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7-17

南京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使用致瑕疵的责任分担规则1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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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引言:一个真实的执行困境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执3183号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王桂*与被执行人徐州神飞扬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但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登记等),仅发现被执行人被另案查封价值400余万的财产,最终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虽以执行不能告终,却揭示了试用买卖合同中一个极易引发争议的痛点——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后,若出现瑕疵,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本文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典型场景分析,为您厘清其中的法律边界。


一、试用买卖的基本规则:买受人的“试用权”与“沉默视为购买”

《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关键点:试用期间,买受人有权对标的物进行“正常试用”,但“试用”不等于“任意使用”。实践中,买受人常因“用了就相当于买了”而陷入被动,尤其是当标的物因使用出现瑕疵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


二、核心争议:买受人使用导致瑕疵,责任如何分担?

(一)风险转移的时点:试用期内,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第640条明确规定:试用买卖的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意味着,如果瑕疵是在试用期内因非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出卖人应自行承担损失,无权要求买受人赔偿或强制购买。

痛点关键词:试用期、风险转移、非人为因素、正常损耗。

(二)买受人“超范围使用”或“故意/过失”导致瑕疵,责任在买受人

虽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买受人如存在以下行为,则需对瑕疵负责:

  • 超出合理试用范围:如试用汽车时进行越野、漂移等非正常驾驶;试用电子产品时泡水、摔落等。
  • 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明知标的物有使用限制仍违规操作,导致损坏。
  • 试用期间未尽合理保管义务:如未按说明书使用、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法院会综合“试用目的”“使用方式”“行业惯例”判断是否属于正常试用。若买受人使用行为明显超出“为了解性能而合理使用”的范畴,则被视为同意购买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试用机器设备后因操作不当导致核心部件损坏,法院可能判决买受人按过错程度赔偿损失,甚至认定其已“同意购买”。

(三)瑕疵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但出卖人需证明“使用行为与瑕疵的因果关系”

痛点关键词:举证难、鉴定费用、因果关系。

  • 买受人主张瑕疵属于“试用前已存在”或“正常使用导致”,需提供初步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
  • 出卖人主张瑕疵系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则需证明:①买受人存在超出合理范围的使用行为;②该行为与瑕疵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实践中,常需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费用不菲(通常数千元至数万元),且鉴定周期长,往往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

三、实务中的两类典型场景与法律后果

场景一:买受人正常试用后,标的物出现非人为瑕疵

结论:出卖人担责,买受人有权拒绝购买,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王试用一台饲料粉碎机,按说明书操作3天后,电机烧毁。经鉴定,系出厂时电机线圈质量缺陷所致。此时,王有权拒绝购买,且无需赔偿。若出卖人已收取货款,买受人可要求返还。

场景二:买受人试用时违规操作,导致标的物损坏

结论:买受人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费用,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同意购买”。

假设:某公司与客户签订试用合同,允许客户试用大型设备30天。客户在试用第10天,为赶工期24小时连续超负荷运转,导致设备轴承断裂。法院可能认定:客户的行为已超出“合理试用”范围,构成重大过失,需赔偿出卖人维修费用约2万元;若客户拒绝赔偿,出卖人可主张该行为视为“同意购买”,要求客户支付货款。


四、当事人最关心的五个痛点与应对策略

| 痛点关键词 | 应对策略 | |------------|----------| | 试用期约定不明 |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试用起止时间、使用范围、禁止事项。口头约定举证困难,易引发争议。 | | 瑕疵认定标准模糊 | 签约时对“正常试用”进行细化描述(如:使用频率、操作规范、环境要求),可附使用说明书。 | | 鉴定费用过高 | 双方可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约定“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 | 出卖人拒收退货 | 买受人应书面通知(留存快递单、邮件等证据),并保留标的物现状。若出卖人恶意扣留,可起诉要求返还。 | | 执行困难 | 如本文开头案例,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难”。建议在签约前核实对方资信,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


五、律师建议:如何避免“试用变烫手山芋”?

对买受人而言

  • 试用前仔细检查标的物外观及功能,拍照录像留存“原始状态”证据。
  • 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避免超范围、超负荷使用。
  • 试用期内发现瑕疵,立即书面通知出卖人,并暂停使用,等待处理。

对出卖人而言

  • 在试用合同中明确列出“禁止使用行为”及“视为同意购买”的情形。
  • 试用前向买受人出具《使用注意事项告知书》,要求签字确认。
  • 定期回访,保留买受人使用记录(如设备运行日志、监控录像)。

六、一句话问答(实用版)

Q1:试用期内,买受人正常使用导致标的物磨损,算瑕疵吗?
A:正常磨损(如轮胎轻微磨损、手机屏幕轻微划痕)属于合理损耗,出卖人不得以此要求买受人赔偿或强制购买。

Q2:买受人试用后拒绝购买,但标的物已被使用过,出卖人能否要求“折旧费”?
A: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试用需支付使用费”,否则出卖人无权要求折旧费,因为试用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买受人有权无偿试用。

Q3:买受人试用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标的物损坏,该如何处理?
A:买受人应承担修复或赔偿义务。若双方无法协商,建议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避免被出卖人漫天要价。

Q4: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表态,但标的物已损坏,是否视为购买?
A:若损坏系买受人过错导致,法院可能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默示购买”(即视为同意购买)。若损坏系非人为原因,则仍视为拒绝购买,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本文所涉案例及法律分析系基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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