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19

淮北代建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承担的实务解析与维权要点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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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在建设工程领域,代建模式因其专业化管理、风险隔离等优势被广泛应用,但当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时,责任承担主体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焦点。代建方、发包方、施工方乃至实际施工人,究竟谁该为“豆腐渣工程”买单?本文结合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则执行裁定书,以案说法,深度剖析代建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承担的核心法律问题,直击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


一、案例回顾:一份执行裁定背后的“代建困局”

(2025)皖0621执1584号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黄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某集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张某存款194万余元及利息,冻结某集团存款35万余元及利息,并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背景延伸:该案源于一起代建项目——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委托给张某(代建方)负责建设管理,张某又将工程转包给黄某等实际施工人。项目竣工后,经鉴定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如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防水层失效等),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起诉追索,法院最终判决代建方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发包方某集团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痛点:本案揭示了代建项目质量缺陷纠纷的典型模式——代建方管理不善、发包方“甩手掌柜”、实际施工人“夹心层”维权难。执行阶段,法院虽裁定冻结财产,但实际执行到位率往往因代建方财产不足而大打折扣,发包方则可能以“已尽到监督义务”为由抗辩。


二、法律分析:代建项目质量缺陷责任的三层框架

1. 责任主体:谁该为质量缺陷“买单”?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第80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13条、第15条,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可概括为:

  • 代建方(项目管理人):若代建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如未按图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未进行关键工序验收),需对质量缺陷承担直接责任。实践中,代建方常以“仅为管理方,非施工主体”为由抗辩,但法院往往依据其实际控制权和过错程度判定责任
  • 发包方(建设单位):若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图纸、指定分包方存在过错,或未履行法定验收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特别地,发包方对代建方的选任存在过错(如未审查资质、未签订规范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 施工方/实际施工人:作为直接实施者,若施工过程存在偷工减料、工艺不当等过错,需承担直接责任。但实际施工人常以“受代建方指令”为由抗辩,法院会审查指令的合法性

2. 代建合同的“责任防火墙”能否生效?

许多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方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或“发包方承担最终风险”,此类条款效力如何?根据《民法典》第506条,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若代建方存在重大过失(如未履行基本监理职责、放任违规施工导致主体结构安全隐患),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键点代建方不能以“合同约定”为由完全免责,法院会穿透审查其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的程度。例如,本案中张某作为代建方,若未对施工过程进行任何监督记录,即使合同约定“责任由发包方承担”,法院仍可判决其担责。

3. 发包方的“连带责任”陷阱

发包方常见的误区是“将工程交给代建方后,质量责任与我无关”。根据建工解释一第15条,发包方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代建方或施工方无力赔偿,发包方需先行垫付。更危险的是,若发包方在招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等环节存在过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本案启示:某集团虽仅被判决承担35万余元,但若代建方张某财产不足,该集团可能被追加执行未付工程款外的个人财产。发包方应警惕“代建方破产”导致自身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


三、律师建议:代建项目质量风险防控五大要点

1. 对代建方:规范管理,留存证据

  • 建立全过程监理日志:记录每次检查、整改、验收情况,并附照片、签字确认。
  • 严格审查施工方资质:避免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体,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管理失职”。
  • 对发包方指令保留书面异议:若发包方要求降低标准或违规施工,代建方应书面提出异议,避免承担共同过错责任。

2. 对发包方:选任尽责,监督到位

  • 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代建方:核查其过往项目质量、信用记录,避免“草台班子”。
  • 合同中明确质量责任划分:约定代建方对质量缺陷承担全部责任,但需注意该条款不能排除法定监管义务。
  • 定期参与关键节点验收:至少参与地基、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并保留书面记录。“撒手掌柜”模式极易引发质量风险

3. 对实际施工人:穿透追责,备齐证据

  • 保留施工合同、签证单、付款凭证:证明工程量、质量标准及代建方/发包方指令。
  • 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发现缺陷后立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避免因“维修后无法鉴定”而败诉。
  • 起诉时同时列明代建方和发包方:利用“连带责任”规则,增加执行可能性。

四、结语:专业律师是“代建纠纷”的破局关键

代建项目质量缺陷纠纷,往往涉及合同效力、过错认定、责任分摊、执行路径等多重法律难题。当事人常因“举证难”“责任划分模糊”“执行困难”而陷入维权困境。本案中,黄某等人虽获法院支持,但最终能否顺利执行回款,仍取决于代建方张某与某集团的财产状况。

王峰律师提醒代建项目不是“免责金牌”,质量缺陷的“第一责任人”永远是过错方。无论是代建方、发包方还是施工方,都应在项目全周期中留存证据、规范管理。若已发生纠纷,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程序锁定责任、保全财产,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五、一句话问答(关注痛点)

  1. 问:代建方说“合同约定我不负责质量”,我能信吗?
    答: 不能。若代建方存在重大过失,该免责条款无效,法院仍可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2. 问:发包方把工程委托给代建方后,质量缺陷与我无关?
    答: 错误。发包方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若选任代建方存在过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3. 问:实际施工人起诉时,该告谁?
    答: 建议同时列明代建方、发包方和施工方,利用“连带责任”规则增加执行保障,避免因一方无财产而无法获赔。

  4. 问:质量缺陷鉴定费用高,我能先要求对方赔偿吗?
    答: 可以先行垫付,并在诉讼中主张将鉴定费作为损失由败诉方承担。但需注意,鉴定必须由法院委托或双方认可,否则可能不被采纳

  5. 问:执行阶段发现代建方名下无财产,怎么办?
    答: 立即申请追加发包方或其他有过错的关联方为被执行人,或申请调查代建方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必要时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责任。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如有代建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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