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2026-07-15

南京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履行的举证要点与风险提示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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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引子:一个“迟到”的维权案例

在商业交易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检验产品,若不合格则有权退货。然而,许多买受人往往忽略了最关键的一环——及时通知出卖人并保留证据。一旦错过检验期,不仅退货无门,还可能被认定为“默认合格”。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解析试用买卖中“通知义务”与“举证责任”的痛点。

案情回顾:荣公司 vs 华公司

2014年11月,江苏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公司”)与南京华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购买一台设备。合同约定检验期为7天,即2014年11月17日至11月23日,华*公司技术人员驻厂配合验收。

公司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在检验期内未向华公司书面提出异议。直到2016年(质保期已过1年),荣公司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华公司抗辩称设备已通过验收,视为合格。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739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荣公司的再审申请。核心原因:
**荣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检验期内已向华*公司通知质量异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律要点深度解析

1. 检验期:买受人的“黄金时间”

  •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 痛点细节:检验期通常较短(如本案7天),且按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买受人不能以“设备还需持续运行才能发现问题”为由无限期拖延。
  • 本案关键:法院认定检验期为2014年11月17日至23日,荣*公司主张在此期间设备已存在“破片率高、速度不达标”等问题,但未提供任何书面通知、邮件、微信记录或会议纪要等证据,导致主张不被采信。

2. 通知义务:举证责任在买受人

  • 痛点细节:很多买受人误以为口头通知或内部记录即可,但法律要求“通知”必须可被证明。包括:
    • 书面函件(盖章、签收)
    • 电子邮件(保留发送记录)
    • 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需有明确时间、内容)
    • 现场验收报告(双方签字)
  • 本案教训:荣*公司虽主张“已通知”,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法院直接适用“视为合格”规则。

3. 质保期≠检验期:别把“质保”当“免死金牌”

  • 常见误区:买受人认为“质保期1年”内都可提出质量问题,但质保期适用于隐蔽瑕疵或使用中的故障,而检验期针对外观、基本性能等可即时发现的问题
  • 本案细节:荣*公司在质保期内也未就设备核心问题提出异议,直到质保期过后才起诉,法院认为“欠缺合同依据”。

4. 鉴定申请:时机与性质决定能否被准许

  • 痛点细节:买受人常希望通过司法鉴定证明设备存在缺陷,但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十分严格:
    • 是否在检验期内提出:若超期,鉴定结论无法对抗“视为合格”的推定。
    • 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如果鉴定事项属于侵权纠纷(如设备锁死、所有权侵害),而非合同纠纷(违约解除),法院可能不予准许。
  • 本案关键:荣公司要求鉴定“设备停止原因”,但设备锁死发生在质保期后,且华公司否认操作。法院认为该问题属于所有权侵害,应另行起诉,非本案合同之诉审理范围。

5. 程序违法?法院说“不”

  • 二审听证程序:荣*公司主张“二审未开庭、审判组织不合法”。但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不开庭。本案以听证方式进行,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程序合法。
  • 律师实操提示:程序性抗辩(如未开庭)很难成为再审翻案的突破口,实体证据才是根本。

律师建议:如何避免“举证不能”?

  1. 合同签订时:明确检验期的起算点、时长、验收标准(如破片率≤X%、速度≥Y),并约定通知方式(书面、邮件、验收单)。
  2. 检验期内
    • 第一时间发出书面异议(哪怕问题尚未完全暴露),并注明“保留进一步检测的权利”。
    •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函件必须留存,最好有对方签收或回复。
    • 要求第三方介入:如设备无法运行,可邀请公证人员或双方共同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3. 超期后:若发现隐蔽瑕疵(如设计缺陷),需证明该瑕疵在检验期内不可发现,且通知义务在发现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完成。
  4. 诉讼中
    • 围绕合同目的举证:证明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生产,而非小瑕疵可修复。
    • 避免混淆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若设备锁死导致损失,应另案起诉侵权,而非在解除合同之诉中要求鉴定。

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

Q1:买受人承认没有书面通知,但说“口头通知过”,法院会采信吗?
A1:通常不会。法律要求“通知”需具备可证明性,口头通知无法固定证据,风险极高。

Q2:检验期过了,但设备运行后才发现严重故障,还能退货吗?
A2:若能证明故障属于“隐蔽瑕疵”或出卖人故意隐瞒,且未超过质保期,仍有可能主张。但需尽快通知并固定证据。

Q3:出卖人在质保期内故意锁死设备,买受人如何维权?
A3:应提起侵权之诉(侵害所有权),而非在合同纠纷中一并主张。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Q4:二审法院不开庭,程序是否违法?
A4:不一定。合议庭认为争议不大、不需要开庭的,可书面审理或举行听证。当事人应重点提交实体证据,而非纠结程序。

Q5:对方不承认收到我的书面通知,我怎么证明?
A5:采用EMS邮寄(保留底单和回执)、电子邮件(保留发送时间截图和服务器记录)、即时通讯工具(有对方已读或回复记录)。关键:让对方签收或回复


结语

本案再次警醒每一位买受人:“通知”不是口头的承诺,而是证据链的起点。 在试用买卖中,检验期是“沉默即认可”的雷区,稍有不慎便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遇到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务实高效地收集证据、设计诉讼策略,避免像荣*公司一样“一步错,步步错”。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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