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不可归责事由免除通知义务的认定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引言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享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在此期间可以检验标的物是否符合自身需求。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即买受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将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通知出卖人。若买受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如果买受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如出卖人工作人员的过错)未能及时通知,能否免除其通知义务?本文以一起真实的试驾事故纠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民终9696号案)为例,深入剖析这一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2日,王某兵(已死亡)与河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试乘试驾协议》,约定由王某兵试驾一辆林肯牌SUV,某某公司员工范某菲陪同。试驾过程中,王某兵在城市道路上以高达151km/h的速度行驶,最终失控撞上隔离花坛,导致王某兵死亡、多名乘客受伤。交警认定王某兵负全部责任。王某兵的家属(王某文、张某竹等六人)起诉某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焦点:试用买卖中的通知义务
1. 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第639条进一步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使用费。但买受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出卖人无法及时了解买受人意愿的,可能产生“视为购买”的后果。
在试驾场景中,试驾协议本质上是试用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买受人(试驾人)在试用期间负有合理使用车辆、及时告知车辆异常状况的义务。若买受人发现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自身驾驶能力不足,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可能被视为接受车辆或承担相应风险。
2. 本案中的通知义务争议
本案中,王某兵在试驾过程中超速行驶,且未主动告知随车工作人员范某菲其驾驶意图或困难。但范某菲作为某某公司员工,全程坐在副驾驶座,理应能够观察到车速异常。法院认为,范某菲“未能注意观察试驾人的操作情况,没有及时制止王某兵不断提速的行为”,属于未尽到安全提示与保障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因此,某某公司不能依据《试乘试驾协议》中的免责条款(“非所驾车辆瑕疵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试驾人承担”)完全免责。
3. 不可归责事由能否免除通知义务?
核心问题: 如果买受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但该未履行是由于出卖人自身过错(如工作人员在场却未及时提示)导致的,买受人是否可以主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而免除通知义务?
本案的裁判逻辑: 法院没有直接讨论通知义务,而是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分担角度出发。王某兵作为具有20余年驾龄的驾驶人,应当知道超速驾驶的严重后果,其自身行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构成根本违约(未安全驾驶)。而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未尽到提示义务,属于次要违约。因此,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酌定某某公司承担30%的责任,王某兵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引申至通知义务: 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出卖人的配合。例如,出卖人应当提供明确的联系方式、合理的通知渠道等。如果出卖人故意设置障碍或工作人员存在明显疏忽,导致买受人无法及时通知,则买受人可以主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来减轻或免除其通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但本案中,王某兵并非因无法通知而未通知,而是明知危险却继续驾驶,其行为不属于“不可归责事由”,而是主观过错。因此,法院并未以此为由减轻王某兵的责任。
当事人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 “视为购买”的风险: 试用期届满未通知出卖人,法律直接视为购买。许多买受人因疏忽错过通知期,被迫承担购车款。
- 免责条款的效力: 试驾协议中常见的“全部责任由试驾人承担”条款,并非绝对有效。若出卖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提供安全路线、未配备专业陪同人员、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 试驾时的陪同人员责任: 汽车销售公司安排员工陪同试驾,员工负有提示、制止危险行为的义务。若员工怠于履职,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 诉讼时效中断: 本案中,原告曾于2021年起诉后因未缴费被按撤诉处理,但法院认定该起诉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时效。当事人应注意:即使案件被撤回,起诉本身仍可中断时效,但需在撤回后及时重新起诉。
- “不可归责事由”的举证: 买受人主张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无法通知,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出卖人未提供联系方式、工作人员失联、车辆故障导致无法联系等。本案中,王某兵的超速行为不属于此类情形。
律师建议
- 买受人: 在试用期间,务必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向出卖人明确表达是否购买的意思,并保留通知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等)。若发现车辆存在瑕疵或自身无法安全使用,应立即通知出卖人,避免因未通知而“视为购买”或承担不利责任。
- 出卖人: 应完善试驾流程,明确告知买受人通知义务及期限,并配备专业陪同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同时,免责条款应合理合法,不得排除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 双方关注点: 试用买卖合同的条款设计应明确通知方式、期限、逾期后果,以及不可归责事由的免责情形。发生争议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而非简单适用“买受人通知义务”的绝对规则。
小结
本案揭示了试用买卖中通知义务履行与责任划分的复杂性。买受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原则上应承担不利后果;但若未履行系因出卖人过错等不可归责于买受人的事由,则可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然而,买受人自身的主观过错(如明知危险仍继续行为)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试用买卖合同时,应充分理解通知义务的法律意义,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防范法律风险。
一句话问答
Q1: 试用期结束后,我忘了通知卖家是否购买,会有什么后果?
A1: 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限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你将需要支付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Q2: 如果卖家故意不接电话,导致我无法通知,我能免责吗?
A2: 可以。若你有证据证明卖家设置障碍或存在其他不可归责于你的事由导致无法通知,法院可能认定你无需承担“视为购买”的后果。
Q3: 试驾时出了事故,销售公司说试驾协议写了“全部责任由试驾人承担”,我还能告他们吗?
A3: 可以。该免责条款不能排除销售公司依法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提供安全车辆、配备专业陪驾人员、及时制止危险行为)。若公司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Q4: 我之前起诉过但被按撤诉处理了,诉讼时效会不会重新计算?
A4: 会。起诉行为本身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但需注意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及时再次起诉。
Q5: 我作为买受人,如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A5: 建议使用书面形式(如微信、短信、邮件)或录音录像,保留发出通知的时间、内容以及卖家接收的凭证。口头通知难以举证,易产生争议。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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