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程序瑕疵导致解除无效分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案情简介:一个看似简单的“延期服务费”纠纷,背后隐藏解除程序风险
2010年11月,闽侯县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镇政府”)与福建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为280个日历天,监理报酬35.6万元。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25日,施工期长达665天,远超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因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施工工期超过服务期一个月以上的,应另行计算延期服务费。源监理公司按约定履行了监理义务,但南镇政府仅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监理费35.6万元,对总计385天的延期服务费拒绝支付。
源监理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延期服务费44.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南镇政府应支付延期服务费444447元。
核心争议点:虽然本案表面是延期服务费纠纷,但其背后折射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试图单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和约定程序,否则极易导致解除无效,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法律焦点: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的程序瑕疵有哪些?
1. 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约定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 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等情形。
本案参考:南*镇政府并未主张解除合同,但若其以“监理期限已过,监理服务已经完成”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延期服务费的义务,实质上属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可能构成违约,而非有效解除合同。法院正是依据合同约定判令其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2. 解除程序必须规范:通知、催告、协商缺一不可
单方解除合同的核心程序要求包括:
- 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明确解除事由和依据;
- 合理催告:若对方存在迟延履行等一般违约行为,需先给予合理催告期,催告期满仍未履行的,方可解除;
- 协商机制:部分合同约定解除前需经协商,若未履行协商程序,可能被认定为程序瑕疵;
- 异议期处理: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否则解除生效。
痛点提示:实践中,建设单位常以“监理单位未按时提交报告”“监理人员不到位”“工期延误系监理单位责任”等为由,直接发函解除合同,但往往缺乏充分证据或未履行催告程序,导致解除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
3. 程序瑕疵的后果:解除无效,合同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若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存在以下瑕疵,法院通常认定解除行为无效:
- 未通知或通知方式不当;
- 解除事由不成立(如无证据证明监理单位存在根本违约);
- 未履行约定的前置程序(如协商、催告、提供保函等);
- 解除通知未送达对方。
后果:合同继续有效,建设单位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延期服务费等;若建设单位强行拒绝履行,监理单位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
三、本案判决对“程序瑕疵”的启示
虽然本案中南*镇政府并未提出解除合同,但其缺席庭审、不答辩、不提交证据的行为,恰恰反映了程序意识淡薄。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事实证据,直接判决其支付延期服务费,体现了以下原则:
- 合同约定优先:双方明确约定了延期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建设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支付。
- 诚实信用原则:建设单位在享受监理服务成果后,应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 程序瑕疵的代价:若建设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曾试图以“工期延误非我方责任”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但未履行协商、催告等程序,法院同样会认定解除无效。
四、类案痛点与防范建议
建设单位常见痛点
- “合同期限已过,监理费付清即可”:忽视延期服务费约定,导致额外支出;
- “监理单位有过错,直接解除合同”:缺乏证据支撑,解除行为被认定无效;
- “发个通知就算解除”:未履行催告、协商程序,程序瑕疵明显;
- “对方不配合,我拒付监理费”:形成违约,反被索赔。
监理单位应对策略
- 保留证据:证明延期服务费系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如工期延误的函件、会议纪要、签证单等);
- 及时催告:若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依法维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五、一句话问答
问: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需要哪些程序?
答:必须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书面通知对方,必要时给予合理催告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商等前置程序,否则解除可能无效。
问: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已过,建设单位能否拒绝支付延期服务费?
答:不能。若延期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且合同约定了延期服务费计算方式,建设单位需按约定支付。
问:建设单位以“监理单位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合同,需要什么证据?
答:需要证明监理单位存在根本违约(如监理人员严重失职、监理报告造假、导致工程重大损失等),且需提供催告、协商等程序证据。
问: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后,监理单位该怎么办?
答:立即书面提出异议,保留解除通知、合同、往来函件等证据,并起诉要求确认解除无效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
康志祥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程序问题往往决定案件走向。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监理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和约定程序,切勿因“程序瑕疵”导致败诉。如遇复杂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早做应对。
本文作者:康志祥律师
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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