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履行的举证风险与防范

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合同纠纷实务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往往被当事人忽视。特别是当买受人主张“已通知出卖人同意购买”或“已通知退货”时,若缺乏有效证据,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本文以一起真实案件为例,深度剖析试用买卖中的举证责任,并为当事人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案情回顾:从试用买卖到执行追索
本案涉及西安迅*快速充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江苏智*新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经法院调解确认:江苏智公司尚欠西安迅公司货款6万元,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结清;若逾期,则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及诉讼费650元。后因江苏智公司未履行,西安迅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经查控,仅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和房产,未能实际执行到位,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虽然本案以调解结案,但核心争议源于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假如在诉讼中,买受人主张“已通知出卖人拒绝购买”或“已通知要求退货”,但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将如何认定?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焦点。
二、法律解读:试用买卖中的“通知”为何至关重要?
根据《民法典》第637条至第639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有权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具体规则如下:
- 试用期决定权: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通知的效力:买受人如需拒绝购买,须在试用期内向出卖人作出明确通知;若未通知或通知未到达,则视为同意购买。
- 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买受人主张已通知拒绝购买,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通知已发出并到达出卖人;否则,法院将认定买受人已默认购买,须支付货款。
三、痛点分析:买受人主张“已通知”却无证据,将面临哪些后果?
在实践中,许多买受人因缺乏证据意识,导致以下风险:
- 举证不能,直接败诉:若买受人仅口头称“已电话通知”或“已微信告知”,但无法提供通话记录、短信截图、邮件回执或公证文书等证据,法院将不予采信。此时,买受人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
- 沉默即同意,失去反悔权: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任何表示,即使心中想退货,也因未通知而视为购买。例如,买受人试用后觉得设备不合适,但未在试用期内书面通知出卖人,事后拒付货款,出卖人起诉后,法院会判决买受人支付货款。
- 通知方式不当,导致无效:部分买受人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通知,但未确认对方是否收到,或未保留原始记录,导致证据灭失。法院审查时,若买受人无法提供完整聊天记录或对方未回复,可能认定通知未有效送达。
- 执行阶段风险:即使胜诉获得调解书或判决书,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买受人仍需承担追索成本。本案中,西安迅*公司虽取得调解书,但最终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而终结执行,说明证据保全不仅关乎胜诉,更关乎执行效果。
四、关键细节:当事人如何避免“举证不能”?
针对试用买卖中的通知争议,以下细节是当事人必须关注的痛点:
- 书面通知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如快递、挂号信、电子邮件)发出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如快递单签收记录、邮件发送回执、对方回复截图)。
- 明确试用期起止: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试用期起止时间,避免因模糊导致争议。试用期通常由当事人约定,若未约定,法院可参照交易习惯或合理期限认定。
- 保留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
- 试用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 通知的快递底单、签收记录(建议使用EMS或顺丰,保留签收截图);
- 微信聊天记录(需完整、不间断,可公证);
- 通话录音(需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能反映对方身份);
- 邮件往来(需保留原始邮件无法删除)。
- 及时催告与确认:试用期届满前,出卖人可向买受人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买受人收到催告后,务必书面回复。若买受人未回复,催告函中的期限届满后,视为默认购买。
- 注意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时效为2年,逾期将丧失执行权。
五、律师建议:务实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专注合同纠纷领域14年的执业律师,我建议当事人在试用买卖中做到以下三点:
- 交易前:明确约定试用期、通知方式及违约责任。建议在合同中写入:“买受人同意购买的,应在试用期内书面通知出卖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购买。买受人拒绝购买的,应于试用期届满前将标的物退回并承担运费。”
- 交易中:留存所有通知凭证。无论是否同意购买,均采用书面形式(如快递、邮件)并保留证据。若使用微信,请对方回复“收到”并截图保存。
- 争议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一旦发现对方违约或自身权益受损,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败诉。
六、一句话问答(实用知识点)
Q1: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试用后不满意,但未在试用期内通知出卖人,有什么后果?
A:视为购买,买受人须按约定支付货款。
Q2:买受人称“已电话通知拒绝购买”,但无录音或通话记录,法院会支持吗?
A:不会。法院要求提供可查证的证据,如快递单、邮件、微信记录等,口头通知难以证明。
Q3:试用期届满后,出卖人催告买受人答复,买受人未回复,是否视为购买?
A:是的。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Q4:试用买卖中,通知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吗?微信聊天记录有效吗?
A:有效,但需证明对方已收到且内容完整。建议保留原始聊天记录,必要时公证。
Q5:如果出卖人故意不接收买受人拒绝购买的通知,买受人怎么办?
A:可采取公证送达、快递并保留签收记录,或向法院起诉时说明情况,由法院审查送达事实。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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