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履职瑕疵举证责任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纠纷频发,尤其是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后,常以“监理履职存在瑕疵”为由拒付监理费。然而,法律上谁应当承担监理履职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文通过一则真实判例,解析该问题的核心规则,并提供实务应对建议。
一、案件回顾:缺席判决下的举证责任认定
案情摘要
2013年12月,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与华安县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中交公司为“泰龙国际花园”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总额33万元(含25%税费及管理费、75%工作人员工资),服务期24个月。后因泰公司自身原因,项目无法继续,双方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终止委托协议书》,解除合同。中交公司主张实际监理费为33万元,扣除已付3个月费用4.125万元,尚欠28.875万元,遂诉至法院。
泰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法院经审理,采纳中交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终止委托协议书》《会议签到表》等证据,认定中交公司已按约履行监理义务,泰公司未支付剩余费用构成违约,判决泰*公司支付28.875万元及利息。
案件焦点
本案中,泰*公司未提出“监理履职瑕疵”的抗辩,但实务中建设单位常以此为由拒付费用。本案的判决逻辑揭示了:若建设单位主张监理履职存在瑕疵,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建设单位仅消极不作为,法院将依据监理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履约事实。
二、法律分析:监理履职瑕疵的举证责任分配
1. 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碍的当事人,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监理合同纠纷中:
- 监理方(原告):需证明合同有效、已按约履行监理义务、建设单位欠付费用。例如,提交监理日志、会议纪要、联系单、验收记录、终止协议等。
- 建设单位(被告):若主张监理履职存在瑕疵(如未到场、未记录、未签发指令等),属于“权利妨碍事实”,应当由建设单位举证证明瑕疵的具体表现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2. 本案中的举证关键
法院在本案中认可了中交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到表》《终止委托协议书》,但未采纳《工程联系单》(因无泰*公司盖章或签名)。这提示:
- 监理方应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会议签到表可证明监理人员到场参与项目管理;终止协议中如确认“监理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则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
- 缺席判决的后果:泰*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法院直接依据中交公司证据认定事实。若建设单位积极抗辩,则需提供相反证据。
3. 常见的“监理履职瑕疵”抗辩及举证难点
建设单位常提出的瑕疵包括:
- 监理人员不到位:需提供考勤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 监理文件缺失:需证明监理方未按规定提交监理日志、月报、评估报告等。
- 监理失职导致损失:需证明监理未履行质量、安全、进度控制职责,并与工程问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实务中,建设单位举证难度较大,因为监理履职过程具有连续性、专业性,且相关记录多由监理方掌握。若建设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通常不支持其抗辩。
三、实务建议:建设单位与监理方如何应对举证风险?
对建设单位(被告)的痛点提示
- 主动举证,避免消极应诉:缺席判决将导致法院完全采信监理方主张。建设单位应在庭审中提交监理履职瑕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报告、监理人员考勤异常记录等。
- 合同条款设计: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方应定期提交监理日志、工作月报,并经建设单位确认”,若未提交,建设单位有权拒付相应费用。同时,约定“监理方履职瑕疵的举证责任由监理方承担”,但需注意该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 及时发函:如发现监理履职问题,应通过书面形式(如联系单、催告函)固定证据,并保留送达记录。
对监理方(原告)的痛点提示
- 完善内部记录:日常工作中,务必保存好会议签到表、工作联系单、监理例会纪要、工地照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尤其注意要求建设单位在关键文件上签字盖章,避免出现本案中《工程联系单》未被采信的情况。
- 终止协议的关键条款:在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监理方应争取在《终止委托协议书》中明确载明“监理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监理义务,且无任何履职瑕疵”,以此锁定建设单位后续抗辩的空间。
- 及时主张权利:监理合同解除后,应尽快计算欠付费用并催告,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四、结语
本案是典型的建设方缺席判决、监理方胜诉的案例,但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无计可施”。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下,建设单位若想以“监理履职瑕疵”为由拒付费用,必须承担积极的举证责任,而非仅凭口头抗辩。反之,监理方应通过规范化的证据管理,证明自身履职完整,避免因记录缺失而陷入被动。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主体,理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Q1:建设单位能否以“监理履职不到位”为由直接拒付监理费?
A1:可以,但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监理存在具体履职瑕疵,且该瑕疵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符,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Q2:监理方在合同解除后,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义务?
A2:至少需要提供监理合同、终止协议、会议签到表、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需有建设单位签收记录)等证明监理人员实际到场并参与管理的证据。
Q3:建设单位缺席判决,法院会如何处理?
A3:法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据监理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建设方未提出抗辩,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法院可能直接判决支持监理方诉求。
Q4:如果监理方无法提供完整的监理记录,还能主张监理费吗?
A4:不一定。若无法证明已实际履行监理义务,法院可能根据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酌情扣减费用,甚至驳回全部诉求。
Q5: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监理方对履职瑕疵自证清白”,该条款有效吗?
A5:该条款可能加重监理方举证责任,但若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可认定为有效。但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公平原则审查。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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