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7-17

上海税务稽查: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实操应对策略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17091233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开局点题:直面稽查风险,掌握免税筹码

税务稽查中,企业因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是最高频的风险之一。但法律并非一刀切——若能证明属于“善意取得”,即可免于罚款,仅补缴税款。本文从法律要件到操作步骤,为您拆解完整应对策略,守好企业财务底线。


中间分层:四步实操,构建抗辩防线

第一步:理解善意取得的三个法定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企业需同时满足:

  • 交易真实:有完整的购销合同、货物入库单、银行付款凭证等;
  • 发票来源“无过错”:购货方不知情,且无法通过常规手段识别发票虚假;
  • 已支付对应货款:资金流与发票流、货物流一致。

关键提示:税务机关常以“未核实对方资质”“未索要发票真伪证明”为由否定善意。您需提前筑牢证据链。

第二步:系统性收集四类证据,夯实基础

在稽查通知书下达后,立即整理:

  1. 交易事实证据:采购合同、订单、货物验收单、入库单、运输单据;
  2. 资金流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对账单、付款凭证(注意:现金交易易被质疑);
  3. 发票流证据:发票原件、抵扣联、税务机关认证结果;
  4. 对方资质证据: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开户行信息——证明您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操作方法:按时间线制作“三流合一”对照表,标注每笔交易对应的合同、付款、发票、物流记录,形成可视化证据链。

第三步: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辩,启动救济程序

收到《税务稽查告知书》后,应在15日内递交《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陈述申辩材料》,包含:

  • 事实陈述:列出交易时间、金额、对方信息;
  • 证据目录:附上第二步整理的证据副本;
  • 法律依据:引用国税发〔2000〕187号条文,主张“仅补税不罚款”。

注意事项:申辩材料需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最好由税务律师或注册税务师协助撰写,避免因表述不当导致认定失败。

第四步:未果则启动复议与诉讼,争取最终裁决

若税务机关仍认定“非善意”并处以罚款,您有权:

  • 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重点质疑“主观过错”的认定;
  • 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款决定。

实务技巧:复议阶段可申请听证,由税务机关公开举证;诉讼阶段可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证明行业常规审核流程无法识别该发票虚假。


结尾延展:补充关键提示,引导专业行动

善意取得抗辩的难点在于“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未核查对方纳税信用等级”为由否定善意,但企业若能证明对方曾开具过真实发票,或已通过官方渠道(如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即可大幅降低风险。

建议行动:发现涉嫌虚开发票后,立即暂停抵扣,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证据梳理。如需进一步咨询,可联系作者获取《善意取得抗辩证据清单模板》。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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