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2026-07-18

淮北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及保证期间要点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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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在借贷合同纠纷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是影响债权人能否顺利追偿的关键因素。然而,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虽然约定了保证方式,但表述模糊,导致后续争议频发。本文将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入剖析“当事人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明确表述”的法律问题,帮助债权人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件回顾:借款事实清楚,但保证约定缺失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安徽傲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淮北市开发区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借款1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7.5%,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前。鸿公司分两次支付了借款,但傲公司仅偿还本金900万元,剩余300万元本金及利息124万余元未还。鸿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傲公司偿还本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清楚,支持了鸿公司关于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律师费的主张,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同时,法院判决傲公司承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733元。

关键点:本案中,鸿公司仅起诉了借款人傲公司,未涉及保证人问题。但若存在保证人,且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或“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等模糊表述,那么保证方式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核心。

二、法律剖析: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认定规则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解读
在《民法典》施行前,《担保法》规定“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导致债权人往往能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对保证人极为不利。而《民法典》实施后,将规则调整为“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这显著降低了保证人的风险,同时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必须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否则将面临“先诉抗辩权”的限制

2. 何谓“未明确表述”?——常见模糊表述示例

实践中,当事人常使用以下表述,但均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 “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同意为债务提供担保”
  •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是一般还是连带)

关键点:这些表述均未明确“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认定为一般保证。

3.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核心区别

| 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 | 先诉抗辩权 |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追偿顺序 | 有先后顺序,债务人优先,保证人后位。 | 无顺序限制,债权人可自由选择。 | | 诉讼时效 | 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或届满后,保证人仍可主张先诉抗辩权。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一致。 | | 风险承担 | 保证人风险较低,只承担补充责任。 | 保证人风险较高,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位。 |

痛点:对于债权人而言,若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意味着无法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必须先行起诉债务人,耗时耗力,且可能面临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的困境。对于保证人而言,若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则能有效避免被直接追偿。

三、以案说法:本案中如果存在保证人,会如何?

假设本案中,傲公司曾邀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某公司对傲公司向鸿*公司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该表述未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该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鸿公司必须先向傲公司提起诉讼(如本案已做),在法院判决生效并强制执行傲公司财产后,若仍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才能向某公司主张保证责任。若某*公司主张先诉抗辩权,法院将予以支持。

风险提示

  • 债权人鸿公司无法在起诉傲公司的同时,将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 若傲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鸿公司需另行起诉某*公司,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
  • 若某*公司在此期间转移财产或破产,债权实现更加困难。

反例: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鸿公司可以直接起诉某公司,要求其与傲公司共同偿还,甚至可申请法院查封某*公司资产。

四、律师实务建议:如何避免保证方式约定不明?

1. 债权人: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务必使用清晰、无歧义的语言。推荐表述如下: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关键词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以免像本案一样被驳回)。

2. 保证人:明确主张“一般保证”

若保证人希望降低自身风险,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保证”,并注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追偿”。同时,可约定保证期间(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或1年),避免无限期承担保证责任。

3. 警惕“未明确表述”的其他陷阱

  •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保证合同无效,但会改变法律后果。
  •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若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混合担保:若债务人同时提供物保(如抵押、质押)和人保,债权人应先实现物保,再向保证人追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4. 诉讼策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即使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债权人仍可在起诉债务人时,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需向法院说明:若法院认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判决保证人仅在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另行起诉,节约诉讼成本。

五、一句话问答(相关话题)

Q1:保证合同只写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写“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怎么认定?
A: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Q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什么权利?
A: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并执行无果后,才能向保证人主张。

Q3:债权人如何避免保证方式约定不明?
A: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Q4: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怎么办?
A: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Q5:如果债务人同时有抵押和保证人,债权人先执行谁?
A:按《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债权人应先实现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再向保证人追偿。

Q6: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A:法院会判决保证人仅在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六、结语:专业律师助力,规避法律风险

借贷合同纠纷中的保证方式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一个“约定不明”的表述,可能导致债权人维权成本倍增,甚至血本无归。本案中,鸿*公司虽成功追回借款,但若涉及保证人,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如果您在借贷合同、保证合同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王峰律师,让专业律师为您保驾护航,守护您的每一分权益。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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