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主张免费试用的举证责任与后果

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引言:口头约定“免费试用”,真的能免费吗?
在商业交易中,尤其是技术产品或系统的推广阶段,“试用”是一种常见的模式。出卖方希望通过试用展示产品性能,买受方则希望零成本验证效果。然而,当试用结束后,双方对是否付费产生争议时,谁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买受人主张“免费试用”,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文通过一则真实的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深入剖析“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实务建议。
一、案情回顾:系统试用合格,买受人却拒付费用
基本事实:
2016年11月,保定正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公司”)将其开发的脱硝优化控制系统,在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吕*港项目部(以下简称“大唐吕港项目部”)的2号机组上进行投运试验。试验完成后,大唐吕港项目部设备部于2017年2月出具《试验结果》,明确“控制效果良好”。2019年11月,大唐吕*港项目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再次测试,结论为“系统调节品质良好、运行良好、自动控制效果较好”。
然而,当正公司向大唐吕港项目部索要技术服务费25万元时,对方却以“双方口头约定免费试用”为由拒绝付款。正*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
- 正*公司主张: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系统经试用合格,且大唐吕港项目部工作人员曾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确认过付费事宜,甚至内部已启动付款申请流程。因此,试用为有偿,大唐吕港项目部应参照淮北虎山项目(相同服务内容,合同价款240980元)支付费用。
- 大唐吕*港项目部抗辩: 双方明确约定为免费试用,我方提供试验平台承担风险,正*公司免费展示技术,试用后再决定是否推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付费,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二、法院判决:买受人主张“免费试用”却无证据,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一审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
- 正公司为大唐吕港项目部提供系统并安装调试的客观事实存在,且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 大唐吕港项目部抗辩称“口头约定免费试用”,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免费试用达成合意。相反,正公司提交了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大唐吕*港项目部工作人员曾认可付费意愿并提及合同金额。
- 参照正公司与淮北虎山项目部签订的同类服务合同价款(240980元),认定大唐吕港项目部应支付该款项。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并进一步指出:
- 双方之间为有偿试用合同。大唐吕港项目部虽主张免费试用,但无法推翻正公司提供的录音、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 正*公司主张的差旅费、利息等,因双方无约定且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大唐吕港项目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正公司价款240980元。
三、法律分析:试用买卖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 试用买卖的定性:有偿还是无偿?
根据《民法典》第639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但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属于“口头约定”情形。此时,主张免费试用的一方(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不能的后果:败诉风险
- 买受人主张免费试用,需提供证据: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邮件、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双方明确约定“免费试用”。
- 出卖人主张有偿试用,需提供证据:如系统已交付并运行、检测报告、对方工作人员认可付费的沟通记录等。
本案中,大唐吕港项目部虽声称“内部会议纪要显示暂不予推广”,但该纪要仅反映其内部决策,不能证明双方曾约定免费。而正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大唐吕港项目部工作人员曾表示“因内部分歧卡住了付款流程”“部分工作人员明确了合同金额”,这恰恰印证了有偿试用的性质。法院据此认定“高度盖然性”,判决大唐吕港项目部败诉。
3. 关键细节:哪些证据能“一锤定音”?
- 录音证据:正公司向大唐吕港项目部索要款项时,对方工作人员未否认欠款,反而讨论“重新立项走程序”,这属于“诉讼外自认”。
- 证人证言:张*虎出具的证明,虽未出庭作证,但结合其他证据,仍可采信。
- 参照合同:正*公司与淮北虎山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服务内容完全一致,法院据此确定价款。
四、实务建议:企业如何避免“试用变免费”的坑?
1. 对出卖方(技术提供方):
- 签订书面试用协议:明确约定试用期限、付费条件、费用标准、验收标准等。即使对方以“内部流程复杂”为由推脱,也要坚持书面化。
- 保留证据链:包括系统交付记录、运行数据、检测报告、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尤其注意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及时固定“自认”:若对方工作人员口头承认付费,立即通过录音或聊天记录固定。
2. 对买受方(技术使用方):
- 若主张免费试用,必须留有书面证据:如双方签署的《免费试用协议》、邮件确认函等。仅凭内部会议纪要或口头约定,将面临败诉风险。
- 谨慎对待“付款申请”:一旦内部启动付款流程,可能被认定为“默认有偿”,后续难以推翻。
- 避免“模糊沟通”:工作人员在交涉时的“推诿”“拖延”话术,可能被法院解读为“认可欠款但请求宽限”。
五、一句话问答
Q1:试用买卖中,双方未约定付费,出卖人能否要求支付使用费?
A:不能。若未约定使用费或约定不明,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但若有证据证明约定为有偿试用除外。
Q2:买受人主张“免费试用”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A:需要提供双方明确约定免费试用的书面协议、聊天记录、邮件、录音等证据,仅凭内部会议纪要或单方陈述无效。
Q3:出卖人如何证明试用为有偿?
A:提供系统交付记录、检测报告、对方工作人员认可付费的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
Q4:法院如何确定试用期价款?
A:参照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双方此前合作项目的合同价、行业标准等。本案中参照了正*公司与淮北虎山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价款。
Q5:买受人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承认“我们正在走付款流程”,是否构成自认?
A:构成。该内容属于“诉讼外自认”,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对方有相反证据推翻。
汤井保律师提示:
“试用”不等于“免费”,口头约定风险极高。无论是技术提供方还是使用方,都应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并妥善保管沟通记录。一旦发生争议,举证能力直接决定胜负。本案中,大唐吕*港项目部因无法提供免费试用证据,最终承担了24万余元的付款义务,教训深刻。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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