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7-17

泉州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默示视为购买例外情形的实务认定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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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商业交易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文通过一起真实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剖析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的履行争议,尤其是“默示视为购买”的例外情形,帮助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

一、案情回顾:一个看似简单的欠款案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某公司员工经人介绍与王*(化名)建立业务联系,开始向王经营的超市供应货物。双方口头约定按月结账。初期,王曾支付过一笔6530元的货款。但自2023年冬季起,王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2024年3月,某公司负责人发现王已将店内货物和货架转移至其名下的某商贸中心。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将王*及某商贸中心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10735.09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公司提交的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某公司与王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王确实欠付部分货款。最终判决王*个人支付货款10735.09元,驳回了对某商贸中心的诉求。

二、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从“买卖”到“试用”的延伸思考

虽然本案并非典型的试用买卖合同,但其中涉及的买受人通知义务默示同意等法律问题,与试用买卖的核心争议高度相关。本案中,某公司持续向王供货,王收货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退货或质量异议,也未按约定付款,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这一逻辑与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未通知出卖人拒绝购买,视为同意购买”(《民法典》第638条)的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

三、试用买卖中“默示视为购买”的规则解析

(一)基本规则:未通知即视为同意

《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理解要点:

  •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沉默或不作为,法律直接推定其同意购买。
  • 买受人必须主动、明确地发出拒绝购买的通知,否则将产生购买义务。

(二)常见争议焦点:什么是“未作表示”?

实践中,买受人往往主张自己已经“口头拒绝”或“有退货行为”,但缺乏证据支撑。本案中,王*虽然曾部分退货(如2023年6月20日销售单有26.4元退货),但该行为发生在送货当天,并非针对整个交易的拒绝。法院并未将该退货视为对全部货物的拒绝,而是直接认定为正常交易中的退换货。这一细节提示我们:单纯的退货行为不等于拒绝购买的明确通知。

(三)例外情形:什么情况下“默示视为购买”不成立?

“默示视为购买”并非绝对规则,存在以下几种重要例外:

  1. 出卖人未明确约定试用期

    • 如果双方未约定试用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应催告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表示。买受人在催告后仍不表示,才算“视为购买”。(《民法典》第638条第2款)
    • 痛点关键词:试用期约定缺失、催告义务、合理期限认定。
  2. 买受人已作出明确拒绝意思表示

    • 买受人通过微信、短信、书面通知、当面告知等方式明确拒绝购买,即使未按期退货,也不产生购买义务。
    • 痛点关键词:通知形式、证据保留、聊天记录重要性。
  3. 出卖人默认同意延长试用期

    • 出卖人未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作出决定,反而继续供货或同意延期,可能被认定为默示同意延长试用期,原试用期规则不再适用。
    • 痛点关键词:沉默续供、事实默示、交易习惯。
  4. 试用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

    • 如果标的物存在买受人无法在试用期内发现的隐蔽瑕疵,买受人有权在发现后拒绝购买,不受“默示视为购买”的限制。
    • 痛点关键词:质量检验期、瑕疵排除、通知时限。

四、本案对当事人的核心启示:证据与行动是关键

| 痛点 | 关键词 | 应对建议 | |------|--------|----------| | 通知方式不明确 | 口头通知、临时拒收 | 必须使用微信、短信、书面函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 | | 退货行为被混淆 | 退货≠拒绝购买 | 退货时应附书面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试用的意思 | | 试用期约定模糊 | 合同缺失、默认续期 | 事先书面约定试用期和通知方式 | | 付款义务争议 | 部分付款、分期付款 | 付款不等于接受,付款应注明对应货物,保留付款凭证 | | 货物转移法律关系 | 主体混同、责任推诿 | 明确交易对象,要求对方出具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

本案中,某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其完整保存了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王收货、部分付款和欠款的事实。相反,王未能提供任何“拒绝购买”或“试用期异议”的证据,最终承担了付款义务。

五、律师特别提示:如何避免“默示视为购买”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卖人(供货方):

  • 明确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或送货单上写明试用期限(如“试用期7天”)。
  • 主动催告:试用期届满前或届满后,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方式催告买受人表态。
  • 保留通知凭证:买受人任何“同意”或“拒绝”的表态,都要截屏、录屏保存。
  • 关注退货行为:买受人退货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说明,明确退货原因(是质量问题还是拒绝购买)。

对于买受人(收货方):

  • 及时表态:试用期内务必明确通知出卖人是否接受,不要沉默。
  • 保留拒绝证据:通知时使用可追溯的方式(微信、短信、邮件、挂号信),不要仅口头说“不要了”。
  • 注意付款性质:如果尚未决定购买,不要随意支付货款,否则可能被视为同意购买。
  • 核实主体:与自然人交易时,确认对方身份,避免因主体混同导致责任不清。

六、结语

试用买卖虽便利,但“默示视为购买”规则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充分理解其适用条件和例外情形,并做好证据管理,才能在交易中立于不败之地。


🔍 一句话问答

问:试用期结束后,我没有通知出卖人是否购买,但后来退货了,算不算拒绝购买?
答:不算。退货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明确拒绝购买的通知,除非退货时附有书面说明“拒绝购买试用标的物”。

问:买受人付款了一部分货款,能否视为同意购买全部货物?
答:不一定。付款需看具体指向,如果付款对应的是已确认购买的货物,剩余未付款货物仍可能处于试用状态,需结合证据判断。

问:试用期约定不明,出卖人未催告,买受人能主张“默示视为购买”不成立吗?
答:可以。试用期约定不明的,出卖人应先催告,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表示才视为购买;未经催告,不能直接推定购买。

问:买受人通过微信说“不要了”,但未退货,出卖人还能要求付款吗?
答:不能。买受人已作出明确拒绝的意思表示,不产生购买义务,出卖人应自行收回货物。


本文由康志祥律师供稿。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如果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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