉,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

Q4:挂靠人能否在被挂靠人破产后单独主张权利?
A:可以,但需申报债权,并证明挂靠关系真实、工程款属于挂靠人财产。

Q5:挂靠人购买的发包人房产,能否排除总包方优先权执行?
A:若房产系自住且已支付过半价款,可优先于优先权;若为商铺或投资性房产,则需满足“已占有+无过错”条件。


姜清东律师提示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维权,核心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诉讼策略的精准性。从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到款项回收,每一步都需法律前置介入。若您正面临挂靠纠纷,欢迎咨询专业律师,量身定制维权方案。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累计办理案件800+,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元,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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